[爆卦]勞基法30條之1指定行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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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基法30條之1指定行業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勞工的大過勞時代來了! #勞工申請紓困勞動部網站卡關當機 #砍你休假勞動部手腳很快 6月4日,勞動部突襲性地開放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列入輪班間隔可縮短行業,換言之,只要是上述四種行業,輪班間隔從原本的11小時,下降到8小時。 而這個過程最惹人憤怒的地方,就在於: ❌沒...

  • 勞基法30條之1指定行業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8 23: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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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勞工的大過勞時代來了!
    #勞工申請紓困勞動部網站卡關當機
    #砍你休假勞動部手腳很快
     
    6月4日,勞動部突襲性地開放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列入輪班間隔可縮短行業,換言之,只要是上述四種行業,輪班間隔從原本的11小時,下降到8小時。
     
    而這個過程最惹人憤怒的地方,就在於:
    ❌沒有經過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同意
    ❌沒有預告直接公告
    ❌沒有徵詢工會意見
     
    勞動部給自營作業者的紓困補助,到現在還在網路卡卡當機,結果要砍勞工的休息時間,勞動部倒是手腳很快。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勞動部第一次以疫情為由,來大砍勞工權益。
     
    惡名昭彰的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以及勞基法第40條,勞動部門戶大開,讓企業可以任意暫停員工的休假日,進而要求員工上班超過12小時。
     
    這一次,縮短輪班間隔,乾脆 #連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都不開會了 
    六月四號生效,當各界在紀念六四天安門事件,痛斥威權政體的時候,勞動部倒是連基本的民主程序都不顧,有夠諷刺。
     
    ➡️2018年勞基法第二度修惡,縮短輪班間隔、工時銀行、開放七休一,那時候勞動部說得很好聽:「絕對會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把關,不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2019年10月30日,針對於「輪班換班間距」和「例假七休一調整」,有重大疏失,監察院提出糾正,勞動部是怎麼說的:
     
    【對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之行業別,倘若未有會商勞工團體意見者,均不予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自無公告指定適用之可能。另,指定適用行業之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外,為求慎重,並函請相關工會於預告期間針對草案內容表示意見。】
    https://reurl.cc/yEQX18)
     
    現在看起來,這段新聞稿顯得非常諷刺,因為這一次勞動部開放所短輪班間隔:
    #沒有會商勞工團體意見、
    #沒有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
    #沒有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
      
    通通都沒有。
     
    當年大砍勞基法,說得好像之後對勞工有多少保障
    結果今天大力護航企業,以前說過的承諾通通不算數
     
    各位台灣勞工朋友們
     
    #大過勞時代來了
     
    抓穩了嗎?勞動部要帶大家一起邁向過勞死了!!

    【延伸閱讀】
    ✅行業要納《勞基法》放寬 勞部:需經諮詢會討論(蘋果日報2018-06-12)
    https://reurl.cc/a9kz44
    ➡️假的!勞動部這個愛情的騙子!

    ✅2018-07-14-監察院糾正文:勞動部對於相關部會提報之例外需求行業別,復欠缺嚴謹明確之必要性審核標準,致使勞工團體質疑「政府把關機制形同虛設」及「例外變原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https://reurl.cc/Q9jDRp
    ➡️糾正有什麼用?現在馬上故態復萌!

  • 勞基法30條之1指定行業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10:26:37
    有 1,232 人按讚

    「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時力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這週五就是五一勞動節了,然而,台灣目前的勞工環境,還有許多地方仍待改善,甚至許多行業,仍舊存在著「長工時低薪資」、甚至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以我先前曾關心過的托育領域來說,根據 2017 年民團的資料:
     
    ❌ 57.5%的教保員平均在園時間 10 小時、工作超過 8 小時
    ❌ 66%教保員未領取加班費
    ❌ 41.2% 教保員勞保被高薪低報
      
    類似的狀況,長工時、勞動環境不佳,也不僅是教保員,而是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工之中。因此,我們才更需要檢討現行的政策,希望讓政策更有效化,其中一項我們需要檢討的,便是「勞檢」!
     
    目前勞檢存在的幾項問題,包括:
     
    ❌ 中央地方勞檢標準不一,各地勞檢差很大
     
    台灣長期將勞動檢查權分散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除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範外,也會導致全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發揮的效率與效能無法一致。各地方政府不論是在勞檢的頻率,或是裁罰的比率和金額上,皆產生了相當大的差異。這就顯示了,各地方政府雖然都適用同一套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令,但在行政裁量和法規的落實上,卻呈現了極為不同的情況。
     
    ❌ 網站公布不完全,違法輕重沒人知
     
    目前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中,並沒載明違法事業單位的受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讓社會得以瞭解雇主違法情節之輕重。然而不論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政府,在他們的相關網站上都已清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受裁處的金額,且行之有年。
     
    因此,在今天早上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時力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提出針對改善前述狀況的勞基法修法版本!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勞檢權改為中央直屬」,由新設的勞動檢查署,統一規範裁量尺度,以提升位階、預算及檢查效能,落實勞動法令,改善各地方政府裁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除提案明列主管機關應公布之裁罰資訊外,也強化相關機制的效果。包含違法未改善的事業單位,應按次「加重」處罰、主張訂定量罰輕重的裁罰標準等,以加強勞動法令裁罰機制的嚇阻力,避免無良雇主屢罰不怕的情況一再重演。
     
    🔸 強化「勞工的吹哨制度」,當雇主因為勞工檢舉而執行不利的事實行為,包含職場霸凌或惡意提起訴訟,勞工可得循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加強申訴保密制度,現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七條,僅要求處理檢舉案件之公務員應為保密,並指示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卻並未就該公文書本身應如何製作以及該等申訴勞工接受勞檢單位調查或嗣後於法院進行訴訟做為證人或原、被告時,應如何繼續就其身分為保密,進行更為詳實之規定。因此,我們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來補強程序上對當事人的保密。

  • 勞基法30條之1指定行業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2 1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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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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