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3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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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30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30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2 1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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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30條 在 基金艦長哥倫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1-11 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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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

    因為剛修法通過,這是初步對修正案條文與認識而做的懶人包,畢竟希望資方能往好的方向遵守,那將是廣大勞工之福。這不是法律專版,仍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布實行細則與相關函釋,很感謝大家熱烈的討論和意見,有錯誤疏漏之處,也謝謝各位的善意指正,請勿流於惡意謾罵。目前不接受媒體採訪。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請查閱。
     
    -
     
    【勞基法修正案懶人包】
     
    勞基法修正案今早三讀通過,到底改了什麼,一起來看看:
     
    1. 加班時數放寬:每月加班上46小時,可經會議調整為單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能產生情況:30天內上班336小時,極端但合法!https://goo.gl/wY3iPp
     
    黃峻偉醫師補充:「另外,單月上限54,3個月138小時,並不是指連三個月喔。也就是可以六個月中,總加班276小時,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但是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這是合法的。」
      
    2. 調整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 #計算時數 原本是做1給4、超4給8、超8給12的時數加成計算,改回 1:1 時數核實計算。時數加成取消,但 #加班費仍維持加成,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給4/3,也就是1.33倍計算;第3小時起給5/3,也就是1.66倍計算。感謝 孫博萮 (Po-Yu Sun)熱心補充)
     
    3. 新增加班補休:新增32-1條文,加班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中翻中:加班可以不要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補休兌換期限由雙方議定,#超過期限可將補休換回加班費,但無強制何時要休完。
     
    黃峻偉 (Jin-Wei Huang)醫師補充:「補休那條,其實還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讓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也就是加班費換補休,然後再叫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這樣勞工就連加班費都拿不到。而這在勞基法中都是合法的。」(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
     
    相關條文:https://goo.gl/9r9ine
      
    4. 七天內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可經會議改為頭尾各休一天,中間連同休息日出勤加班,可連續出勤12天。
     
    勞工例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審定、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7休1」能調整為「14休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中翻中:勞工最多可合法連上12天班!
     
    5. 輪班間隔:輪班制行業,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2018/03/01實施)
     
    相關條文: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6. 特休遞延: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資,也可延到隔年使用。(可以積假了!)
     
    -
     
    雖說註明需要經過「勞資協商」,但你我都知道,台灣大部分的勞資協商都是...,台灣勞工,真的很軟呢!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與落實勞檢!

    #勞基法修正案
    #懶人包
    #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30條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1-11 17: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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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需要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才可以排除七休一。

    #不是雇主自己說了算
    #勞工需要知道正確的法律內容而不是錯誤懶人包

    把關機制:
    1. 政府把關機制: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彈性調整審查機制)
    2. 政府監督機制: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建置線上備查系統
    為使勞雇雙方及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有以遵循,研議於勞動部網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例假例外調整」及「休息時間例外調整」三事項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加強掌握及應變處理,以落實行政監督。
    事業單位以系統登錄備查時,應就調整原因、調整起訖期間、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依序登打,並檢附經調整之勞工名冊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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