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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基法第30-1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萬的網紅洪慈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早重回質詢台,我就勞動部9/10公告的例假調整函釋向勞動部長提出質疑。這份解釋函中指出,在三種例外情形下,雇主與勞工合意之後,便可要求勞工連續上班多達12日。 可以理解與公眾便利、上班地點偏遠或與電廠搶修相關的行業會需要彈性的例假安排。不過問題癥結在於,勞基法第36條中並沒有容許任何例外情形,...
勞基法第30-1條 在 洪慈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早重回質詢台,我就勞動部9/10公告的例假調整函釋向勞動部長提出質疑。這份解釋函中指出,在三種例外情形下,雇主與勞工合意之後,便可要求勞工連續上班多達12日。
可以理解與公眾便利、上班地點偏遠或與電廠搶修相關的行業會需要彈性的例假安排。不過問題癥結在於,勞基法第36條中並沒有容許任何例外情形,行政部門透過解釋來創造例外規定,恐怕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要處理規範變形工時例外情形,也應該從勞基法第30-1條來調整適用的例外情形;而依照本條規定,部分行業若需要調整工時,必須由雇主跟「工會」協議之後才能調整,這次勞動部的解釋函卻僅要求資方與個別勞工協商。
勞動部長坦承要調整30-1條難度高也較複雜,但一直以來正是行政部門的怠惰為不肖雇主大開後門,過去沿用的舊函釋,就讓勞工被無辜壓榨了30年。
政府除了更嚴格的稽查之外,更要回到根本檢討調整方式,否則過去的陋習、錯誤只會越補越大洞,遭殃的又會是勞工。
勞基法第30-1條 在 陳素月SayY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全球經濟發展停滯...
經濟部預估:台灣出口預計下半年將可加快成長!!
面對當前經濟困境,素月關心廣大勞工朋友的工作權益,今(9/1)特地召開公聽會研商彈性工時之必要性,邀請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全國交通運輸事業相關公會與協會等代表進行對話。
與會交通運輸業代表直言,目前勞基法沿襲過去工廠法的規定,無法體察目前台灣運輸服務業的實務需要,交通運輸業自民國73年納入勞基法後,就被排除適用勞基法第30-1條的「彈性工時」規定;然而,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卻在民國92年准許港埠業適用勞基法第30-1條,但與港埠業相關的貨櫃、貨車產業卻依然被排除在外,讓工作性質相關、相似的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難以理解。
素月呼籲政府,詮釋法令應審酌現有產業的差異性,應心心念念以國家經濟發展為重,切勿倉促行事導致勞資雙方對立,阻礙台灣社會進步。
勞基法第30-1條 在 羊羊.sheepk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張照片不是來騙讚的,因為圖說有點長。看完後,你就了解為什麼空服員會被逼上街頭了。
華航空服員工會於6/24零時起發動罷工,一名在現場靜坐的女空服員激動地濕了眼眶。但,這一刻並不是他們抗爭的起點;早在他們濕著眼眶守夜抗爭的很久很久以前,他們就一直是紅著眼睛在工作的。或許有些人會覺得,這些空服員過得比很多人爽,台灣社會有千千萬萬可憐人爆肝工作,要比累他們不會最慘,紅眼睛黑眼圈工作的那麼多,憑什麼因為他們有「高顏值」就要挺他們呢?
好,在這張照片背後,我想花力氣解釋清楚空服員工會的抗爭訴求;其中一個訴求,其實上也是我昨晚聽了空服員鉅細彌遺的說明,又花了一些力氣後才搞懂的。有些空服員說,這次罷工投票可以得到那麼驚人的票數(2535票同意罷工/9票反對),很關鍵的一個原因,就是資方要求空服員從「台北報到」,改成到「桃園報到」,所以他們要求資方撤回「桃園報到」的決定。
這個要求乍聽下讓人覺得一頭霧水。難道是因為很多空服員住台北,不想自己通勤到桃園報到,所以就出來抗爭?有空服員轉述反對者意見說:「啊你空服員任職時就知道總公司在桃園,今天要求你到桃園報到上班有什麼不對嗎?」「這樣也要出來抗爭未免太草莓了吧!」其實不然,空服員所謂的「桃園報到」,關鍵並不是地點的改變,而是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改變,將會提高他們的勞動強度,同時縮減他們的休息時間;簡單說,就是過勞。空服員的表面工作,看起來只需要端餐送茶水,但有危機狀況發生時,他們也是處理飛安的第一線人員,講白了,讓空服員過勞,就是拿飛安開玩笑。
首先解釋空服員的工時是怎麼計算的(這邊很重要,請忍耐不要跳過謝謝)。空服員的工時計算有4個節點,分別是「報到」、「起飛」、「落地」、「報離」;從「報到」到「報離」的總時間,就是他們的工作時間。至於起飛到落地,則是他們每一個班,或說每個飛行任務的花費時間,這段時間的長短會影響他們的總薪資。根據勞基法第30-1條與第32條規定,連續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另根據華航的「舊」規定,空服員必須在起飛的140分鐘前「報到」,並於落地的60分鐘後「報離」。
好了,接下來我們來舉例(這邊更重要所以也不能跳過謝謝)。以台北飛新加坡為例,某航班從台北起飛的時間是07:20,返航後落地的時間是17:10;從航班時間推定,我們可以得知,此航班的空服員報到時間是05:00,而報離時間則是18:10,總工作時數合計13小時10分鐘。由於這樣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12小時,不符合規定,所以華航會租用旅館,讓空服員在新加坡休息12小時,再讓他們搭乘第二天由新加坡飛台北的航班返回。至於原本出發的航班,在返航時,會由本來在新加坡待命的另一組(也就是前一天飛的)空服員服務。
可是華航資方在沒有和勞方工會協議的情況下,在今年6/1片面改變規定了。華航宣布,現在空服員的報到地點改在桃園的華航總公司,因為「報到地點離機場更近」,所以報到時間改成在起飛前90分鐘,而報離時間改成在落地後30分鐘。一來一往,這個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減少了80分鐘,但空服員的工作內容沒有任何改變。根據新版的工時計算方式,台北飛新加坡的那一架航班,總工時變成只有11小時50分鐘。如此一來,華航就可以要求同一組空服員「打來回」,不用租旅館讓另一組人在新加坡待命。
根據法規要求,某些航班因為距離關係,工時一定會超過12小時,所以政府規定,資方一定要讓勞工休息48小時後,才可以再度工作(後註:應該是休息24小時,這邊我寫錯了,抱歉)。可是呢,按照華航的新版工時計算方式,台北飛新加坡的工時變成在12小時內了,所以華航可以「依法」在空服員「報離」的12小時後,再度「報到」。而這個所謂12小時的「休息時間」中,許多空服員光是從「報到地點」往返住家的通勤時間,就要花上2~4小時,真正能休息的時間非常少。(註)
華航新版工時計算方式,會影響到非常多航班,例如台北飛往新加坡、北海道,或是距離相近的曼谷、吉隆坡等地的航班工時計算方式,可能都會改變。新版計算方式對華航資方可謂利多,首先是省下不少旅館錢,再來是可以合法要求空服員在更短的時間內,飛更多的班次。而既然用比較少的(過勞)人力,就可以飛更多的班次,那麼裁員、減薪很可能就是這些空服員下一步要面臨的命運。另外,如果空服員沒能擋下華航對他們採用勞基法84-1條的話,那上面這些也都是白談了。
撇開勞動權益,以及隨之受影響的飛安問題不談,或許有人會問,面對廉價航空帶來的激烈競爭,或許華航採許這樣的COST DOWN也有其必要。倘若華航已經面臨虧損,那麼這樣的手段或許還有理解的基礎(但仍不能拿飛安開玩笑);問題在於,2015年華航的稅後盈餘仍有57.5億元,究竟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這樣嚴重侵犯勞工權益呢?(據說年初時曾一度打算只發600元年終獎金,不過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有人會說,空服員的抗爭,終究不會影響到其他產業別,因為他們要爭取的,只是自己的權益,不是要修改公共政策,沒有公共利益可言,我為什麼要支持?更甚者,比較激進的看法則是,空服員只要求華航「恢復舊規定」,而不是更積極地去要求更少的工時、更高的工資等權益,進一步帶動其他產業、職業也提升工作品質,所以沒有支持的必要。
對於這樣的質疑,我想說的是,台灣的勞動現況,甭說進步提升,連維持水平,不要退步都很難做到了(遙望被沒收的7天國定假日),就算這場抗爭沒有多要東西,難道就沒有支持的理由嗎?這場空服員罷工不只是台灣首例,其動員規模、影響範圍之大也是非常難得的機會,如果現在勞方有這麼好的抗爭機會,僅卑微要求台灣不再退步,卻也做不到的話,我們的明天還值得期待嗎?
支持空服員抗爭,不只是抵制華航這麼簡單而已,我們期待這場抗爭成功,就是要告訴所有的資方,我們對於應有的勞動權益,不會再有任何的退縮。所謂權利,就是我們本來就應有的東西,而不是別人施捨給我們的恩惠。所以,這場抗爭值得整個社會一起支持,沒有人需要卑微地懇求那些握有資源、權力的資方「讓步」,而是,大聲地告訴他們 - 聽好了,把你們從我們身上偷走、搶走的東西,全都還回來!
註:
簡言之,我的理解是,華航將空服員從「台北報到」改成「桃園報到」,只不過是藉機縮短工時的計算方式罷了。所以關鍵是工時計算方式改變,地點只是藉口。空服員本來就得搭交通車從台北到桃園報到,現在這段通勤時間不被計入工時,是在佔空服員便宜。報離時間縮短也很不合理,你想也知道,飛機落地後,空服員光是跟所有乘客道別就要花多少時間,之後還有整理座艙等工作,怎麼可能在落地後30分鐘就可以「報離」(下班)呢?
華航這種作法,會造成一種很弔詭的結果:工時(看起來)縮短了,可是休息時間卻也變少了。這是怎麼回事?答案是空服員的工時被吃豆腐,偷走了,換句話說,就是資方把成本外部化了(講這樣好像更難懂齁)。此外,工時縮短但要做的事情沒有變少,就是勞動強度提高了。最後,因為某些本來不合法的工時,會變合法,所以資方可以塞更多任務給空服員。
延伸與參考資料
2015年華航盈餘:https://tw.stock.yahoo.com/d/s/earning_2610.html
一場航空業抗爭悲劇 - 台勤: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423
勞基法(見30-1、32、84-1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