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incent15 (準備好自己)看板LAW標題[問題] 離職的存證信函...時間Mon Feb...
小弟因為不滿公司違反超時加班、不給付加班費等準備離職,
怕公司不准我離職, 所以我打算以存證信函預告離職,
我的存證信函如下:
敬啟者:本人000自民國(下同)一00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受僱於 貴公司,
詎料貴公司無視勞工法令之規定,包括超時加班、未發給加班費、國定假日無放假
或補假或發給二倍薪資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本人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
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一0一年三月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 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離職,並請 貴公司開立「非自願
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徒增訟累。
初次寫不知道有沒有不妥之處?
此外我準備離職後對公司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和資遣費,
因為我之前的薪資明細已遺失,
而且公司的出勤紀錄又紀錄在公司內部電腦...無從獲取,
我已找到新工作, 新老闆要求3/1到職,
因此我來不及計算公司所積欠的加班費,
所以我打算先離職再作上述請求...
請問我這樣做又有何不妥之處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2.193
※ 編輯: Vincent15 來自: 218.162.72.193 (02/27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