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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死亡給付 在 Moo|不務正業の菜鳥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7-04 22:54:17
#喝茶聊天 #關於醫師的科普下集 有鑑於上次有人留言罵我 . "沒在吃飯就把口罩戴好!" . 所以這次放一張有戴口罩的照片 (啊我就怕被罵啊) 接下來直接進入正題吧 感謝大家的敲碗🤣 · 還沒進入狀況的朋友可以先去看 #關於醫師的科普上集 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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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死亡給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04-16 20:48:51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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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死亡給付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隨著議會的開議,最近也呈現了不同於疫情高峰時期的忙碌。即便如此,還是有幾個在疫情期間我認為很重要的問題,希望能夠利用一點時間寫下來,未來也會陸續和大家分享。
在過去那段疫情高峰的日子裡,我和辦公室同仁在處理電子廠群聚染疫事件的過程中,不時聽到有人最後確診了,或是傳來他的同事確診的消息,這些都讓我非常難過。直到後來,更有人擔心的問著,如果我以後確診,會有賠償嗎?彷彿像是對於自己是否能躲過這波疫情,失去了信心。
但面對這個問題,我並不是這麼有把握可以明確回答,特別是傳染病的職災認定並不是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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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6月1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記者會上公布的資訊,截至6月13日為止,苗栗地區被中央指揮中心列為電子廠群聚感染者就已經有377人,廠商家數為4家。後續,縣府也持續發布了新的確診案例。
根據這樣的資訊,我們就會知道員工們將面臨可能是在工作場所染疫的狀況。但能不能構成「#職業災害」的認定而獲得相應的保障,就會是一項挑戰。
打開勞動部的網站,上面寫著: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Ok,這沒問題。簡單來講,勞動部的網站就是告訴大家,如果遇到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負擔著一定的義務。
可是這套遊戲規則怎麼玩?
如果雇主一開始願意照勞基法、甚至更好的條件補償員工,那當然沒有問題。如果雇主不願直接補償,員工就面臨到必須先證明染疫和工作的履行有關,以及符合勞基法上補償的要件。更不用說,後面的時間成本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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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其實縣府一直告訴我們,苗栗這一波疫情沒有進入社區,甚至把移工和社區隔離開來,即使下班也不能外出。所以政府的想法看起來就是,傳播鍊是在工作場所或是與此有關的移工宿舍。
總之,不會是在社區裡面。
但是,當停工命令沒有作出來,員工們還是要涉險到工作場所去上班,在這個場域裡,風險就是相對比較高。那麼,當勞工沒有拒絕上班或是安然躲在家中的權利、當策略是將疫情防堵在廠區時,勞工很可能就是用生命在冒險。
那麼,如果勞工染疫了,我們的制度,保護的了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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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一些報導,裡面寫著『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的科長這麼說:『傳染病確實在因果關係上難認定』、『由於疫情指揮中心對於這次確診者的疫調工作做得相當確實,包括感染源和時間都相當清楚,即便是非醫護人員,後續在職災認定上應也不成太大問題』。
可是,當主管機關這麼說的時候,正暴露出在職災在認定上的困難點:必須仰賴精準的疫調才有機會認定為職災。更不用說,covid-19染疫後,到底會留下那些後遺症、有哪些永久性傷害?也是這麼明確嗎?
更何況,『雇主』要負擔的責任在認定上,並不是跟『勞工保險』的認定完全一樣,範圍也不完全相同。那麼,即便『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作出了宣示,就足夠保障勞工面對的風險了嗎?
當我們說著,企業大到不能停工、不能倒的時候;這些負上更多危險去上班的員工,雇主也應該負擔起最起碼的照顧及補償責任,而不是只是讓員工面對『#會被記住』或『#染疫』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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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是會在這篇文章的留言處,簡單放上我國職災體系的請求對象和程序,希望能夠有幫助。
圖片:翻攝TVBS新聞
勞基法死亡給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Ubereats的員工過世,可以叫Ubereats出來面對嗎?】
▌故事是這樣的
「今晚,我想來點林東芳的半筋半肉牛肉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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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Ubereats派出了一個外送員,外送員送貨的路上被後面一台轎車追撞,然後就又撞上前面的車輛,送醫搶救仍然沒有救回來,後來那台轎車的司機就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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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我們要講過失致死嗎?不是,我們想要關注外送員再來應該怎麼做?外送平台要負責嗎?
▌外送平台要承擔嗎?
你還記得,去年大家吵得轟轟烈烈、烈烈轟轟的外送平台性質認定事件嗎?到底大家在吵什麼?結果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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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傭還是承攬,會直接影響到適不適用勞基法。勞基法主攻勞動契約,但其實民事上我們是分成雇傭、委任、承攬,那問題來了,這三樣誰會屬於勞基法規定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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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根據勞動部訂定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可以知道主要是以從屬性來判斷: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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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原則也順便告訴大家細節,比如工作時間有沒有受拘束、可不可以拒絕指派的工作、給付勞務的方法、地點有沒有受到指揮監督、是依勞務而不是依勞務成果拿錢(也就是說不會因為你沒有完成工作就拿不到錢)。
附上這份原則給大家:https://buff.ly/2Xv5t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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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先不講委任,但僱傭契約是一定可以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但承攬這種依結果給錢的,就不屬於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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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在爭執的,去年最後勞動部認定的結果是雇傭,因為有指定工作時段、也要穿制服、也有規定樣式的保溫箱等等,所以認定有從屬性,所以外送平台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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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之後,foodpanda就改了他們的 #內部外送員行為準則,整體導向是希望走向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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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對於穿著制服是有指揮監督關係的部分,但現在則是改成以經濟誘因的方式,以前是強制穿制服,但一單賺70元;現在是透過獎勵機制,改成一單60元,但有穿制服跟用官方保溫箱就加10元,雖然明明結局就是賺得一樣,但這樣是不是真的就可以規避指揮監督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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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話,大家又會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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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我們的重點是不是應該要針對各個行業別,訂定適合他們的規定,這樣才比較妥當呢?
▌雇傭關係底下,外送員可以做些什麼?
如果照勞動部的見解成立雇傭關係的話,外送員發生 #職災,就可以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去請求醫療費用、補償不能工作的工資、給予殘廢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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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此死亡,雇主也應該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且要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法白是一個擁有滿滿文章的大平台!
1號課堂 | 我的工作適用勞基法嗎?
https://buff.ly/2RzVeuH
龍建宇|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③—用假承攬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唷(還可以超時工作)
https://buff.ly/2V2kR9C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K1KmBK
勞基法死亡給付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於喪假的細節,有時候不知道明天先來還是意外先到,所以這篇可以先收藏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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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何種親屬關係才能請喪假呢?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明訂對象與請假天數,可以參考以下內容或第二張圖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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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喪假所指的祖父母,外公外婆也算嗎?
是的,喪假的祖父母與曾祖父母是有包含媽媽那邊的,詳情可參照勞委會94年6月17日勞動2字第0940031668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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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有聽說喪假要百日內請完,是真的嗎?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會有這個說法多半是配合傳統禮俗。不過雇主也不能因為超過百日就不給喪假或扣錢。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勞工理應當可請喪假,若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給假,或給假的天數不合法規,可罰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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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請喪假沒有相關證明,該怎麼辦?
在實務上有蠻多公司會要求提供訃聞,但萬一真的沒有訃聞的話怎麼辦呢?像米編之前的公司是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書與身分證影本,來佐證與亡者間的關係。這部分還是看公司怎麼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就有說明,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公司這樣的要求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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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喪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直接上法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這樣應該有看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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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希望可以稍稍替大家解惑,若真的有遇到也請好好的打起精神唷(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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