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午休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午休時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午休時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午休時間產品中有3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

勞基法午休時間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最近在PTT的Salary版看到一篇文章,主要是原Po表示他上班時忘了打卡,結果老闆與人資便表示要視同上午到午休的休息時段之間(共3.5小時)為曠職,並將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與曠職期間的薪資。這篇文底下有著正反兩面的意見,有人覺得公司應進一步查證是否真的...

勞基法午休時間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 勞基法午休時間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7 1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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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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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午休時間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9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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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CA兒少權心會應徵企宣夥伴(詳後)。

    有人願意當我們夥伴,一起和我作podcast 《剛好玉見你》嗎?

    真的可以從podcast 來賓學習到非常多的東西喔😝😝

    或許遇到詞人許常德老師、或許遇到宗教人文及生死學的心理師Eric ,或許遇到主持人林青蓉,或許遇到可愛的何如芸,或許⋯⋯遇到很多不一樣的朋友❤️❤️

    (我只是會請你閱讀很多書,或看很多電影而已⋯⋯😝😝)

    ⋯⋯⋯⋯⋯⋯⋯⋯⋯⋯⋯

    機構名稱 社團法人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
    職務名稱 行銷企劃專員
    職缺類別 全職人員
    職缺部門 秘書處
    工作內容
    1.協會方案行銷企劃
    2.募款專案企劃執行
    3.播客(podcast)剪輯上架
    4.文創商品開發
    5.粉絲頁經營
    6.協會行政

    其他需求
    1.兒少權心會關注兒少最佳利益的實踐,特別關注父母/家長離異高衝突家庭、面對創傷經驗的兒少,期望透過我們的工作,讓兒少的聲音被聽見,被關注。
    2.我們徵求願意嘗試勇敢嘗試創新、不害怕挫折,有成長思維的夥伴,加入我們的行列
    3.若您會剪輯影片、繪圖軟體使用更佳

    工作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88號3樓之3
    工作時間 9:30-18:30 中午休息1.5小時 (可討論彈性上下班時間)
    工作待遇 NT$32,000-36,000,-
    員工福利 團保、教育訓練外訓補助、年終獎金
    休假制度 週休二日,其他休假依照勞基法規定
    學歷/科系 不限
    工作經驗 至少一年行銷企劃相關工作經驗
    聯絡人 李姿佳
    聯絡電話 02-2365-6165
    電子郵件 guylee@tacatw.org
    備註
    1.勞健保是法律規定協會一定會加保,所以不列為員工福利
    2.請將您的履歷、自傳email至guylee@tacatw.org
    於email主旨註明應徵行銷企劃專員

  • 勞基法午休時間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7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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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笑)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在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內,勞工即有準時出勤並確實提供勞務的義務,如果是因為自身原因而無法出勤,則是以請假的方式來免除該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這段期間仍視同工作時間,在勞資雙方未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僅能依照勞工所請求的假別,決定是否要給薪與是否扣發全勤獎金。

    關於這點,我們可參考勞動部103年10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65號函釋,其中便提到:「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因此再進一步解釋的話,同樣是上述的例子,若員工早上請假了1小時(09:00至10:00),午後進公司後到晚上又繼續加班5小時,雖然實際的工作時段只有12小時(即10:00至23:00,並扣除1小時休息時間),但由於早上請假的時間仍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所以在此案例中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便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但如果勞方也同意用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抵早上的請假,是否可以呢?事實上,這不應該是屬於「折抵」的概念,因為法令是不允許「先補休後加班」這種「負時數」的概念存在的(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先補休後加班可以嗎?讓你認識萬惡的『負時數』」一文)。因此,如果勞方希望不要被認定為請假而自願晚上再加班補足時數的話,反而應該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議後,約定變更當日原本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經過這樣的協議變更後,早上沒出勤的時段就不再是「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也不會有上述的超時工作的疑慮了。不過通常會建議最好以書面方式留下協議證明,避免日後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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