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契約202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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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契約202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2 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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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讀書館『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 http://qr.angle.tw/eo3
    #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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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契約2021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17: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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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外籍看護工勞動條件並遏止惡意轉職 以保障雇主權益

    根據規定,移工勞動契約在期滿之前,原則上禁止轉換雇主,但例外允許轉換,這項規定自2001年訂定後,已經二十年沒有修正。然而,近年來 #洗工 情況已越來越嚴重,從2018年91人、2019年66人,2020年增至287人,2021年更是暴增,光是1-3月就已經有1023人。

    今天我在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時指出,家庭看護移工轉換成產業移工的「洗工」現象不斷發生,造成產業缺工,也連帶讓原本聘請看護工的家庭相當困擾。許部長也坦承,因為產業移工薪水較好,加上疫情造成產業缺工,部分移工在社群中互相引薦工作,才會產生洗工現像。

    對此,勞動部表示,正研擬若外籍看護工以怠工方式,迫使僱主願意轉換工作,雇主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若認定怠工屬實,就歸責於移工,雇主可不同意轉換;此外,外籍看護工就算轉換,也應優先轉同類型的家庭看護工。

    我要強調的是,有許多家庭依賴外籍看護工照顧長者、重症病患,洗工現象會影響到這些家庭,因此,我 #要求勞動部要在兩周內完成對應方案並公布,方案推出後也要追蹤情況是否有效遏止。另外,這次事件的根本原因,其實是因為 #產業移工勞動條件優於外籍看護工 所造成,我也提醒勞動部,應加速研議提升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權益方案,才能在加強移工待遇同時,也保障本國家庭權益。

    #蘇巧慧 #最關心 #國會有表現

  • 勞動契約2021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5 1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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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外送平台進行專案勞動檢查,最近結果出爐,依照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檢視,平台與外送員是否是「僱傭關係」,結果發現,業者修正契約內容,大幅偏向「承攬關係」。
     
    而最近外送平台又開始大幅下降外送員的報酬,從台中開始試行、桃竹,目前已經是全台大減薪,引發各地外送員的反彈;依據這次職安署的專案勞檢結果,我們認為勞動部必須要擔起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在外送員的勞動保護。
     
    依照去年8月28日勞動部所召開的「平台經濟下按需工作類型現況問題及策進建議諮詢會議」,與會的專家學者直接批評勞動部:「目前平台幾個爭議問題,#其實是目前行政指導對平台業者的約束力不夠。」
     
    專家學者因此提出了四種途徑,分別是:
    🎯透過訴訟,由法院解釋或擴大對於勞動者的定義
    🎯立法釐清或是擴大勞動法令對於「僱用」的定義
    🎯對於所有新興型態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勞動保護
    🎯將平台經濟的勞動者認定為「中間類型勞動者」類型
     
    距離上一次勞動部認定平台外送員屬於雇傭關係,已經是2019年的事情,外送平台不斷地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相關程序,想要扭轉勞動部的判斷,同時,也盡可能地把對於外送員的指揮監督,往承攬的方向走,這是符合業者的最大利益。
     
    那麼,什麼是外送員的最大利益?
     
    ➡️發生車禍的時候有足夠的保障與補償
    ➡️報酬不會被任意下降,有議價能力
    ➡️不會被平台以不合理的方式管理、任意拉單。
     
    然而,我們發現,在市場的供需原則下,外送員的各種條件不斷地往下降,#卻沒有相對應的機制可以和外送平台反應跟議價,儘管許多縣市組織了外送員的工會,卻常常淪為勞健保工會,而無法達成實質的團結權跟協商權,這些都是外送員面臨的隱憂。
     
    勞動部做為勞工的主管機關,應該要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外送平台的問題,是雇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固然重要,但有沒有足夠的 #勞動保護,讓外送員的權益不會被犧牲,才是大家更關心的重點,顯然目前的行政指導規範完全不足夠,才會造成那麼多的爭議發生。
     
    【延伸閱讀】
     
    ✅2021-04-07 衛環委員會質詢:外送員是否在職災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https://reurl.cc/WEo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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