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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9條產品中有7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2萬的網紅陳菊(花媽),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劉建國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17:56:49
「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派遣保障,首次入法! 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及要派契約等定義外,更明確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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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1-14 14:23:55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報告並詢答)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陳菊(花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並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問題、外籍漁工逃逸、人力仲介等議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臺灣漁業在世界上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永續發展、合理對待外籍漁工,使台灣成為更進步的人權國家,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十分關心,如我們正在執行中的「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就是要展現政府的用心與努力,一定要讓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際的人權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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