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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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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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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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4 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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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可不可以上夜班?性別平權與勞權保障有衝突嗎?】

    華航與家樂福都曾因未經工會同意,讓女性員工上班超過晚上10點,被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多次裁罰,2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上週做出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原則,即日失效。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不當差別待遇
    《勞基法》第49條禁止雇主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間工作,原先是考慮女性要帶小孩,身心負擔比較重,以及社會治安等公共利益的衡量下,所做出的差別待遇。

    然而大法官認為國家如果要保護女性夜間工作時的人身安全,應該積極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例如要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另外大法官強調身心健康是所有勞工的需求,帶小孩等家務也是全體家庭成員要分擔的責任,「因為要帶小孩」而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說法,是在加深社會對女性的不當刻板印象。

    #後續可能的隱憂
    在以上這些考量之下,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鬆綁,我國性別平權又向前邁進1步。
    但對於沒有意願在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來說,形同失去法律的保護傘,未來如何建立防止雇主強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機制,或許將是修法時的重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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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6 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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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請別一意孤行,儘速撤回會導致勞工過勞的不當函釋!」
     
    台北市勞動局今年 5 月接獲陳情,指出銀行員因為趕辦紓困貸款業務,而發生超時工作、未領足額加班費等情況。勞動局隨即針對台灣銀行、富邦銀行、凱基銀行等 6 家金融機構進行夜間突襲抽查。
     
    昨日勞動局公布金融專案勞檢結果,發現 6 家金融機構,皆有員工超時工作、未足額給付加班費等違法情況,甚至還有勞工單月加班時數達 61.5 小時!
     
    除此之外,勞動局也特別強調:「勞動部日前公布函釋,指辦理紓困貸款可視為『事變』,不受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時上限時數規定限制。即便如此,仍有事業單位未給付加班費、也未如實記載出勤紀錄,成為勞工過勞隱憂」
     
    勞動局長更直接指出:「要改善超時上班情形,還是要等勞動部解除『事變』特殊規定。」
     
    事實上,這已經是我第 3 次在粉專上呼籲勞動部撤回這樣的不當函釋!三月的時候,我就在質詢時揭露勞動部的離譜作為(https://reurl.cc/xZyjxb)。當時我們擔憂,這樣的函釋恐怕會引起企業的不當適用,但勞動部許部長當時回覆表示,只要堅持相關配套完善,便不需要擔心。
     
    但七月底時媒體踢爆,果然有多家銀行為了處理紓困貸款的申請,要求員工加班,當時根據我和勞動部索取的資料,有超過 18,000 多名勞工的權益因此受損。因此我也再次呼籲勞動部收回這樣的不當解釋(https://reurl.cc/q8kDdn)。
     
    很遺憾的,兩個月過去,連北市勞檢都證實,這樣的函釋內容嚴重導致勞工過勞,但勞動部仍不願意面對事實。
     
    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要說第三次。
     
    我要再次強調,這樣的條款過去只用在「緊急狀況」下,例如颱風時台電的搶修工程等,就是因為這對勞工權益的損害非常大!而《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和《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根本就不同,勞動部這樣的解釋根本完全不合理。
     
    為了勞工們的權益,我們一步都不會退讓。
    勞動部,請不要一意孤行,盡快收回不當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