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動物醫療器材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動物醫療器材法規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動物醫療器材法規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看板AnimalGoods標題[公告] 不可不知...


大家好,我是板僕who

由於最近收到版友因為藥品違規被約談的消息,
加上在藥品販售的部份有一些需要釐清的部份,
所以我花了一些時間與動保處諮詢,也更釐清法規細節,
以下分享資訊給所有的版友們,
希望大家能對這個法規多一些瞭解,也能避免碰觸到法規,謝謝。

------------------------

動物用藥管制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5

Q:如何定義動物用藥品?
A:請看第3條定義。
由於板僕無法自行判定,因此板僕會以產品上面標示有
動物藥入字第XXXX號視作動物用藥

Q:我可以賣動物用藥嗎?
A:不行。
第8條,經營藥品批發/零售/輸入/輸出者,就算動物藥販售業者
第19條,上述者需要跟縣市主管申請許可證後才能登記營業
因此,沒有執照的我們只要做了批發/零售/輸入/輸出動物用藥,
就會依照第40條(違反19條)處新台幣9-45萬罰鍰

Q:我可以賣動物用醫療器材嗎?
A:不一定。
這個部分涉及到人的"藥事法",
如果這個醫療器材確定是"專屬動物使用"的,
那目前沒有法規規範動物用醫療器材。
而如果這個醫療器材是"人用的",只是動物也可以用,
有著衛署醫器製字第XXXXX號,
這就會依照藥事法92條(違反27條:藥商才可販售)處3-15萬罰鍰

Q:那我可以贈送動物用藥/醫療器材嗎?
A:醫療器材:專屬動物用的可以,人用的不行(藥事法91條-違反65條:藥商才可廣告)。
動物用藥:可以,法規上並沒有規定贈送的部份,

但是有幾個前提須注意:
1. 如果你是有執照店家的推銷員,利用贈送藥品做為營利宣傳
會依第41條(違反第22條)處新台幣10-50萬元罰鍰

2. 你贈送的藥品不是有問題的藥品(*)。

Q:我不小心違規了怎麼辦?
動保處明白多數民眾並不清楚法規,
因此他們會先找違規民眾做基本的約談,
視民眾違規的狀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鍰,
但若是累犯的話,就一定會給予較重的罰鍰。




(*)有問題的藥品: <<<<非常非常重要,必看

第4條-動物用偽藥: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第5條-動物用禁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第6條-動物用劣藥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如果你贈送的是你從國外自己帶回來的藥品,
沒有經過國內機關審核的,那你很可能有違反輸入禁藥的可能性。
如果你贈送的藥品過期或變質了,那你會不小心變成贈送劣藥。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製造或輸入 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轉讓即包含贈送跟交換
違反這三種類型的話,請注意33和35的判決是刑法
前面的罰鍰是由動保處處理,
刑法的話,就是司法單位的部份了,
勢必會走上法院並且留下紀錄,非常非常的嚴重
所以版友們一定要非常非常的小心!


看起來不管是贈送還是買賣,
藥品都是有非常多的規範呀,
雖然可以贈送但是也有違法的可能性在,
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在網路上刊登,
丟一瓶藥的浪費遠不及被罰鍰的金額,
千萬別讓自己的美意卻造成自己的麻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28.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nimalGoods/M.1472201886.A.6EC.html
meimei624: 謝謝版主的提醒~ 08/26 17:15
tomatoant: 感謝版主提供資訊!! 08/27 10:06
nancychang: 謝謝版主! 08/29 13:04
chen0937: 謝謝版主! 08/30 10:31
BEEHONEY: 提醒一下,沒有「只做勸導」這件事,一定依法處以罰鍰, 09/04 08:04
BEEHONEY: 只是可依情節輕重及當事人經濟能力作為是否減輕罰鍰之 09/04 08:06
BEEHONEY: 依據。 09/04 08:07
mono5566: 推 09/14 23:31
zysh: 紅明顯,沒有勸導這件事情,最低四萬五分期 09/15 01:12
謝謝版友提醒,已修改。
※ 編輯: whoisanky (123.192.249.43), 01/20/2018 23:46:03
※ 編輯: whoisanky (123.192.249.43), 01/21/2018 20:18:00
yanmiku: 收到!感謝版主說明! 04/26 08:1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