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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劏房書面語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78的網紅Tim Lui,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奮鬥房】RubberBand,音樂很Chill,人很Rock 撰文:陳詠燊 //老實說,在電影配樂的合作之前,我對RubberBand了解不算太多。他們出道於2007,那個時候我都3字頭,開始沒有聽那麼多流行曲了。我一直對他們的印象是:一隊音樂風格很chill的樂隊,歌曲不是傳統的「硬」搖滾,還...
劏房書面語 在 Tim Lu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奮鬥房】RubberBand,音樂很Chill,人很Rock
撰文:陳詠燊
//老實說,在電影配樂的合作之前,我對RubberBand了解不算太多。他們出道於2007,那個時候我都3字頭,開始沒有聽那麼多流行曲了。我一直對他們的印象是:一隊音樂風格很chill的樂隊,歌曲不是傳統的「硬」搖滾,還偶爾會唱Jazz;他們翻唱過幾隻我很喜歡的舊歌;《發現號》、《阿波羅》、《SimpleLoveSong》好聽;主音6號把聲真心靚;有位成員叫泥鯭,曾經跟林海峰很撞樣 。其他的,不太熟悉。
之後,我知道有機會跟他們在電影的配樂及主題曲上合作,也很興奮,因為我的電影是一齣喜劇,他們那種chill的感覺正是我想要的,最後終於一拍即合,他們的創作不單提升了我的電影,還替我們在金像獎拿下了兩個大獎,很感謝他們的努力與才華。
當然,這次合作最重要的是,讓我們成了朋友。簡單總括這四位在我心目中的形象:隊長阿正很高很型很cool啲結他好貴;低音結他手阿偉很親切很好爸爸;鼓手泥鯭很爆很多理論對酒有點研究;6號心地很好很多理論但偶爾啲gag很爛。而認識過後更強的感覺是──他們四個人,本身就是四位各具特色的香港人,加起來根本就是一個香港。
去年出席了他們的音樂會,一口氣聽了30首他們的歌曲,整晚都有一種很矛盾的感覺,一方面感動於他們的高水準音樂,以及唱得極好的6號,但同時間又一個很強烈的感覺,就是──他們注定是不可能紅遍全球,甚至不可能成為五月天紅遍亞洲,為甚麼?因為他們只做自己喜歡做的歌,只為香港人寫的歌。
他們歌都很好,但聽了幾十年流行曲的我聽着聽着不其然會想:這隻編曲再「大力」少少就更應該會更hit,那隻轉做情歌又應該會更流行,然而我這種門外漢都聽得出的,他們又怎會不知道?但他們就是寧願寫自己想寫的,想彈的,就像告訴你「我就是喜歡rock少啲chill多啲,不行嗎?」去到歌詞部份,他們寫的是童年在街頭踢波、搭地下鐵、叫人放下手機、講地產霸權、講香港流行曲的重要、講劏房、講自由行……就算用書面語入詞,內容去到同樣聽得懂廣東話的廣州,就算他們隻隻字都明,內容都未必明,試問又怎能hit遍大灣區,以至大中華?
他們的選擇,很笨,甚至在某些「阿叻」心目中,只真正夾過幾年唱吓口水歌之後隔幾年又可以「重組」一次狂開演唱會重複又重複賺錢的溫拿才是人才,Rubber沒有賺到盡,根本就是失敗!但他們,就是堅持做自己的音樂,寫自己的香港。
然而來到今天,誰賺盡香港人錢後在香港人背後插一刀?誰從沒有在香港人身上賺過大錢但仍與香港人一起企硬?你都懂了吧。
RubberBand,你們的音樂很chill,但你們很rock。//
劏房書面語 在 陳詠燊 Sunnyhahah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個時代,香港更需要RubberBand
//去年出席了他們的音樂會,一口氣聽了30首他們的歌曲,整晚都有一種很矛盾的感覺,一方面感動於他們的高水準音樂,以及唱得極好的6號,但同時間又一個很強烈的感覺,就是──他們注定是不可能紅遍全球,甚至不可能成為五月天紅遍亞洲,為甚麼?因為他們只做自己喜歡做的歌,只為香港人寫的歌。
他們歌都很好,但聽了幾十年流行曲的我聽着聽着不其然會想:這隻編曲再「大力」少少就更應該會更hit,那隻轉做情歌又應該會更流行,然而我這種門外漢都聽得出的,他們又怎會不知道?但他們就是寧願寫自己想寫的,想彈的,就像告訴你「我就是喜歡rock少啲chill多啲,不行嗎?」去到歌詞部份,他們寫的是童年在街頭踢波、搭地下鐵、叫人放下手機、講地產霸權、講香港流行曲的重要、講劏房、講自由行……就算用書面語入詞,內容去到同樣聽得懂廣東話的廣州,就算他們隻隻字都明,內容都未必明,試問又怎能hit遍大灣區,以至大中華?
他們的選擇,很笨,甚至在某些「阿叻」心目中,只真正夾過幾年唱吓口水歌之後隔幾年又可以「重組」一次狂開演唱會重複又重複賺錢的溫拿才是人才,Rubber沒有賺到盡,根本就是失敗!但他們,就是堅持做自己的音樂,寫自己的香港。
然而來到今天,誰賺盡香港人錢後在香港人背後插一刀?誰從沒有在香港人身上賺過大錢但仍與香港人一起企硬?你都懂了吧。
RubberBand,你們的音樂很chill,但你們很rock⋯⋯//
RubberBand RubberBand6號 正 (RubberBand) 偉 (RubberBand) RubberBand Fans Club 香港蘋果日報 #泥鯭 #Rubberband
#奮鬥房 #你再好也不要養出別人心裡的一頭狼 #做自己都要識㗎 #新書 #陳詠燊 #Sunnyhahaha #女人不要做那些會使男人變成人渣的事 #心靈勵志
劏房書面語 在 Dr Wh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x Dr Who
#好文共賞
#好文因為是我有份寫的
#DrWho好耐無寫過書面語
#打返兩句口語拉返平均先
最近網上出現言論,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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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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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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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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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