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308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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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308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30 16:39:48
    有 16,888 人按讚

    《懷念郝柏村院長》

    轉眼間,郝院長離開我們一年了。

    《無愧》與《不懼》不僅是郝院長一生的信念,每當國家發生危難之時,郝院長更是身先士卒,作為中華民國主權,與臺灣民主自由的捍衛者。

    抗戰時從少尉做起,歷經對日抗戰、參加中國遠征軍、國共內戰、一直到捍衛台海和平,中華民國存亡的每一場關鍵戰役,都看的到郝院長站在第一線的身影。

    八二三砲戰時,郝院長擔任最前線小金門陸軍步兵第九師師長,幾次與砲彈擦身而過,最終抵擋中共犯台的企圖,這場關鍵的戰役,也奠定了日後台海和平穩定以及中華民國主權的基石。

    1988年經國先生去世,郝院長當時擔任最有權勢的參謀總長,當李登輝先生接任總統,政治氣氛最為詭譎而風雨飄搖的時刻,郝院長親自上電視發表談話,表達全體國軍效忠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繼任的總統。郝院長一席談話,不僅發揮了一槌定音的效果,更是臺灣邁向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關鍵。

    1990年,臺灣社會治安不穩,暴力犯罪頻仍,郝院長接下行政院長的職務,大力整頓治安,因而獲得治安內閣的稱呼。其實短短不到三年的任期,郝院長不論在民主及民生方面,都有重大的建樹。

    包括1992年呼應在野人士呼籲多年的,《刑法》100條廢除,即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而郝院長推動規劃的「全民健保制度」,更為後來的正式上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更讓臺灣人民不分財富,都能享有基本的健康醫療保障。

    在兩岸上,郝院長一生反獨,捍衛中華民國,任內並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設立陸委會、海基會,並促成舉行九二香港會談,為兩岸長期和平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中華民國,是郝院長一生的信念;永遠維持台灣和平安全,是郝院長最後的遺願。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在捍衛中華民國,守護臺灣民主自由的道路上,國民黨人永遠沒有妥協的空間。

  • 刑法308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31 11:43:21
    有 526 人按讚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316220.A.9C5.html

  • 刑法308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3 13:27:29
    有 68 人按讚

    節錄:

    (二)刑法概要 71 分⁣
    周易老師條理非常清晰,加上板書超美,每次上課都覺得是種享受。配合老師出的《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一起念,解析一樣直接列在題目下面,馬上得知為什麼會寫錯。⁣

    謝謝這位上榜同學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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