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法173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法173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assmaster (棋鬼斐肥)看板LAW標題[問題] 為什麼刑法173條沒有如174條第二項...
刑法173 在 鏞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29:09
: 💁🏻♀️🔥🚈 火扇尬火車 - 自從開始一張人像一張大景的排版後 即使是拍大景的行程 也會督促自己在攝點周圍尋找拍攝人像的好構圖 不過這組的畫面是合成的 身為一位奉公守法的法律人 怎麼可能做出疑似有違刑法173及社維法68條第一款之情形 對吧! . . . 人像、風景雙修, 各類型影像創作、合作...
刑法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想問的是:
1.為什麼刑法173條會沒有類似同法174條第2項的規定?
今天甲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現無人所在,且未供人使用的房屋,
就算致生公共危險,也應是適用174條第二項,刑度與第一項相差甚大。
但如果今天甲放火燒毀的是自己平常所居住的房屋,就算未致生公共危險,
卻是適用173條第一項,直接就是7年以上無期以下?
174之2為具體危險犯、173之1為抽象危險犯,
都是燒燬自己的房屋,
立法者認為第二種狀況的刑度要比第一種狀況的刑度還要高的理由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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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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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需要致生危險。
174-2保護的主要也是公共安全法益,而且還是法官個案認定有致生危險的具體行為犯。
感覺怎麼看173都要加一條類似174-2的法條吧
※ 編輯: bassmaster (39.9.64.82 臺灣), 03/31/2020 00: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