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總則筆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刑法總則筆記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法總則筆記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分享] 手工法...

刑法總則筆記 在 習字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7-16 17:38:52

/ #我的小日子 #之四 【國考相關問題】 / 要解答大家關於國考相關問題之前,簡述一下自己的國考經驗:司法特考(四等3次、三等2次)、行政警察特考1次、移民特考(日文組)1次,非國家考試例如高雄捷運、郵局人員也各參加過1次,倒是沒有考過國營事業,以下分別就大家提出的問題來解答。 / Q、讀書計劃該...


不好意思,自回自文

因為有同學大大反應通保法有項次標錯和刑法筆記的頁碼有亂碼

於是我就修正上傳

謝謝善心同學大大幫忙勘誤 ><

通保法 https://tinyurl.com/y6vou323 (第11-1條漏了1個項次)

刑法總則筆記 http://tinyurl.com/y7qmr3lp

刑法分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98gvce9



另外我發現一開始沒有引用好文獻 @@ 不妥

應該要做好版權宣告的(?

刑總是用顏聖 刑分是蕭台大 做為架構做的筆記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這篇主要是分享法條本和筆記本的
: 因為我覺得法科的東西都有時效性
: 現在不發,等到考上想考的發心得文才來發,可能早就過期了,沒人有好處
: (也有可能這輩子都發不到考上的心得文)
: 不如現在供有興趣的好夥伴們下載利用,大家都得利才是
: 以下的法條都是從法規資料庫抓來改,手動輸入項號,會盡量讓同一條維持在同一頁內
: (除非它真的很長)
: 我用LibreOffice做的,所以輸出列印主要用PDF檔,至於有一個ODT原始檔,如果有需要增
: 補,歡迎自行拿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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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果的悲慘世界永遠少寫了一篇 何時才能停筆
        http://www.wretch.cc/blog/pinhan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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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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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5/25/2018 15:29:01
wea567: 幫推個。謝謝你 05/25 15:46
onlyu0402: 有分享有推 05/25 15:55
sonoone: 感謝,推! 05/25 15:57
hankedasbest: 感謝您! 05/25 16:28
kakashi71: 推原po熱心~ 05/25 16:30
hhhutwtw: 有分享有推 05/25 17:00
showth1230: 推 05/25 17:55
oitecard: 感恩善心分享 05/25 18:07
ntc039400: 推! 05/25 19:22
tryitover: 謝謝原po分享! 05/25 19:41
askye546388: 謝謝分享 05/25 20:00
Foreverknow: |超級感謝您 05/25 20:51
brella: 推 05/25 21:07
rayray1109: 用心推 05/25 21:37
s7133jeremy: 非常感謝你 05/25 22:27
mrgray: 大推好心 05/25 22:49
jack820822: 有推有上! 05/25 23:02
Swerhin: 感謝分享! 05/25 23:07
alai1119: 推 05/25 23:09
calvined97: 謝謝分享 05/26 00:21
orangefox: 感謝QAQ 05/26 00:23
nukjay: 推 謝謝 05/26 00:34
bettybuy: 幫推 感謝 05/26 00:49
noshfju: 推 超讚 05/26 01:25
HugeOne: 感謝分享 05/26 05:23
eastgirl91: 感謝原po分享 05/26 07:18
xxiuan: 謝謝分享! 05/26 08:11
lingugu: 謝謝分享! 05/26 10:14
vanjany: 推 05/26 10:20
ssaamm810130: 推推 05/26 10:35
bccbus1228: 推 05/26 10:36
hurosixth: 感謝分享 05/26 11:23
balaangel: 感謝分享 05/26 12:56
melody50325: 謝謝分享~~ 05/26 13:02
bobu554433: 用心推 05/26 14:02
deamor: 感謝無私分享 祝工作順利! 05/26 16:09
clbkan: 不法構成要件 結果歸"則" 05/26 16:55

謝謝!已修改!

simon0911: 推 05/26 17:15
Shibacomtw: 感謝分享! 05/27 00:38
henry1382: 感謝~ 05/27 01:08
kuojerry: 謝謝分享 05/27 06:53
Clau6: 謝謝分享 05/27 09:53
qqhui: 感謝分享 05/27 15:40
FairPrice: 佛心 05/27 15:49
taka2007: 感謝分享! 05/27 20:53
jackamy520: 872395是抽象危險犯吧? 05/27 21:11

87年台上字2395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
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
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
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
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我也忘了為何當時寫的時候會把他歸成具體危險犯(查了一下,好像大家都說他是抽象危

險犯),我猜當時分類的原因可能是書上這樣分(但手邊沒有書,做完筆記書就封印了,

所以我不敢確定書上是否這樣分類)。也有可能是我覺得這個判例補充的29年上字第2377

號判例,是具體危險犯,既然被補充的原判例採具體危險犯,那延伸的當然也是具體危險

犯,所以就這樣歸類了。(太久以前寫的,已不可考...)



所以到底這則判例應該歸到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我真的不知道@@...

這點還有請高手幫忙解答 ><



謝謝大大提醒,不然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我是個不求甚解之人,很糟糕...

mmmo: 感謝分享 05/27 21:18

謝謝大家喜歡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18:22
jackamy520: 沒有別的意思希望樓主別介意,感謝分享! 05/27 23:24

不會啦不會啦!(揮手揮手

我是真的不知道啦 OAQ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30:27
uknowangel: 推佛心 05/28 08:44
cemhf: 推~好心人 05/28 09:29
YELEGY: 推 謝分享 good~ 05/28 11:35
mirror7dg: 推 05/29 16:59
paul810928: 謝謝分享~~ 05/30 21:08
howard840531: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05/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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