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第315條之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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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第315條之1產品中有2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刑法第315條之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刑法第315條之1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22 16:47:07

網路上無奇不有,同時也因為看似匿名的特性放大了心靈的黑色角落。每當有名人捲進桃色風波時,求上車的網路言論更是滿坑滿谷😔但傳播或散布這些照片、影片、錄音等檔案,卻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甚至不只犯下一條罪呢😤 通常,這種照片或影片,都是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而身體某些器官也是隱私部位。如果上傳或轉貼這...

  • 刑法第315條之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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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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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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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刑法第315條之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1 1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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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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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15條之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7 07: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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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9期(2021.7)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李惠宗教授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東海翰林苑案」之判決,評析「出租行為」可否視為「營業行為」及其在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之難題,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劉姿汝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探討加盟契約究竟是預約或本約,在理論與實務上認定之難題。陳重陽教授撰文分析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修正前關於發動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之考量因素及衡平法則之適用疑問。此外,捐肝救父是否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而得依保險法第30條規定請求給付保險金?羅俊瑋教授、賴煥升律師為此撰文深入剖析一則地方法院之主導性判決。廖大穎教授則賜稿討論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公司治理實務上之爭議難題。

      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之適用難題。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林林臻嫺法官撰寫「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討論國民法官不當使用手機網路或社群軟體之行為規範,司律評台欄位中文家倩法官的「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探討司法院因應新冠肺炎而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放寬遠距訊問之實務作法在比較法上的觀察。又陳文貴法官的「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李容萱、黃詩淳有關法律大數據在「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是誰」,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目錄
    【裁判時報】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李惠宗

    🔸加盟契約之預約或本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評析/劉姿汝

    🔸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衡平化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之啟示/陳重陽

    🔸現代「緹縈救父」:捐肝救父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判決/羅俊瑋、賴煥升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廖大穎

    🔸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

    【月旦時論】
    🔸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林臻嫺

    【司律評台】
    🔸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文家倩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為例/陳文貴

    【法律大數據】
    🔸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李容萱、黃詩淳

    【法苑、法觀】
    🔸我是誰/施慶堂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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