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第14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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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143條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2-26 0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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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官司已經開戰陸續開庭,國民黨惡質、下三爛、骯髒的選舉手法,將無所遁形,以詐術騙取席位將會被人民唾棄

    《陳情書》

    選罷法第 99 條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刑法第28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賄選罪成立要件,係對有投票權人做為偵辦之對象,以上相關法律定有明文,查金門縣檢警單位誤信網路不實賄選傳言〈證1〉,未經深入了解證實,竟輕率對尚無投票權之新移民進行監聽、搜索及約談〈證2〉,並涉嫌洩密給案外人,讓國民黨金門縣黨部派遣黨工至金門縣警局門口埋伏拍照,且製成影射其他候選人賄選之文宣大量散發〈證3〉,影響立委選情至鉅〈證4〉,並毀損無辜民眾之名譽〈證5〉,檢警辦案過程是否涉有違法濫權及行政疏失之情事,懇請貴司儘速進行調查糾正,以正官箴,並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

    此致

    監察院
    法務部
    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