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申論擬答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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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申論擬答產品中有7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527的網紅時代力量新北黨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各位勞工請注意,如果您的紓困補助疑似被老闆侵占,請填寫下列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去年開始,政府陸續推出許多紓困方案,像是針對企業補助,從紓困 2.0 開始,就有「員工薪資補貼」的相關措施,但是在設計上,卻是以雇主代發給員工,若發生「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或是「雇主...

  • 刑法申論擬答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0 21: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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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勞工請注意,如果您的紓困補助疑似被老闆侵占,請填寫下列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去年開始,政府陸續推出許多紓困方案,像是針對企業補助,從紓困 2.0 開始,就有「員工薪資補貼」的相關措施,但是在設計上,卻是以雇主代發給員工,若發生「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或是「雇主申請補助卻不發給員工」的情形,那員工薪資補貼也就看得到吃不到!
     
    因此,在紓困 4.0 的預算審查中,我們便要求行政院,應該全盤檢討勞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並且,儘快開放受雇勞工也能直接申請薪資補貼。
     
    然而,很遺憾的是,當時的案子最終以贊成 47、反對 61,未能通過。
     
    而今天發生在吳先生身上的案子,就證明了過去我們所提出的質疑,確實存在!
     
    在 4.0 紓困方案公布後,吳先生詢問自己任職健身房的雇主,是否有申請到紓困補助,當時雇主表示,因為被體育署退件,所以並未申請到補助。
     
    但是,我們幫忙向體育署詢問時,體育署卻表示,雇主早在 7 月就申請到補助了,我們進一步詢問體育署,若雇主不給怎麼辦?體育署卻只能回答:「我們會追回補助!」並呼籲私吞補助的行為涉及刑法侵占罪,僅此而已。
     
    但是.....勞工要的,是領到補助,而不是追回款項呀!!!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今天我和 邱顯智 委員、受害勞工吳先生,以及時代力量中壢區主任 林佳瑋,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並邀請國發會及各部會官員列席。
     
    記者會中,國發會僅表示,尊重各部會紓困政策,而各部會針對「雇主發給勞工的 3+1 萬能否抵扣薪資」的問題,都莫衷一是,更遑論我們期待政府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甚至,體育署也表示,若其他部會沒有更進政策的話,也不敢貿然變動...
     
    我們認為,國發會作為紓困政策的統籌機關,實在有義務針對紓困產生的漏洞與程序,跨部會協調方案!
     
    因此,我也在現場要求國發會,必須針對「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以及「雇主申請補助卻沒發給員工」重新研擬救濟方案,確保紓困的補助可以發給到每一位受疫情所影響的勞工身上!
     
    勞工在這場疫情的衝擊之下,明明是最迫切需要政府幫助的人,卻僅因為行政上的方便,顧此失彼,罔顧了勞工的權益,讓廣大的基層受僱勞工,成為此次紓困方案中最大的漏洞。
     
    由於我們不確定國發會何時才能改善現況的問題,在國發會重新研擬政策的過程中,如果勞工們對於自己的 3+1 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時代力量各地黨部申訴,或者直接填寫表單,我們會幫忙函詢各主管機關,業者請領補助的狀況( ➡️ https://reurl.cc/W3jK7D)
     
    政府沒做到的,讓時代力量來做!

  • 刑法申論擬答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0 2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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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勞工請注意,如果您的紓困補助疑似被老闆侵占,請填寫下列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去年開始,政府陸續推出許多紓困方案,像是針對企業補助,從紓困 2.0 開始,就有「員工薪資補貼」的相關措施,但是在設計上,卻是以雇主代發給員工,若發生「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或是「雇主申請補助卻不發給員工」的情形,那員工薪資補貼也就看得到吃不到!
     
    因此,在紓困 4.0 的預算審查中,我們便要求行政院,應該全盤檢討勞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並且,儘快開放受雇勞工也能直接申請薪資補貼。
     
    然而,很遺憾的是,當時的案子最終以贊成 47、反對 61,未能通過。
     
    而今天發生在吳先生身上的案子,就證明了過去我們所提出的質疑,確實存在!
     
    在 4.0 紓困方案公布後,吳先生詢問自己任職健身房的雇主,是否有申請到紓困補助,當時雇主表示,因為被體育署退件,所以並未申請到補助。
     
    但是,我們幫忙向體育署詢問時,體育署卻表示,雇主早在 7 月就申請到補助了,我們進一步詢問體育署,若雇主不給怎麼辦?體育署卻只能回答:「我們會追回補助!」並呼籲私吞補助的行為涉及刑法侵占罪,僅此而已。
     
    但是.....勞工要的,是領到補助,而不是追回款項呀!!!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今天我和 邱顯智 委員、受害勞工吳先生,以及時代力量中壢區主任 林佳瑋,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並邀請國發會及各部會官員列席。
     
    記者會中,國發會僅表示,尊重各部會紓困政策,而各部會針對「雇主發給勞工的 3+1 萬能否抵扣薪資」的問題,都莫衷一是,更遑論我們期待政府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甚至,體育署也表示,若其他部會沒有更進政策的話,也不敢貿然變動...
     
    我們認為,國發會作為紓困政策的統籌機關,實在有義務針對紓困產生的漏洞與程序,跨部會協調方案!
     
    因此,我也在現場要求國發會,必須針對「雇主不幫忙申請補助」以及「雇主申請補助卻沒發給員工」重新研擬救濟方案,確保紓困的補助可以發給到每一位受疫情所影響的勞工身上!
     
    勞工在這場疫情的衝擊之下,明明是最迫切需要政府幫助的人,卻僅因為行政上的方便,顧此失彼,罔顧了勞工的權益,讓廣大的基層受僱勞工,成為此次紓困方案中最大的漏洞。
     
    由於我們不確定國發會何時才能改善現況的問題,在國發會重新研擬政策的過程中,如果勞工們對於自己的 3+1 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時代力量各地黨部申訴,或者直接填寫表單,我們會幫忙函詢各主管機關,業者請領補助的狀況( ➡️ https://reurl.cc/W3jK7D)
     
    政府沒做到的,讓時代力量來做!

  • 刑法申論擬答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4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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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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