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派聊德國】
🔆大家知道7月24日是Christopher Street Day嗎?也稱作同志驕傲遊行!🏳️🌈德國同性婚姻至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取得法律效力,今天凱派帶大家來看看德國對於同性戀合法的發展史究竟歷經了多少波折呢?
🔘同性戀代號『175er』
戰後時期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
【 #凱派聊德國】
🔆大家知道7月24日是Christopher Street Day嗎?也稱作同志驕傲遊行!🏳️🌈德國同性婚姻至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取得法律效力,今天凱派帶大家來看看德國對於同性戀合法的發展史究竟歷經了多少波折呢?
🔘同性戀代號『175er』
戰後時期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1872 年訂下《帝國刑法典》第 175 條:男性同性戀為犯罪行為,男性之間或與動物之間發生的非自然通姦將被判處監禁,甚至喪失公民權利。因此條法律讓男同性戀者被冠上污名化『175族』的代號。總計有六萬多個同性違法案件,五萬名男性被判有罪。1929 年,刑法委員會曾於國會中提出將成年人中的同性戀合法化,卻未被採用。
🔻集中營裡的代號
納粹時期的集中營裡的囚者不僅是猶太人,還有其他社會邊緣者(例如:政治犯、移民、智能障礙者),而同性戀者也被列為其中。管理者在囚犯的衣服上做出標記以辨別身份:男同性戀者的衣服上會被標上粉紅色的三角圖形,女同性戀者則是黑色三角形。
💪同志運動
1950 年代下的同性戀者需擔心受社會排斥以及刑事起訴,而1968 年起開始了運動性革命:少數國家放鬆對同性戀的刑法限制,例如:英格蘭、加拿大和挪威。但在法國和比荷盧卻未合法化,可見當時多數國家對實現同性平等的開端仍是晚的。
📍1970年代的德國,因民權意識抬頭,同志紛紛上街遊行,同志權益運動大幅興起。1972年,明斯特舉辦首次聯邦德國同性戀運動大遊行;1979年不萊梅與柏林也舉辦克里斯多福大街遊行日活動。歷史上此遊行是在1969年6月28日美國紐約克里斯多福大街上的石牆酒吧,為跨性別群體(LGBT)首次集會行動。
📝1971年同志運動下產出的電影呼籲大眾:「變態的是同志身處的社會,而不是同志本身!(Nicht der Homosexuelle ist pervers, sondern die Situation, in der er lebt)」。
📌1987 年,ILGA(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在科隆舉辦第九屆世界會議,同性戀運動走向國際,同性戀者勇敢走上街頭為自己爭取平等權利。
📖同志合法化
1994年,刑法第175條完全廢除。1969年第一次改革,成年男性(21歲)的同性性行為不再違法,『175族』這個用語逐漸消逝。約1973年將同性戀合法年齡降至18歲。16歲以下之青少年則不得進行同性性行為。
🔎社民黨議員出櫃
2001年6月社民黨柏林市議員Klaus Wowereit在大會上面對媒體語出驚人:「我是同性戀,這也是好的。(Ich bin schwul, und das ist auch gut so.)」公開支持同志創舉一夕之間成為國際焦點,這位德國史上首位出櫃的政治人物大獲人民讚賞,也在隔年當順利選柏林市市長。
🖋同性婚姻的修法過程
梅克爾於執政時期,開始補償當年因刑法175條而受罪的受害者。司法部長Heiko Maas認為該法是法治國家下的恥辱,國家無法阻止當時同性戀者遭受的迫害,但至少可以為他們平反。
✔️2001年,德國正式實施伴侶登記制度(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同志具有伴侶身份之權利,但在法律上並不完全擁有婚姻權利,不具領養權利。直到2005年,才修改登記伴侶的權益,同性伴侶可以收養與其伴侶之親生子女。
✔️在2017年6月,梅克爾於柏林公開活動中表示:國會議員應該有良知的決定(Gewissenentscheidung)同性婚姻案,此舉動轟動全德國媒體與人民,終於一改基民黨長久反對立場。
✔️2017年10月,德國修改民法中的對於婚姻的定義:婚姻由兩個不同性別或相同性別者終生結合。同性與異性婚姻皆無差別,一律平等。
❌國際間反同性戀現況
現今社會對於同性戀和跨性別戀的權利有很大進展,但ILGA在2013 年表示:國際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人仍遭受歧視與迫害。
‼️匈牙利於2021年7月1日,《禁止同性戀宣傳法》生效;哈利波特、舞動人生等涉及相關同性戀內容之電影,僅限18歲以上成人觀看,此法遭歐盟國家的譴責。
‼️俄羅斯於 2013年宣布《禁止同性戀宣傳法》,同性戀關係可處最高兩萬五千歐元的罰款。甚至於2021年7月13日拒絕歐洲人權法院(ECHR)要求俄羅斯承認同性婚姻之命令。
⚠️印度宣布同性戀為刑事犯罪;烏干達於2019年重啟同性戀者死刑法案;伊斯蘭國家如:伊朗、葉門、蘇丹之同性戀行為需受死刑。
🥰每年的同志遊行,德國各大城市都會狂歡慶祝,今年的遊行隊伍從Kreuzberg通往Schöneberg,這麼大陣仗的遊行一定非常熱鬧!🎉
🗣你對於同性戀的看法是什麼呢?有沒有參加過同志遊行呢?歡迎在下面分享給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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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成年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刑法成年人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人間 #強行帶走孩子 也會有法律問題嗎? 我們接過幾件祖父母 #略誘罪 的案件,真的會有祖父母強行帶孫的事件
最近新北市發生了一個離奇的事件,有位外婆北上帶孫女到南部去玩,結果之後便沒有了下落,直接搞失蹤,讓孩子的父母都很擔心,四處協尋。
不過這個女童的父母現在選擇報警並對外婆提出 #略誘罪 的告訴,他們表示雙方可能是因為對女童的健康狀況處置方式有不同意見,而外婆為了堅持自己的方式來照顧孫女就直接把孫女帶離父母身邊。
外婆雖然可能是因為太愛孫女了而想要給孫女自己認為比較好的照顧方式,然而,這樣強行把孩子帶離父母身邊的行為其實並不妥當,而且還真的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像是在刑法中就有規定所謂的略誘罪,假如以強行帶走小孩的方式,讓小孩 #脫離家庭,就可能會成立該罪。
儘管不少人認為孩子是 #自己願意 跟著外婆走,認為只是跟外婆出去玩,但在實務判決以及刑法中也有另外規定,假如對象是 #未滿十六歲 的未成年人,儘管是自己同意跟對方一起離開家中,但仍會因為年紀還小,在 #判斷能力 以及 #心智發展 上 #尚未成熟,對於很多事情的辨別上也還沒辦法有確切獨立的思考,容易受到他人影響而做出 #同意離家 的決定,因此無論是否是受到對方同意而將對方帶離家中,仍會有略誘罪的問題產生。
而目前兩人的仍然下落不明,希望他們目前都是安全的狀態,並且能夠快點出現跟孩子的父母好好地 #進行溝通,雖然長輩們可能都是為了孩子好,但有時候在方式上可能會有點 #過度強硬與干涉,畢竟孩子的父母是平時最主要的照顧者,對於孩子的情況也多少會更了解一點,若對於孩子父母的做法有不同想法,可以給出自己的建議與看法,讓對方能夠去參考,但如果像是這樣強行將孩子帶離父母身邊並失去聯繫,這不只可能會讓孩子有陷入危險的可能,孩子的父母也會一直提心吊膽,擔心孩子的現況,對孩子與父母來說反而可能會造成一些內心的陰影,更可能讓雙方關係出現裂痕。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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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成年人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知現行學校的性平教育、法治教育, 對於男學生究竟能產生何種效果?
(摘)新北市某貴族私校1名國二女小玲(15歲、化名),今年初開學沒多久,被2名男同學小明(15歲、化名)及小強(15歲、化名)逼迫在男廁內口交,並揚言以後若不從,要讓全校知道這件事。小玲害怕下不敢聲張,但也拒絕2名男同學後續要求。但沒多久,有些男同學看到小玲都會暗示或是傳訊息:「可以2K半嗎?」讓她羞憤不已。後來因疫情變成在家線上上課,小玲母親發現男同學傳的類似訊息,才知道小玲被侵犯及霸凌,憤而到警局提告。
律師廖芳萱表示,這案件區分為2種狀況:情況1、被害人如少女所言違反意願口交,則2名未成年男將觸犯刑法第222第1款的加重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2、若本件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2名未成年少年則涉犯刑法第227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規定如加害人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前述二種情形,未成年少年均可依刑法第18條減刑。且本案2名未成年人僅15歲,全案依少年事件法處理。
校方指出,在得知學生間的性平事件後,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在隔2天就召開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會議,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學校並分別約請雙方家長到校,共同研討對學生的輔導工作。同時撰寫調查報告做事實認定中,學校將依據性平法規定儘速完成事件調查,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尊重性平會的決議,對學生雙方實施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也會持續強化學生性平教育,並提升師生察覺處理及自我保護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