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成年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成年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成年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成年人產品中有1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刑法221 強制性交 222-1-2 加重強制性交 (14歲以下) 227-1 未成年人性交 (14歲以下) 本判決爭議內容表解 尤美女:法條修改沿革 古早貞操概念已經夠落伍 現今法律已修改,竟然用了,而且還套用在一個六歲女童身上 法官顯然欠缺同理心...

刑法成年人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刑法成年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19 歲可以做什麼呢 —— 今天很多人都在回憶自己 19 歲在幹嘛,某個不願具名的同事說,他 19 歲的時候忙著讓自己不要被二一🥲 那麼,19 歲的人,在法律上可以幹嘛呢? —— 19 歲的你,依法可以抽煙喝酒。如果犯罪了,在刑法上也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 不過,根據民法規...

刑法成年人 在 每天德意一點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1:23:56

【 #凱派聊德國】 🔆大家知道7月24日是Christopher Street Day嗎?也稱作同志驕傲遊行!🏳️‍🌈德國同性婚姻至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取得法律效力,今天凱派帶大家來看看德國對於同性戀合法的發展史究竟歷經了多少波折呢? 🔘同性戀代號『175er』 戰後時期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

  • 刑法成年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刑法成年人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6 20:29:42
    有 294 人按讚

    家人間 #強行帶走孩子 也會有法律問題嗎? 我們接過幾件祖父母 #略誘罪 的案件,真的會有祖父母強行帶孫的事件

    最近新北市發生了一個離奇的事件,有位外婆北上帶孫女到南部去玩,結果之後便沒有了下落,直接搞失蹤,讓孩子的父母都很擔心,四處協尋。

    不過這個女童的父母現在選擇報警並對外婆提出 #略誘罪 的告訴,他們表示雙方可能是因為對女童的健康狀況處置方式有不同意見,而外婆為了堅持自己的方式來照顧孫女就直接把孫女帶離父母身邊。

    外婆雖然可能是因為太愛孫女了而想要給孫女自己認為比較好的照顧方式,然而,這樣強行把孩子帶離父母身邊的行為其實並不妥當,而且還真的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像是在刑法中就有規定所謂的略誘罪,假如以強行帶走小孩的方式,讓小孩 #脫離家庭,就可能會成立該罪。

    儘管不少人認為孩子是 #自己願意 跟著外婆走,認為只是跟外婆出去玩,但在實務判決以及刑法中也有另外規定,假如對象是 #未滿十六歲 的未成年人,儘管是自己同意跟對方一起離開家中,但仍會因為年紀還小,在 #判斷能力 以及 #心智發展 上 #尚未成熟,對於很多事情的辨別上也還沒辦法有確切獨立的思考,容易受到他人影響而做出 #同意離家 的決定,因此無論是否是受到對方同意而將對方帶離家中,仍會有略誘罪的問題產生。

    而目前兩人的仍然下落不明,希望他們目前都是安全的狀態,並且能夠快點出現跟孩子的父母好好地 #進行溝通,雖然長輩們可能都是為了孩子好,但有時候在方式上可能會有點 #過度強硬與干涉,畢竟孩子的父母是平時最主要的照顧者,對於孩子的情況也多少會更了解一點,若對於孩子父母的做法有不同想法,可以給出自己的建議與看法,讓對方能夠去參考,但如果像是這樣強行將孩子帶離父母身邊並失去聯繫,這不只可能會讓孩子有陷入危險的可能,孩子的父母也會一直提心吊膽,擔心孩子的現況,對孩子與父母來說反而可能會造成一些內心的陰影,更可能讓雙方關係出現裂痕。

    #黃靖芸律師
    #記得追蹤我IG
    👉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 刑法成年人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8 13:39:15
    有 5 人按讚

    👁️👁️不知現行學校的性平教育、法治教育, 對於男學生究竟能產生何種效果?

    (摘)新北市某貴族私校1名國二女小玲(15歲、化名),今年初開學沒多久,被2名男同學小明(15歲、化名)及小強(15歲、化名)逼迫在男廁內口交,並揚言以後若不從,要讓全校知道這件事。小玲害怕下不敢聲張,但也拒絕2名男同學後續要求。但沒多久,有些男同學看到小玲都會暗示或是傳訊息:「可以2K半嗎?」讓她羞憤不已。後來因疫情變成在家線上上課,小玲母親發現男同學傳的類似訊息,才知道小玲被侵犯及霸凌,憤而到警局提告。

    律師廖芳萱表示,這案件區分為2種狀況:情況1、被害人如少女所言違反意願口交,則2名未成年男將觸犯刑法第222第1款的加重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2、若本件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2名未成年少年則涉犯刑法第227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規定如加害人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前述二種情形,未成年少年均可依刑法第18條減刑。且本案2名未成年人僅15歲,全案依少年事件法處理。

    校方指出,在得知學生間的性平事件後,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在隔2天就召開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會議,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學校並分別約請雙方家長到校,共同研討對學生的輔導工作。同時撰寫調查報告做事實認定中,學校將依據性平法規定儘速完成事件調查,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尊重性平會的決議,對學生雙方實施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也會持續強化學生性平教育,並提升師生察覺處理及自我保護的敏感度。

  • 刑法成年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0-09-04 11:27:48

    刑法221 強制性交
    222-1-2 加重強制性交 (14歲以下)
    227-1 未成年人性交 (14歲以下)
    本判決爭議內容表解
    尤美女:法條修改沿革
    古早貞操概念已經夠落伍
    現今法律已修改,竟然用了,而且還套用在一個六歲女童身上
    法官顯然欠缺同理心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