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分則盧映潔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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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分則盧映潔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

  • 刑法分則盧映潔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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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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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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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 刑法分則盧映潔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6 1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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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獎 】盧映潔老師「刑法分則新論」最新版

    得獎的是......
    欒昀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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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分則盧映潔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27 2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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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89號(內容於分享文)
    雖然是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7條第1款規定而發
    但跟刑訴的考題卻有強烈的連結

    先簡單整理一下釋字789號
    1.性侵被害人的警詢筆錄,本質上就是傳聞證據,
    若具備可信性、必要性以及
    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於審判中陳述等要件,
    則有證據能力。而上述要件必須從嚴認定。

    2.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訴訟上必須補償,包括:
    (1)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
    對質、詰問權。
    (2)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作為被告有罪判決
    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

    而做成這號解釋之前,
    李佳玫、盧映潔兩位老師都有相關文章
    有興趣研究的可以參考一下
    李:https://reurl.cc/ZnRv7W
    盧:https://reurl.cc/drdA5y

    至於這號解釋連結出來到刑訴法的考題
    我抓的是-詰問權之容許例外
    (105,台上,757,思法人刑訴(B)本)

    也就是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
    要符合哪些要件法院才能採用?

    (1)事實審法院為促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
    是否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
    (即學理上所謂之義務法則)。

    (2)未能予被告對為不利指述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是否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
    例如證人逃亡或死亡(歸責法則)。

    (3)被告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法院已踐行現行之
    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
    以補償其不利益(防禦法則)。

    (4)系爭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詞,不得據以作為
    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主要證據,
    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
    (佐證法則)。

    - - - -
    刑法、刑訴衝刺班3月初
    會在台北上課錄製函授課程

    最新修法當然會有
    上課的方式會跟現在12節的寫作班有所不同
    會改採爭點整理的方式大量掃過實例題
    正式學名應該叫-超級總複習吧

    上這種短期課有夠緊繃 超累的

    - - - -
    今天是星期四
    大法官連放假前都要來突襲一下考生
    ……

    最後慶幸
    大甲媽祖遶境將「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