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這是所謂的上訴不可分。
假設被告被起訴A罪跟B罪,兩罪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比如想像競合,如果兩罪都成立,競合之後,法院最後只會論一罪。
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A罪成立,但B罪不成立,法院會在主文會說:被告犯A罪,然後在理由中交代:因為B罪跟A罪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主文是看不到B罪部分無罪的。
被告如果只就判決有罪的A罪提起上訴,依照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未聲明上訴的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和A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也已經上訴。
結果,被告可能對有罪的A部分上訴,但因為B部分也在上訴的範圍,最後二審也可能認為原本無罪的B部分,構成犯罪。
(二)之前的刑事大法庭
之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也處理過因此產生的問題。
2014年的羅馬尼亞詐騙集團持偽造信用卡盜領款項的案件中,一位車手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車手構成(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B)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A跟B想像競合成一罪。
但有部分起訴認為構成偽造信用卡部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當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二審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提起上訴時,對最高法院來說,偽造信用卡罪部分,還有沒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二審時,這些「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是不是也一起發回給二審審理?
這個案子就是上訴不可分會產生的問題,因為有關係之部分,被法律擬制在上訴的範圍。後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所採取的法律見解認為:不在。
但這個見解只有適用在一、二審都認為該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情形,並沒有辦法解決所有問題。
(三)修法排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情形
這次修法在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B罪雖然跟A罪有關係,但這部分已經判決無罪,不會被視為亦已上訴。
這可以避免沒人要爭執的B罪,在上訴過程中,又因為上訴不可分而復活。
參、繫屬中的案件怎麼辦?
新法將會調整案件上訴及判決確定的範圍,影響非常的大。這次的修正,會讓上訴的範圍更明確、審理的範圍愈來愈小,避免二審、三審再去爭執雙方原本已經不爭執的事情。
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新修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各級法院的案件,在施行後仍然適用舊法規定。之後如果案件確定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也是適用舊法規定。
也就是說,修正後的上訴不可分規定,只有適用在新法修正後,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入法院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