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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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0:51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 今年的金曲獎,將原本「國語」的獎項變更為「華語」。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的理由是,這樣的改變是基於《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於各族群語言一律平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覺得同性婚姻通過後爸爸媽媽不見、通姦罪違憲後爸爸媽媽變多,現在連「國語」也跟著不見而感到...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3 15: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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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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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2 17: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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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
    今年的金曲獎,將原本「國語」的獎項變更為「華語」。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的理由是,這樣的改變是基於《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於各族群語言一律平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覺得同性婚姻通過後爸爸媽媽不見、通姦罪違憲後爸爸媽媽變多,現在連「國語」也跟著不見而感到世界觀崩壞。

    先不管誰不見還是誰變多,什麼是《國家語言發展法》呢?「國語」被重新定義了嗎?

    我們來看看幾個跟「語言」有關的法律規定。
    ——
    《國家語言發展法》在 2019 年三讀通過,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語言的傳承、復振與發展。

    其中規定所謂的「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的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也因此華語、客語、台語、原住民各族的族語,都是「國家語言」。

    同一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也規定,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並且促進語言的保存、復振和永續發展。

    早在 2017 年制定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也明確指出,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2018 年修正的《客家基本法》第 3 條也提到,客語是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語言平等。
    ——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各個國家語言的地位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受到歧視或限制。為了讓語言能夠傳承,法律也規定教育部必須在各個階段的國民基本教育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人民無論是參與行政、立法或司法程序,可以選擇所使用的國家語言,而政府機關也應在必要時提供國家語言的通譯服務。

    大家常聽到的「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刑事被告在審判時有權利以自己熟悉的語言理解罪名和案由。如果不能理解法院使用的語言,國家也要免費提供通譯協助。

    《刑事訴訟法》也在去年修正,如果被告是聽障、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時,必須由通譯協助翻譯。
    ——
    而像是大眾運輸工具播報的語言,則根據 2000 年通過的《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規定,除了「國語」之外,也要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原住民族語則視當地情形增加、馬祖地區則要播放「閩北(福州)語」。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12:01:40
    有 304 人按讚

    🎸【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05 20:22:44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12-05 18:30:57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 刑事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4-26 15:32:20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
    1.4月10日一直到4月24日為止共計2週,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不但沒有補足相關資料至內政委員會,反而原先提供的10個講義夾,更無理由的遺失,此表示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未善盡資料保管責任。
    2.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理由,堅決不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然而,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並未曾發文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機關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
    3.立法院乃憲政機關,由憲法賦予,享有調閱權與調查權,即使相關資料已先由司法機關先行調取,然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行政院仍然應該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的複本予立法院。
    4.行政院李秘書長對於如何編列民眾侵入行政院損失統計3百萬元,無法說清楚、講明白,企圖蒙混過關,製造學生是暴民的形象,挑起對立。
    5.行政院對於國會之要求事項屢次置之不理,本人向行政院李秘書長下最後通牒,給予其最後一次的機會,倘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於4月24日下班前仍未將相關資料補齊,秘書長應全權負責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