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夜間幾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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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夜間幾點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3-08 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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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