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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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汽油彈兩內地男承認管有攻擊武器分囚12及14個月】
兩名內地男子去年8月被搜出車內藏有6枚汽油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判處監禁12個月及14個月。案發在去年盂蘭節晚,大批示威者聚集天水圍警署外燃燒冥鏹,...
1月9日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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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汽油彈兩內地男承認管有攻擊武器分囚12及14個月】
兩名內地男子去年8月被搜出車內藏有6枚汽油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判處監禁12個月及14個月。案發在去年盂蘭節晚,大批示威者聚集天水圍警署外燃燒冥鏹,警方凌晨時份在元朗的朗逸豪園發現3名身穿黑衣及戴頭套的人士,在一架停泊的私家車附近,車尾箱打開。警方上前調查期間,3人隨即逃跑,其中一人早前棄保潛逃,現正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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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設計師藏汽油彈押後判刑 裁判官稱判監無可避免】
去年10月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參與「18區遍地開花」示威活動。一名23歲女設計師因藏有汽油彈在大埔被捕,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又解釋當時只是想將汽油彈帶離現場,但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判監屬無可避免,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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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涉利用流動應用程式煽惑他人犯罪提堂】
24歲兼職女侍應涉嫌利用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煽惑他人犯罪,被控「煽惑他人縱火」及「煽惑他人傷人」兩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20日再訊,以待控方進一步調查。裁判官引控方論點,認為案情嚴重,加上被告有潛逃及重犯風險,不准被告擔保,須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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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幹事黃莉莉離境赴台考察被警以串謀刑事毀罪拘捕】
香港眾志於社交網頁表示,組織幹事黃莉莉原定於傍晚乘班機到台灣考察當地選舉活動。但在離境期間被帶走,被警方以「串謀刑事毀壞」罪名拘捕,或涉「7.1佔領立法會」事件。協助跟進的律師表示,過去一段時間黃莉莉被警方列作「通緝人士」,但當事人在今日之前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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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展攤位負責人涉售侵權物品違《版權條例》判監】
一名展銷攤位男負責人及兩名女售貨員因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要約出售侵權物品,違反《版權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其中一名女售貨員亦因公開陳列侵權物品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監禁2星期至3星期不等。海關早前在會展舉行的香港玩具展採取特別行動,打擊侵權活動,在兩個展銷攤位成功訂購侵權玩具,並分別檢獲4件及1件侵權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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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曾出席上月廈門聚會的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證實被捕】
多名曾出席上月廈門聚會的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證實先後被當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當中包括曾入獄的「新公民運動」成員、維權律師丁家喜和山東省煙台大學前教師張忠順等。事發在去年12月13日,一批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出席在廈門的公民聚會,討論時政和中國未來,分享推動公民社會建設的經驗。事後山東警方成立專案組,由去年12月26日開始跨省抓捕行動,並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最少 4名與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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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向鄧炳強發律師信 警沒搜令須停止進入校園】
香港大學學生會向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的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的行動,以及停止一切有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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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求政府解釋緊急法所指危害公安定義及對社會影響】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緊急發》和《禁蒙面法》部分條文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不服上訴,上訴聆訊今日起一連兩天展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要求政府一方解釋在《緊急法》下危害公安的恰當定義,以及引用《緊急法》對社會的影響,包括條例中所指的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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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若海指蒙面人破壞設施和襲警已成香港日常情況】
高等法院上訴庭一連兩日,處理政府就《緊急法》和《禁蒙面法》違憲的上訴案。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表示,蒙面人破壞設施、襲擊市民和警察,已經成為香港的日常情況,昨日將軍澳仍有人蒙面施襲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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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報告倡執行香港人權法案 特區反對外國議會干預】
美國國會一個跨黨派委員會就中國的人權狀況發表年度報告,關於香港的部分,報告認為,中國在過去一年,進一步侵蝕香港的自由及自治權,建議華府執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懲罰違反人權的人士。特區政府重申,外國議會不應干預特區內部事務,強調十分重視人權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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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憂增產假修訂草案繞過內會成先例 會議最終流會】
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及政府先後提出,將涉及增加4周產假的《2019年僱傭條例修訂草案》繞過內務委員會處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動議,草案交由人力事務委員會處理。建議獲建制派支持。民主派就指,有關動議不尊重立法會程序,擔心政府會引用為先例,日後審議爭議法案,最終立法會在法定人數不足下,流會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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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惠寧與林鄭月娥於禮賓府會面 市民門外請願被逐】
新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下午到禮賓府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面,中聯辦副主任譚鐵牛亦有到場,現場有數名防暴警員駐守。有市民在禮賓府外請願,被防暴警員要求離開,亦有截查在場人士。
刑事答辯狀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刑事答辯狀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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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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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刑事答辯狀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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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