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震驚社會的未成年人遭性侵兇殺案件。由於修正後的刑法「強制治療」對91年間的性侵犯並沒有適用。立法院隨即啟動修法,總統在100年11月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增訂了第22條之1,將適用的範圍溯及適用到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犯罪。
二、799號解釋處理的幾個問題
在這號解釋中,大法官處理了關於性犯罪者強制治療的幾個問題,包括:

1️⃣法律明確性原則:合憲
條文「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認為沒有。
理由書指出:這些可以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沒有不明確的情形。
2️⃣人身自由的比例原則:合憲+警告
強制治療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比例原則的檢視是這號解釋的重頭戲。
首先,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社會公益,目的正當。至於手段是以限制受治療者在固定處所治療,大法官認為目前沒有普遍公認的方法,可以達到相同的預防效果,強制治療是最小侵害的不得已方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其次,當年的刑法總則大修正,將強制治療從「刑前」移到「刑後」,變成沒有確定的治療期限,必須等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才能停止。大法官也認為沒有違憲,但也指出在一些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然有違憲疑慮,有關機關應該有效調整改善,這裡出現解釋中的第一個警告。
理由書提到在長期強制治療,制度上應該有的配套或機制,包括實體面與程序面,當強制治療達到一定年限,是否應該繼續治療,應由法官重新審查決定,期間愈長、審查頻率要愈高。
3️⃣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合憲
100年11月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將適用的範圍溯及適用到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犯罪,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是看新法施行後的「現在」狀況有沒有再犯危險,並不是以新法施行前的犯罪行為來決定要不要強制治療,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至於信賴保護原則,95年6月30日以前犯罪的受刑人確實不會預料到之後有法律會規定刑後強制治療,具有信賴利益,但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性犯罪受刑人個人的信賴利益應退讓。
4️⃣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這裡是整號解釋中,唯一宣告違憲的地方:欠缺兩個程序保障。
第一,沒有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可以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如果受治療者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大法官給立法機關兩年的時間檢討修法,但在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也就是即刻適用了這兩個程序上的要求。
5️⃣訴訟權:合憲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到受治療人可以聲請法院來停止治療,這樣有沒有違反訴訟權保障的問題?
大法官認為沒有,因為已經規定每年的鑑定、評估,如果沒有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而須繼續治療時,受治療者可以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向法院聲明異議,讓鑑定跟評估結論受到法院審查。
6️⃣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警告
大法官指出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有趨近刑罰的可能,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3年內為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運作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的意旨,這裡是第二個警告。
7️⃣強制治療的定性,以及誰是主管機關?
理由書附帶提到,刑後強制治療本質上應該是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的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是立於「病人」的地位接受治療,以有效降低再犯風險為目的,並不是刑事處罰,這是799號解釋的立論基礎。
因此,刑後強制治療是不是適合繼續定性為刑事法規範的「保安處分」,以及主管機關是誰,應該重新檢討評估。
刑事委任書狀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讓人失望至極的懇談會 台鐵連最基本的關懷都沒做好,又談何和解?
「這三個月以來,因為處理與台鐵的賠償,坐著台鐵的列車不斷來回台北台東,但是,當經過清水斷崖時,我的眼睛都是閉著的,我不敢想像火車經過時的樣子。我媽問我為什麼不搭飛機?我說,我不想多花錢,我還是很希望可以相信台鐵。」這是稍早太魯閣事故家屬懇談會上,其中一名罹難者姊姊的心聲。
今天下午,我受邀參與這場「遲來」的懇談會,會中這段罹難者家屬的自白,一字一句都像是沉痛的刀,劃在每一位與會者的心上。
為什麼說這場懇談會是「遲來」的?因為這場會議,從四月事件發生以來,受難者家屬們苦苦等待了超過一百多天的日子,台鐵卻僅針對罹難者、傷者家屬,各召開了「一場」懇談會。
前陣子,由受難者家屬所組成的自救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召開記者會淚訴之後,交通部才迫於輿論壓力而在一個月內舉辦了這次懇談會。
在這段期間內,台鐵不斷迴避家屬需要懇談會溝通的需求,甚至在今日這場會議上,台鐵還在上演跟交通部辯解上次懇談會沒有做出後續相關決議的荒謬行為,白白浪費家屬時間。
-
除此之外,這次懇談會的荒謬不僅於此:
1. 名為「懇談會」,卻完全未回應家屬團體的訴求:
太魯閣案家屬成立了「太魯閣眼淚」,且曾在前陣子記者會上提出的訴求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台鐵必須實質針對和解書協議內容,與家屬重新協調。
但在這場會議中,交通部跟台鐵卻完全未對此進行回應,讓人難以理解台鐵的和解誠意。
更離譜的是,這次懇談會用非常多的時間在簡報台鐵自己的工程作為,卻枉顧家屬種種的需求與質疑,讓人不禁好奇,這到底是一場「懇談會」,還是只是交通部和台鐵的政策說明會?
2. 原來,台鐵從一開始美其名的「關懷」,至始至終都是不斷在傷害家屬的心:
懇談會上,不僅一位家屬表達,台鐵所謂的「關懷」作為,事實上卻是十分粗暴。
家屬指出,當台鐵相關人員在跟他們接洽時,劈頭就問:「錢領了沒?」、「要和解了嗎?」,這種官僚粗暴的「關懷」方式,讓剛經歷巨大傷痛的家屬情何以堪?
當失事責任尚未釐清、事實未明確前,台鐵卻一味地想逃避責任歸屬,不斷引導家屬往個別和解的方式推進。
我認為,要真正做到「關懷」家屬,首先台鐵必須先誠實面對自身的責任,並尋求專業的人士來進行,針對不同家屬的需求進行個別服務,而不是用錯誤的方式在家屬的傷口上灑鹽。
3.連和解書都沒跟家屬好好個別溝通,台鐵卻妄想用一個版本打發所有家屬?
先前台鐵曾對家屬表示:「因為考量公平性,不宜再修改和解書內容」,意味著和解書內容已經由台鐵單方面決定,家屬即使有意見也不能修改,交通部甚至又補充該和解書內容是由法扶律師看過,意圖將自己的責任推給法扶背書。
但在今天懇談會上經過釐清,法扶律師僅是接受其中幾位家屬刑事告訴代理的委任,並沒接受委任處理民事求償、去磋商和解書,只是出於善意幫這幾位家屬看和解書。
按此邏輯,這份和解書僅能視為台鐵單方面的版本,台鐵甚至在還未與家屬個別磋商的狀況下,搬出「考量公平性不宜修改和解書內容」的說法,根本是在搬弄是非,除了忽略家屬間需求的差異,更可能讓家屬之間可能發生誤解和衝突。
我認為,太魯閣號的行政調查已經揭露了幾項台鐵的重大疏失,台鐵就應該重新跟家屬進行個別協商,不要再逃避自身的責任!
-
參與了這次懇談會,真的徹底感受到台鐵所作所為與家屬需求甚遠,甚至有傷者家屬說,時至今日仍然沒跟台鐵建立溝通群組。
我要鄭重地呼籲交通部跟台鐵,請用更多的同理心去理解家屬的傷痛、用更謙卑的態度去承認自己的錯誤。台鐵必須要真心誠意的痛定思痛,才有避免下一次意外發生的可能。
刑事委任書狀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刑事委任書狀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生命中的陽光>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除了以書店街聞名,也因為接近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成為律師事務所薈萃之處,其中有一位大律師陳鄭權隱於其中,不同於其他律師,他樂於幫助弱勢人民,幫助尋常百姓爭取權力,更是與前總統李登輝推動修憲、讓公民直選總統的主要推手之一!因陳鄭權認為,人都有基本權利,同時也有捍衛自己的能力,就好像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可以發光、更能照亮別人的生命,這也是社會可以生生不息地運行的道理。
【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上篇)
受訪者:陳鄭權 /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鄭權律師:「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照亮別人的生命。」
初見陳鄭權律師,是圓圓的臉上掛著親切的笑容,講話條理分明,沒有大律師的大架子,其實他被稱為社會公理正義的守護神,有律師界的「林肯」封號,陳鄭權與高官權貴結識,但更多資源投注在社會基層,尤其極富同理心和愛心,獲得委託人全心全意信任,對於台灣社會經濟現況,也有獨到的見解。
陳鄭權的家鄉在桃園縣觀音鄉的農村,小農家庭出身的他,深信念書才能出頭天,大學考上中興大學園藝系,才讀半年,父親做小生意的公司就出現跳票問題,其實父親雖是負責人、董事長,但根本不知道支票怎麼被開出去的,也不明白跳票的緣由,而那時還有《票據法》,父親還要因此負民、刑事責任;陳鄭權心想,他大學學費一學期2000元,請律師一次開庭費就要收3000元!這對家庭是不小的負擔,而且當時的委任律師對官司情況一問三不知,因此他毅然轉到法律系就讀。
陳鄭權到法律系日夜苦讀,一邊跟著父親的委任律師找資料、跑法院,不懂之處立即向師長求教,並到老師開的律師事務所去打工,那時一個月打工薪資5000元,他就拿其中1000元給打字小姐,拜託多COPY一份訴狀給他觀摩,也幫著老師處理案子,從登報啟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存證信函等,吸收滿滿經驗,因此法律系才讀兩年,陳鄭權自己就會寫出文理並茂的訴狀,又有跑法院的實務經驗,大學畢業就高考「律師」、「法官」、「法律研究所」及格,成為中興法律「三元及第」第一人。
台灣一年僅錄取80名法官、10幾個律師,陳鄭權謙虛地說,他可以一舉三元及第,是因為祖先功德庇蔭,他認為一個人一生中,有銀行、「功德簿」兩本存摺,他年輕時提出來用,現在有能力後要存回去,為他自己存,也為下一代存。而他在觀護人協會、生命線協會、社區守望相助協會等數十個非營利組織都擔任顧問、理事長,親朋好友都知道,如果陳鄭權找上門,不是要借錢,是要相揪一起做善事、做公益。他也鼓勵年輕律師,可以對親友做些無償法律服務,訓練自己對法律的熟悉度,而且這是延續性的,親友也可能回過頭來委任案件。
陳鄭權關心基層,從出身地桃園開始,桃園也是全台灣工業區最多的縣市,基於回饋家鄉與在地勞工的心意,他也鑽研《勞工法》,他說,勞工是社會弱勢的一群,但「萬一在路上跌倒,扶我起來的可不是達官貴人,是這種普通人啊!」而且幫助勞工,很快就會被信賴、被當成大貴人,會有立即性成就感,他處理過不少公司破產的案子,主張清算資產剩餘的錢一定要優先給勞工,也幫忙爭取調薪和獎金。陳鄭權因此是桃園各大工會最信賴的律師,常獲邀在《公共電視》的勞工講座出現
經歷許多勞資糾紛,陳鄭權自己開律師事務所、當老闆更是大方,年終加績效獎金平均6~8個月,有默契、經驗十足的員工願意留在所內30年,他認為員工可以分擔自己的事業,讓自己有時間做更多服務社會的事:「沒有錢跟銀行借,但時間沒有辦法借,更不能存。」因此他雖演講上萬場,出庭五萬次以上,辦過超過兩萬件案子,是司法院網站辦案數量紀錄的前三名,還是有餘力培養出50名以上律師。
「同理心」是律師專業素養之一
陳鄭權認為,要當律師、以法律為志業,「同理心」是專業之外最重要的素養:「要跟被害人都站在同一陣線」,一般人捲入官司,經常是緊張又難過,覺得自己怎麼那麼笨,如果委任律師這時又大罵當事人,是讓當事人心情更加雪上加霜,他以自己在當兵是部隊軍法官,處理過不少兵變的情況為例,這些軍人都身懷槍砲實彈,萬一心結沒有化解、可能真的開槍走火,小小的情緒會造成國安危機的!
話鋒一轉,陳鄭權說,普通人會害怕法律、不敢找律師、不敢上法院,因為現在台灣的司法系統,不能讓人民相信法院法官判斷正確,其實現代社會、生活越來越複雜,有衝突不可避免,官司越來越多,但要一般民眾要知道,找律師能夠獲得專業協助、上法院可以得到公平的判決;他表示,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中,鼓勵平常人學著用法律保護自己,建議可以結交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或自己讀EMBA了解法律、更可以鼓勵孩子習法。
陳鄭權說,台灣有許多判決脫離現實,法官也被稱「恐龍法官」,一部分是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考試考出來,受限資訊與生活經驗:「就好像美國中央公園的馬戴著只能看前面的眼罩,雖不受到情境的干擾,卻也忽略的其他民情反應」。他認為一位好的法官、正確的司法系統,對錯要清清楚楚、合乎善良風俗、值得人民信賴,否則動不動私下解決報復的事情層出不窮。
(未完待續)
#生命中的陽光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鄭權
詳全文:
https://new.lilac.org.tw/2021/07/19/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
更多生命中陽光的故事:
https://new.lilac.org.tw/category/生命中的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