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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錢佬,你們驚什麼?林鄭修引渡逃犯條例引蛇出洞,商界政治代理人一改平日「絕對信任中央」等口徑。香港市民給小學老師校園跳樓自殺的新聞嚇呆。我們在這個時代的天命是什麼?劉曉波、李旺陽、大陸那班維權律師,在惡劣環境選定了紅心,此生是贏家,俗世的坎坷遭遇,是運氣不好,但求仁得仁,完成他們時代的天命。(完整文...
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805號解釋:少年事件的被害人,沒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嗎?》 1️⃣案例事實 一位未成年少女被三名少年用Line散布裸照,少女的家長知道後,對三位少年提起告訴,警察將三名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在少年法庭法官調查後,對其中兩位少年裁定應予訓誡;另外一位少年查無實據不付審理。少女的家長對法官的裁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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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3-12 19:43:15有錢佬,你們驚什麼?林鄭修引渡逃犯條例引蛇出洞,商界政治代理人一改平日「絕對信任中央」等口徑。香港市民給小學老師校園跳樓自殺的新聞嚇呆。我們在這個時代的天命是什麼?劉曉波、李旺陽、大陸那班維權律師,在惡劣環境選定了紅心,此生是贏家,俗世的坎坷遭遇,是運氣不好,但求仁得仁,完成他們時代的天命。(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教師跳樓 #逃犯條例 #送中 #三權合作 #蔡若蓮 #引渡條例 #理大民主牆 #聖保祿 #港獨 #雨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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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下午5:00pm
林鄭那條引渡逃犯條例引蛇出洞,香港商家嚇得寢食難安,那群商界政治代理人蜂擁而出,一改平日「絕對信任中央」,和「支持特區政府施政」等口徑;
田北俊田北辰兄弟倡,剔除經濟罪犯一項;
林建岳說,絕對影響外資在港經商;
自由黨鍾國斌說,不是對祖國法制無信心,是不認識,恐誤墮法網;
田北辰更說,大陸法例朝令夕改,會有很多無妄之災……
這條法例,簡單地說,就是取消香港獨立司法權。
一位在港沒有觸犯任何法例的市民,只要大陸點名,香港政府經過一些門面程序,便要交人。
商人心知肚明,過去四十年,他們在大陸,主要行為歸納為大三類:漏稅、欠薪、包二奶。
在大陸行走,這些本來是理所當然的,但林鄭這突然舉措,令他們嚇破膽了。
只要大陸點名,任何商人都證據確鑿,觸犯上述三大罪狀。
那不是個個商人頭上有把刀?
誰要修訂這項一國兩制的香港保障?誰要取消香港的司法獨立權?香港的商人,想起就不寒而慄。
用港共常說的一句話:
你身冇屎,你驚乜嘢啫!
有錢佬,你們驚什麼?
當商界政治人物傾巢上電視上電台接受訪問,說條例影響外資在港經商,影響經濟時,香港市民給小學老師跳樓自殺的新聞嚇呆了。
為一個不相干的人結束自己生命?
工作磨擦,與上司不和,前景一片黯淡,是非纏身……這類問題遍佈香港每個角落。人事問題,本來就有理說不清,外人亦無從置喙,但相對於結束生命,仍有無數的選擇吧?
看見死者老父弟妹的哀傷,我們除了同情憐憫,不禁困惑一個基本問題:
我們為什麼要來世間走這一轉呢?
我們在這個時代的天命是什麼?
八佾第十六章:
子曰:射不主皮,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
孔子告訴我們,人生,就是一場射箭比賽。首先,要確認我們的目標紅心。
跟著,我們用畢生的精力時間,務求射中紅心。
中正紅心,此生的目的便已經達到,完成天命。至於中紅心之餘,能否射穿那塊牛皮,因天生臂力不同,不能強求。
古之道也,這是自古以來的智慧。
臂力,象徵運氣,都是天生的,無法控制,有人運氣好,有人運氣差,無法強求。但紅心是自己定的,是否射中紅心,是自己可以努力的。
確認了紅心,再朝紅心發箭,人生就有了目標,能夠一箭中的,這生的天命便完成了。
至於際遇順逆高低,不用和旁人比較,因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
劉曉波、李旺陽、大陸那班維權律師,在惡劣的環境,他們選定了紅心,百步穿楊,他們射中了紅心,此生是贏家,俗世的坎坷遭遇,是運氣不好,但求仁得仁,人間沒有白走一轉,也完成他們時代的天命。
生命的真諦是什麼?
《周易》由第五十五卦雷火豐卦開始,也在討論這個問題。
由豐卦,旅卦,巽卦,兌卦,渙卦,節卦;
到中孚卦,小過卦;
再到水火既濟卦,火水未濟卦。
我為什麼來人間走這一趟呢?
佛說:乘願而來。或報恩,或還債,了卻因緣。那我的願又是什麼?
《周易》告訴我們,既濟未濟,本為一體,生命因此生生不息,周而復始。
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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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12-08 15:21:18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帶年紀過小的小孩子,就不願意出租,擔心小朋友會亂畫牆壁搞破壞。或者不要租給老人,年紀太大擔心會出意外,還有規定只租給外國人/外商公司,台灣人不租,因為可以對房子有加持效果。......↓
【誇張的出租經驗】
我曾經出租過三重(非大直區)的房子,簽約承租兩年,結果只住2個月就退租,首先是簽約人與承租人不同,再來是房客疑似在屋內拉K吸毒,因為房客幾乎天天被鄰居檢舉,三不五時警察也會上門檢查,但是苦於證據。
所以很多包租公/婆現在都寧願多支付一筆房仲服務費,多一層把關,多一層過濾,例如我們也會要求房客拿出名片,知道對方的工作背景,收入是否穩定?當然,當雙方有糾紛時,至少有房仲居間協調當潤滑劑。
【租期未到不得用押金扣除】
過往有發生過承租1年,住滿10個月剩餘2個月,有的房客就會要求房東乾脆直接從2個月的押金直接扣除折抵租金,建議不要這樣做。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房東,要求房客,在承租期滿後,檢查水、電、瓦斯、管理費是否結清,同時檢查屋況,家具家電是否毀損不堪,這些都可以從押金去扣除,剩餘多少錢再退還給房客,這樣比較有保障。
【房客忌諱與房東住同一社區】
一般我們在租房子時,房客都會問「房東是否住同一棟?或者住很近?」因為現代人多半注重隱私,都不希望跟房東住太近,有時候也會發生房東過份關心房客,這個都讓承租人感覺很差。
【凶宅難查證】
凶宅基本上除非「很兇」,才能查資料查到,一般凶宅分成兩種:一種是自殺,另外一種是他殺。
一般我們去警察局詢問某戶是否為凶宅?警局的標準回答就是:涉及個資不便透露;就算透過管道可以查詢,也只能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發生,換言之,只能查得到是否有發生過他殺,如果是自殺,在警局也是沒有紀錄的。
我個人處理過類似凶宅的糾紛,朋友承租房子,越住越不順、身體越來越糟糕,後來鄰居好心告訴他原來這是間「凶宅」,他就去找房東要求返還押金,他要退租。誰曉得房東剛好是黑道,全身刺龍刺鳳的,還反嗆我朋友說:誰告訴你這是凶宅?你叫他來!……誰敢來作證啊?於是我朋友就只好摸摸鼻子趕緊退租閃人。
【凶宅可以投資嗎?】
只要你不信邪,當然可以投資,反正也可以賣給基督徒。
有些投資客買凶宅是因為可以兇宅可以透過法拍市場來漂白,買了之後很便宜,故意不繳房貸流落到法拍市場,反正法院又不擔保物件的瑕疵,海砂、輻射、漏水、凶宅,都不擔保,只要法拍沒有註明是凶宅,購買人再用市價買回,就會以為買到一個乾淨的房子。
但如果今天這個法拍屋已經明擺著告訴你是凶宅的時候,有些人買來投資並不是從房子本身增值的角度去買,而是從租金投報率去買,因為台北市目前也只有套房勉強破2%,其餘正常三房兩廳的產品租金投報早就已經在1%多了!但是凶宅因為購入成本低,加上買來出租又不是自住,很多房客未必介意凶宅,畢竟只是租房子,投報率就至少5%以上。
【惜命條款】
現在很多租約都會在附註條款載明,如果房客承租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價下跌,法定代理人需按照市價的兩成賠給屋主。這條至少有一個嚇阻作用,讓想輕生的人,覺得死就死在外頭,不要拖累到家人。
【租比買划算】
政府要做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買得起房子,房子可以是種商品,價格就讓市場機制自己去控制漲跌,其實我們可以把房子當做是骨董、名畫、跑車、遊艇、私人飛機,今天就算這些東西一個就要上億元,我們老百姓沒有這樣的需求,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對剝奪感」,你漲你的,關我屁事,對吧?
不過現在確實租可能比買划算,畢竟要買新房子,1000萬頂多就是套房,但是你有可能每個月才1萬多元就可以承租到,比屋主要繳給銀行的利息還低,畢竟房價與租金行情是完全脫軌的,對於小資男女而言,租房子反而是一個容易存錢的方式。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2614040
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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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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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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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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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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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多人覺得網路霸凌換個名字就沒事,再講一次,大錯特錯!其實只要對方在三人以上的公開場合,包含任何公開平台底下的留言,只要指名對你人身攻擊,霸凌,公然侮辱的言論,都可以截圖,協勤警方調查!不要姑息,不要覺得麻煩,因為我處理過這麼多件,真的一點都不麻煩!這些人就是利用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心態,才會有恃無恐!行徑愈是囂張惡劣,網路霸凌絕不縱容!
✏️之前都是王瑞德大哥領路,才能順利提告這些人!以下提供王瑞德大哥的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由我領頭,大家一起告!
告死這些濫用言論自由丶蹧踏别人名譽的韓粉中的爛咖敗類!
團結就是力量!
集體反擊斬草除根!
最近有些網友遭韓粉柯粉辱駡,向派出所報案卻面臨不受理,理由不外乎網路匿名如何證實是駡你,拒絕受理。
沒有這回事!
這是刑事案件,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否則就是吃案!
首先,你要列印自己臉書等社群網站資料,包括相片,證實你自己就是當事人,擁有告訴權。
再用手機或電腦截圖駡你的網友內容,並進入其臉書,截取其網頁丶照片丶自我介紹資料。全部列印三分,一分報案時附上當證據丶一分自己保存丶一分打官司。
接著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警察機關,包括派出所丶分局偵查隊丶總局刑警大隊報案作筆錄,他們如果說臉書不提供資料,就在筆錄中要求載明調對方Ip,並要求電信警察協助調查!
若遇警方拒絕受理報案,不管任何理由,記下拒絕受理報案的警察單位時間丶地點丶人員,上班時間一狀告到警察局督察室,輕則申誡丶重則記過!
我挺執法保護人民的警察,絕不接受現階段還有吃案想省麻煩不准人民報案的警察!
如果是臉書丶ptt請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其他網路社群媒體請直接寫狀紙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警察機關說他查不到,就直接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會發交警察機關強迫他們查!
在警察機關報案完畢,必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完成程序。
如果警察機關不受理,也可以到所在地檢署買訴訟用紙,直接將證據等資料裝訂書寫提出告訴狀!
就算完成報案,未必找得到人,但是只要找到,警方會通知對方作筆錄,檢察官會發傳票通知對方出庭。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就再議,再不起訴就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較低,可以直接打民事訴訟,而且不必請律師,必要時找代理人出庭談和解條件。
至於打官司細節,自己上網看人家的經驗!
要伸張正義也得作好功課!
千萬不要縱容這些網路蟑螂!大家加油!
#昨天叫我要大度跟心裡有一把尺的不見了
#是二位正用尺在量肚子有多大嗎
#衛福部呼籲男性腰圍應小於90公分女性腰圍應小於80公分避免心血管疾病
刑事告訴代理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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