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事併案偵查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事併案偵查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ctomorrow (德魯伊熊)標題Re: [閒聊]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時間Mon Jul...
※ 引述《bluejade123 (藍玉)》之銘言:
: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 。
: 「親愛的書記官小姐妳好,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我現在
: 跟a兩個人互毆,然後我們互相對對方求償,我想請問,這樣我告他、他告我是不是應該
: 在同一個庭審理???」
: 「你告他跟他告你是兩回事啊」
: 「書記官小姐,妳聽我講,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可是我告他、他告我是基於同一
: 事實啊」
: 「你告他你是原告、他告你他是原告,兩個不同啊」
: 「好啊,那我想請問,如果12345678910十個人在互毆,1告2345678910、2告1345678910
: 、3告1245678910,這樣要開幾個庭??? c的10取2,開90個庭啊!!! 這不是很浪費司法資
: 源嗎???」
: 「關於你的問題......」
: 「書記官小姐,雖然我沒讀過什麼書,可是我很懂得舉一反三麼,我現在也是在幫國家節
: 省司法資源啊!!!」
: 「..........,你開庭再問法官好了」
1.檢察官不願意同意被害人刑事訴訟法228條訴請,就會是上面那種狀況!!
2.我說這話接下來有人就開始亂噓了!不過呢?請問一下102年度偵字18817號侵害著作權
等案件,既然檢察官多次收到被害人訴狀,也知道起訴被告有恐嚇被害人人身自由及安
全不利,卻又忽視事實發生,逼迫被害人另行按鈴申告,形成103年度他字1250號妨礙
自由等案件,這篇,還真諷刺得很徹底,併案?虐死被害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是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217.2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5951934.A.2CA.html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1/2014 22:13:46
1.我是在諷刺KKyosuke到處說我辱罵google的事情,老實說,g+甚至youtube惡意公布我
扶養中的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與真實姓名,傳真到加州多次請求移除相關資料,結果?
我發現google跟youtube竟然當我是『不存在的空氣』?!認為他跨國公司司法單位無
法拿它對未成年幼童犯罪事實,一點辦法都沒有可以採取行動是不是??
現在那位『KKyosuke』又在那冷言冷語,我是很好奇啦!原來電腦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立法立假的?!加州的隱私權法跟種族歧視法,也是立假的就對了?!是吧??
那位『很懂法律』的KKyosuke!你懂『舉證所在,敗訴所在』那麼下面我可不是說說而
已,相關記錄也請大家公證,既然涉及『公共利益』,那麼我舉證清楚請大家看清楚相
關記錄如下:
傳真+存證信函記錄:http://ppt.cc/9lc3(請求移除未成年幼兒被公布記錄的存證信函
+傳真記錄)
被告公布我未成年幼兒家人姓名記錄:http://ppt.cc/t2P- (對照之前的紀錄,不要說
我沒證據,事實證明google/youtube真的犯罪了)。
說我『聽不進別人的話』之前,你KKyosuke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做『傾聽』別人的話語?
以及弄清楚事情的經過??
2.另外回復給我推文的那位『lukehong』,事情經過呢?起因於100年度偵字7637號案件,
檢察官那邊我可沒少寫訴狀,也多次提醒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228條偵查,結果?我不
得不說,那個沒良心的新竹地院100年度偵字7637號的檢察官放言讓我『全省跑死』,
到那個稍稍有良心的彰化地院102年度他字1284號案抓到第一個嫌犯,多久?不久啦,
兩年又四個月十一天,期間被告還叫囂『他有檢察官朋友』,不要說我說話沒證據然
後又在那到處噓我,我不喜歡廢話:原來司法單位不願意『調查證據』把被告身分查
明清楚,卻要被害人因為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228條,蓄意不予調查,讓被害人因為
證據不全導致得從基隆到彰化到嘉義,全省開庭跑死?!話說:這如果不是『虐死被害
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那還是什麼??我寧願用證據說話,不需要廢話,就這麼簡單。
被告叫囂證據:http://ppt.cc/c5pE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28:52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33:05
1.lukehong『提及』法人無法以『刑事』論罪,不過我很好奇啦!如果按照上開理論
那麼大統公司的案子立刻就構成無效起訴+無效法律行使問題了。
2.我提醒一下: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附帶民事部份目前是還沒開庭審理的,蓋因該案
已經被移轉管轄到簡易庭,轉成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我是更好奇的是:按照刑事
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轉移管轄應該於轉移的30天內告知或書面通知告訴/被害人,
我們的司法單位搞『鬼子進村』,什麼都不跟被害人說,是打算幹甚麼??
※ 編輯: actomorrow (140.113.38.235), 07/24/2014 18: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