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併案偵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刑事併案偵查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事併案偵查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ctomorrow (德魯伊熊)標題Re: [閒聊]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時間Mon Jul...


※ 引述《bluejade123 (藍玉)》之銘言:
: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 。
: 「親愛的書記官小姐妳好,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我現在
: 跟a兩個人互毆,然後我們互相對對方求償,我想請問,這樣我告他、他告我是不是應該
: 在同一個庭審理???」
: 「你告他跟他告你是兩回事啊」
: 「書記官小姐,妳聽我講,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可是我告他、他告我是基於同一
: 事實啊」
: 「你告他你是原告、他告你他是原告,兩個不同啊」
: 「好啊,那我想請問,如果12345678910十個人在互毆,1告2345678910、2告1345678910
: 、3告1245678910,這樣要開幾個庭??? c的10取2,開90個庭啊!!! 這不是很浪費司法資
: 源嗎???」
: 「關於你的問題......」
: 「書記官小姐,雖然我沒讀過什麼書,可是我很懂得舉一反三麼,我現在也是在幫國家節
: 省司法資源啊!!!」
: 「..........,你開庭再問法官好了」

1.檢察官不願意同意被害人刑事訴訟法228條訴請,就會是上面那種狀況!!

2.我說這話接下來有人就開始亂噓了!不過呢?請問一下102年度偵字18817號侵害著作權
等案件,既然檢察官多次收到被害人訴狀,也知道起訴被告有恐嚇被害人人身自由及安
全不利,卻又忽視事實發生,逼迫被害人另行按鈴申告,形成103年度他字1250號妨礙
自由等案件,這篇,還真諷刺得很徹底,併案?虐死被害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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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217.2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5951934.A.2CA.html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1/2014 22:13:46
lukehong:恕我不明情況 到底怎麼虐死法? 07/21 22:27
KKyosuke:可以找這個ID的發言記錄看看 都在講差不多的玩意 07/21 22:29
KKyosuke:而且已經聽不進別人的話了(攤 07/21 22:29
lukehong:是這樣沒錯啦 不過第二段沒頭沒尾的還真的看不懂在說啥 07/21 22:37

1.我是在諷刺KKyosuke到處說我辱罵google的事情,老實說,g+甚至youtube惡意公布我
扶養中的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與真實姓名,傳真到加州多次請求移除相關資料,結果?
我發現google跟youtube竟然當我是『不存在的空氣』?!認為他跨國公司司法單位無
法拿它對未成年幼童犯罪事實,一點辦法都沒有可以採取行動是不是??

現在那位『KKyosuke』又在那冷言冷語,我是很好奇啦!原來電腦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立法立假的?!加州的隱私權法跟種族歧視法,也是立假的就對了?!是吧??
那位『很懂法律』的KKyosuke!你懂『舉證所在,敗訴所在』那麼下面我可不是說說而
已,相關記錄也請大家公證,既然涉及『公共利益』,那麼我舉證清楚請大家看清楚相
關記錄如下:

傳真+存證信函記錄:http://ppt.cc/9lc3(請求移除未成年幼兒被公布記錄的存證信函
+傳真記錄)

被告公布我未成年幼兒家人姓名記錄:http://ppt.cc/t2P- (對照之前的紀錄,不要說
我沒證據,事實證明google/youtube真的犯罪了)。

說我『聽不進別人的話』之前,你KKyosuke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做『傾聽』別人的話語?
以及弄清楚事情的經過??

2.另外回復給我推文的那位『lukehong』,事情經過呢?起因於100年度偵字7637號案件,
檢察官那邊我可沒少寫訴狀,也多次提醒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228條偵查,結果?我不
得不說,那個沒良心的新竹地院100年度偵字7637號的檢察官放言讓我『全省跑死』,
到那個稍稍有良心的彰化地院102年度他字1284號案抓到第一個嫌犯,多久?不久啦,
兩年又四個月十一天,期間被告還叫囂『他有檢察官朋友』,不要說我說話沒證據然
後又在那到處噓我,我不喜歡廢話:原來司法單位不願意『調查證據』把被告身分查
明清楚,卻要被害人因為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228條,蓄意不予調查,讓被害人因為
證據不全導致得從基隆到彰化到嘉義,全省開庭跑死?!話說:這如果不是『虐死被害
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那還是什麼??我寧願用證據說話,不需要廢話,就這麼簡單。

被告叫囂證據:http://ppt.cc/c5pE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28:52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33:05
lukehong:你要依加州法律執行...你應該去找的是加州法院阿... 07/22 22:25
lukehong:至於你說他妨礙自由跟其他的罪行 老實講確實看不出來 07/22 22:26
actomorrow:http://ppt.cc/41cg是不是,你自己可以判斷。 07/22 22:38
actomorrow:我說的再多!都不如被告自己認罪還說『好玩』來的有效 07/22 22:39
actomorrow:而且被告當庭承認犯行(103/04/09-審智字4號案)時,yt 07/22 22:40
actomorrow:未移除被告犯罪證據記錄,如果按照義大利2010年判決... 07/22 22:40
actomorrow:台灣的google主管早就被判刑了!結果台灣地區司法單位 07/22 22:41
actomorrow:現在還讓被告逍遙法外!反正殺人都沒判死刑,更別提這 07/22 22:42
actomorrow:種在法官眼中『沒油水』,『芝麻大的事』,受害不是他 07/22 22:42
actomorrow:們的小孩,反正是『路人甲』的小孩,活該!! 07/22 22:43
actomorrow: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17款清楚明白,69條4款 07/22 22:48
actomorrow:也構成事實要件!我是很好奇啦!害別人的小孩理所當然 07/22 22:49
actomorrow:審理的司法官真的有好好念念法律條文嗎?? 07/22 22:49
actomorrow:不要說我『不理性』,被威脅家人特別是幼兒安全.... 07/22 22:53
actomorrow:換做是誰,誰都無法冷靜!! 07/22 22:53
KKyosuke:就跟你說義大利那個判決已經翻案了齁 07/22 23:18
KKyosuke:http://www.ithome.com.tw/node/77969 07/22 23:18
lukehong:你那圖片 什麼都看不到阿? 有何犯罪事實? 07/22 23:18
KKyosuke:犯罪者又不是youtube你在那邊一直跳針youtube或google.. 07/22 23:19
KKyosuke:又不是youtube或google威脅你... 07/22 23:19
KKyosuke:反正說了你也不會聽 既然司法這麼黑暗這麼無知都無法滿 07/22 23:22
KKyosuke:足你的要求 你還是投書蘋果或周刊 或許能達到效果 07/22 23:22
lukehong:阿 看不出來哪裡違反了兒少法49條17款跟69條4款阿... 07/22 23:30
lukehong:十七款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 07/22 23:31
lukehong:當之行為。 07/22 23:31
lukehong:四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07/22 23:32
lukehong: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07/22 23:32
lukehong: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 07/22 23:32
lukehong:人。 看不出來有符合者兩個規定之處阿 07/22 23:33
actomorrow:肩膀聳聳,反正就是跨國公司無罪,然後也不要管理責任 07/22 23:48
actomorrow:說的都是別人暗黑,結果法國跟德國判決案例怎麼不拿來 07/22 23:49
actomorrow:算了,我看開了!!這就是ptt!跟『貧果』與數字週刊沒 07/22 23:49
actomorrow:啥兩樣!!既然法律有規定了,卻又不處理,這還叫法律 07/22 23:49
actomorrow:難怪台南殺幼童案只會判無期徒刑,然後北捷殺人當然耳 07/22 23:50
lukehong:所以到底是違反了什麼法律? 不是兒少法不是? 07/23 01:08
lukehong:至於犯罪..你知道法人在我國除非特別規定 無法刑事處罰嗎 07/23 01:09
lukehong:所以 到底youtube 犯了哪個特別法的規定呢? 07/23 01:09

1.lukehong『提及』法人無法以『刑事』論罪,不過我很好奇啦!如果按照上開理論
那麼大統公司的案子立刻就構成無效起訴+無效法律行使問題了。

2.我提醒一下: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附帶民事部份目前是還沒開庭審理的,蓋因該案
已經被移轉管轄到簡易庭,轉成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我是更好奇的是:按照刑事
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轉移管轄應該於轉移的30天內告知或書面通知告訴/被害人,
我們的司法單位搞『鬼子進村』,什麼都不跟被害人說,是打算幹甚麼??
※ 編輯: actomorrow (140.113.38.235), 07/24/2014 18:37:37
lukehong:有阿 要有老闆下令這麼做的證據(故意)阿 07/24 22:13
lukehong:所以我才說 我看不出youtube本身違法的行為是什麼? 07/2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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