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凱旋醫院醫師介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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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凱旋醫院醫師介紹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即將上市! 📣更多消息,以及為法律圈外人設計的「檢察官角色介紹」等白話、法普導讀活動,請鎖定本粉專! 說到檢察官,你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 是「奶嘴檢察官」、「恐龍法官」、「司法不...

  • 凱旋醫院醫師介紹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6 08: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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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即將上市!
    📣更多消息,以及為法律圈外人設計的「檢察官角色介紹」等白話、法普導讀活動,請鎖定本粉專!

    說到檢察官,你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

    是「奶嘴檢察官」、「恐龍法官」、「司法不公」,還是判決總是「脫離現實」、不符民意,老是引來輿論撻伐?

    然而在群情激憤、擁護眾人認定的「正義」之前,我們該深思的,是以片面資訊做出判斷真的好嗎?我們對這些問題的了解,真的足夠嗎?

    檢察官的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他們因執掌職務的複雜、多面相而不容易為外人了解,總是顯得神祕。

    有部分人以為檢察官是一群不問世事,成天坐在辦公桌前用筆辦案的文書柯南,但真實的檢察官要做得遠遠不只如此,他們要寫起訴書、要判斷證據是否可信、擬定偵查計畫、指揮警察辦案、檢視屍體、上法庭……他們是所有案件的守門員,是在司法程序中,最了解前因後果、參與最深的一群人。透過他們,我們得以了解一個案件的始末;透過他們,我們得以看到司法實務最晦暗、迫切的結構性問題。

    在這本書裡,作者以深入檢察體系3年9月的經驗,深刻剖析了檢察體系、警察體系、媒體的重大問題,有系統地暴露三方之間如何往來、影響視聽。

    我們可以說:#這是一本寫來改變社會的書,因為一切再不改變,也許就來不及了。

    推薦序: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王皇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各界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方君竹(公視特約記者、「記者真心話」主持人)、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朱淑卿(北一女中公民科教師)、
    江佳蓮(基隆地檢署法醫師)、
    邱顯智(人權律師、立法委員)、
    吳曉樂(作家)、
    姜長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施家榮(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柯雁心(編劇)、
    許伯崧(媒體工作者)、
    陳永峰(東海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
    陳宗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陳信聰(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主持人)、
    陳慈幸(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黃哲斌(新聞工作者)、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劉潤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
    蔡崇隆(《島國殺人紀事》系列紀錄片導演)、
    蕭仁豪(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 
    顏擇雅(出版人)

  • 凱旋醫院醫師介紹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2 0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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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並非醫療專業,不過這篇劉潤謙醫師撰寫的文章涉及 #偏鄉資源議題,該文作者與我都曾在澎湖服務也有密切的合作,看完這篇後,深感所言不虛。
    所以要推薦給各位閱讀這篇〈十年公費,十年醫奴?延長下鄉年限不是偏鄉缺醫的解方〉:https://bit.ly/2KMywyT

    題外話,來介紹一下這篇文章的作者,以及過去在司法精神醫學領域的合作經驗:
    這篇作者為衛生福利部精神科公費生,於澎湖下鄉服務,還完公費後又自願留任兩年才調回高雄凱旋。而我司法官學院結訓分發到澎湖地檢服務一年後也可調回本島,但也是多留一年,後來是因為要回到台大博士班上課,所以才調回新北。

    劉醫師與我都曾經在澎湖服務,雖然我們分別在司法與醫療體系看似截然不同的領域,但是我們在司法精神醫學方面有密切的合作,關於偏鄉資源問題也有很多類似的感慨,雖然懷抱熱忱,但一己之力有限,只能「做多少算多少」。
    我是在澎湖地檢署服務的第二年認識劉醫師,當時我注意到澎湖的精神疾患與酒癮犯罪議題亟需解決,而劉醫師當時擔任澎湖醫院身心科(精神科)主任,他對於司法精神領域議題不但有專長也有熱情,因此我們一起努力促成了地檢署與該醫院的一些合作契約,也推動了好幾個個案在司法與醫療合作的社會復歸。
    除此之外,我之所以能夠在澎檢推動 #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特別是羈押被告於案發後的即時鑑定)、 #刑前保安處分的無縫接軌、 #偵查中輕症轉介門診醫療 等措施,劉醫師其實也是幕後的推手,如果沒有他力排萬難的跨領域協助,我是不可能辦到這些「高難度任務」的。
    除了精神疾患被告/受刑人的執行模式,在酒癮家暴被告、施用毒品被告等處遇領域,也都建立合作關係。

    那段歲月面臨的困難、挑戰重重,每天都覺得很累,也常常在左支右絀下感到失望,但如今回憶那段努力點亮社會陰暗角落日子,覺得非常溫暖。

    而以上的這些工作,在我到新北,所謂的「大都會」後,反而做不到。

    許多檢察官、律師也常常問我「澎湖經驗」,很好奇為什麼我國偵查體系做不到的事情,反而在偏鄉離島能夠執行。
    我們當時各自的團隊(醫院的醫護人員/地檢署的行政人員)也有合作與溝通熱誠,例如住院被告/受刑人突發狀況的即時聯繫、司法精神鑑定過程中醫院與地檢署的即時溝通,這也是促成合作的關鍵因素。
    在那段期間,我也唸了許多司法精神醫學的文獻(包含手冊)、劉醫師也跟我討論了不少與法律有關的議題,彼此都從各自的領域跨出一步。

    所以關鍵不是只有在人數、設備、財力,體系中人的熱誠與跨領域合作也很重要。
    或許,「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問題,不只是在醫界,在司法(偵查)體系亦然。

    ------

    關於澎湖地檢期間司法精神領域有關的故事:
    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https://bit.ly/39rJBQm
    吳忻穎觀點: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 https://bit.ly/3fSED0c

  • 凱旋醫院醫師介紹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01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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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照片
    ∎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forum.nhri.org.tw/forum/category/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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