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冒用他人名義法律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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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冒用他人名義法律責任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421的網紅葉峻榳醫師。慢性病&體重管理,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本人葉峻榳,因個人規劃,自 2020年9月10日起,已結束與李瑞恆先生經營之歐格瑪健身房的階段性合作,特此聲明。 2.未來若有任何合作關係,不會委託他人公告,皆以本人聲明為依據。 3.任何合作邀約、投資發展,歡迎直接與本人洽詢。若有任何冒用本人名義之情事,本人之專任律師,將追訴所有法律責任。...

  • 冒用他人名義法律責任 在 葉峻榳醫師。慢性病&體重管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1 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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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葉峻榳,因個人規劃,自 2020年9月10日起,已結束與李瑞恆先生經營之歐格瑪健身房的階段性合作,特此聲明。

    2.未來若有任何合作關係,不會委託他人公告,皆以本人聲明為依據。

    3.任何合作邀約、投資發展,歡迎直接與本人洽詢。若有任何冒用本人名義之情事,本人之專任律師,將追訴所有法律責任。

    https://www.yehclinic.com/statement/

  • 冒用他人名義法律責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7-26 23: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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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爭點整理:無權代理與冒名行為>

    各位好,我是賴川。因為這幾天都在整理司律的民法總則授課講義,剛好進行到一個段落,想和各位分享「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的問題。

    無權代理是國家考試的常客,大家應該都算是熟悉了,之後也會陸續分享這部分的資料給各位,至於冒名行為,蠻多同學都有印象,但考試上似乎沒辦法直接快速地給出正確答案,因此這次就以這兩個問題為主題。這篇內容可能有點長,大家可以先儲存下來,或是進到網站上閱讀。

    壹、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而言。關於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面向觀察:(1)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以及(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一、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首先,就本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而言,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對本人不生效力。換言之,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本人就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享有承認權(民法第170條第1項)。

    而在本人承認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前,無權代理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170條第2項);此外,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自己之行為,而使本人無法因承認而使法律行為生效。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71條)。

    二、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

    其次,就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而言,無代理權人對於善意相對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關於本條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一)故意與過失

    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故失為要件,僅須相對人善意,無權代理人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蓋代理人原則上較相對人更容易知道代理權之有無或欠缺,亦即代理人比相對人更應該承擔無權代理之發生風險,故無論代理人所為之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均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限制自由擇一說:王澤鑑教授認為,相對人得就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自由擇一主張,但信賴利益的請求不得大於履行利益。換言之,以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額度為上限。實務上亦採此見解。

    區分說:陳自強教授認為,若無權代理人明知自己並無代理權,則應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無權代理人不知其無代理權,則應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且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額度不得大於履行利益。

    (三)消滅時效

    實務認為,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15年之規定。蓋本條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應以民法第125條第1項所定之15年消滅時效為準。

    貳、冒名行為

    冒名行為,是指「假冒他人之名」而為法律行為,例如:甲自稱乙而與丙訂立契約。冒名行為,以主體之姓名對相對人是否具有交易上識別重要性,而區分成兩種情況,加以處理。

    詳言之,若行為人所冒用之姓名在交易上「不」具有「識別重要性」,如行為人所為者是現金直接交易、餐廳訂位或旅館住宿等,則此時直接對於行為人發生效力即可。舉例而言,知名作家甲向乙承租房屋進行創作,為避免外界干擾,使用親人丙之名義訂立契約,因為作家甲使用親人姓名的行為,在該承租行為上應不具識別重要性,故甲乙仍成立租賃契約。

    反之,若冒名者所冒用之姓名在交易上具有識別重要性,則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例如:甲冒用知名收藏家乙的名義,向丙畫廊購買某畫,而丙畫廊正是因欽慕乙之盛名而願意出售該畫,以期望能藉此提高身價,則此時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冒名者甲必須對丙畫廊負擔民法第110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 冒用他人名義法律責任 在 內政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2-03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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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內政HOT新聞票選活動】

    來來來!哩來哩來! 「內政大小事」又要辦「猴動」了!阿不素大舌頭啦,猴年應應景嘛。說到我們家的活動可是有口皆碑,知性兼具趣味,阿還能拿好康,而且是真的實用美觀又高品味的獎項。<----這是亮點!

    年終總要和羊兒Say goodbye! 送舊迎新的時刻,我們總會回頭檢視來時路,
    傾聽民眾的聲音,在過去的一年中,有哪些內政新聞影響著我們?
    簡政利民 、居住正義、安全維護 一直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從超商申請地籍謄本乃至國土三法到位,由細微而至重大
    一項一項都是攸關民眾福祉,我們不敢懈怠!

    以下我們就列出【十則內政新聞】,重要性由您來決定,由您來票選!

    1.超商申請地籍謄本
    2.規劃青年生活住宅
    3.租金補貼倍增
    4.國土三法到位(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
    5.產業訓儲替代役上路
    6.均衡城鄉發展
    7.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禁止於活動中噴放可燃性粉末)
    8.電子輓額 環保省錢
    9.警察勤務簡化
    10.研議晶片身分證多卡合一

    每個人都能投一票,參加活動就有機會抽中精緻的「手機-電腦兩用」隨身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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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怎麼覺得「大內」有點像五月天的阿信哩?!!贊成的投我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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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祝大家 洪福齊天! 女的猴美麗~ 男的猴塞雷! 新年猴開心阿!

    活動連結:http://www.fever38.com/promo-31231-107455

    活動辦法:

    Step1>歡迎加入【內政大小事】粉絲
    Step2>觀賞十個選項的新聞介紹短片
    Step3>投下您最關注的一票(每人限投一票)

    活動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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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獎 送出20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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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為求活動公平性,每個人限用一個帳號參加本活動,同一人不得重複領獎(經發現重複領獎者取消獲獎資 格)。
    2.活動於2016 /02 /17 (三)23:59截止,02 /18於發燒網系統抽獎並公布得獎名單(抽獎過程錄影存證)。
    3.獲獎粉絲需於2016/02/26(五)上午12:00前,於發燒網活動頁面填寫獎品寄送回條,提供真實姓名資料,逾期及資料不完整視同棄權。
    4.「內政大小事」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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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請勿冒用他人名義參加,不遵守活動規範或有任何違法行為者,自負法律責任。
    9.本活動僅限在中華民國台灣(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設有住所之本國人或外國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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