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冒用身分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冒用身分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冒用身分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冒用身分刑法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李姓中壢選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針對日前罷韓團體「Wecare」因為冒用法務部的logo,法務部長蔡清祥說,自己不敢說罷韓團體一定是盜用,冒用的嚴重性和動機也不明,法務部這邊「如果可以原諒,我們也原諒。」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警政署長陳家欽接連到高雄,引發民眾有「罷韓國家隊」的聯想之際,蔡清祥的這一番發言也令人好奇,倘若真的有一...

  • 冒用身分刑法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8 1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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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對政府各級單位公務人員的要求,是能夠確實遵守行政中立,但在實務上卻常常不是這麼回事。尤其今年因為疫情的關係,在上下一片都在「順時中」的風氣之下,許多單位就更有理由跟著風走了。>

    針對日前罷韓團體「Wecare」因為冒用法務部的logo,法務部長蔡清祥說,自己不敢說罷韓團體一定是盜用,冒用的嚴重性和動機也不明,法務部這邊「如果可以原諒,我們也原諒。」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警政署長陳家欽接連到高雄,引發民眾有「罷韓國家隊」的聯想之際,蔡清祥的這一番發言也令人好奇,倘若真的有一個「罷韓國家隊」,法務部是不是帶頭急先鋒?

    先撇除蔡清祥個人的心態,他發表這番言論時是以法務部長的身分,這番話或許就涉及了怠忽職守之嫌。畢竟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倘若民間團體這次盜用logo的情況屬實,不論當初的違法動機是什麼,依照《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而且這條罪又屬非告訴乃論。蔡清祥身為法務部長發表有違職守的發言,監察院也該調查一下。

    法務部除了部長蔡清祥的言論明顯偏袒罷韓團體,次長蔡碧仲也不惶多讓,罷韓團體發送市價超過130元的洗手液,並附上罷韓宣傳,蔡碧仲卻說「30元不是絕對的標準」,法務部過去針對超過30元的選舉贈品是怎樣宣示的,蔡碧仲忘了嗎?當然,他是綠營出了名的救火隊,先是被派到花蓮代理縣長,選舉期間發臉書呼籲鄉親「用選票黏住蕭美琴」,這樣不知行政中立為何物的官員,難怪羅智強嗆他,叫他「去向陳定南下跪吧!」

    罷韓的影子在政府公部門中更是隨處可見,除了法務部外,先前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的「剁頭總司令」、副主委陳朝建針對不願意配合的公教人員恐嚇要「法辦」,都是很經典的作為。這些首長、副首長賣力演出,都是為了下一波的職位保衛戰吧?這兩天連教育部也軋上一腳,發文給各大專院校,要求對當天有投票權的教職員工,均以放假處理。

    除了公部門,連半國營事業單位罷韓也不落人後,像是台鐵和高鐵更是卯足勁比拚誰更有績效,台鐵發文當天投票者一律以請假處理,工資照發;高鐵也祭出「大學生雙周快閃優惠」,被譏為「罷韓專車」。公私部門的這一切的作為排山倒海而來,難道這還不是「罷韓國家隊」?更別提個別立委、地方民代的動作連連了。

    王麗莎》罷韓國家隊 法務部帶頭衝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00528005286-262105

  • 冒用身分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17 23: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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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之重點說明

    一、保護法益

    本款規定除了保護整體財產法益外,同時還包含「公權力之信賴」之國家法益,這也是本款之所以加重處罰的原因,因為行為人之惡性與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已超過純粹財產法益之侵害,擴及對國家公權力信賴之侵害,故特別針對此等行為態樣加重處罰。是以,倘若行為人是假冒「外國」政府公務員,即無從侵害我國政府機關之公權力,而適用本款加重規定。(註)

    二、實務應用

    實務認為,行為人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只要客觀上從外觀來看,足使一般人民產生誤信,即可成立本罪,不以確有該機關或該公務員存在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第 574 號判決
    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並不以有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要件,祇須客觀上足使普通人民信其所冒用者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此官職,其罪即可成立。故本罪行為人所冒用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含其所行使之職權)是否確屬法制上規定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因該款規範之目的重在行為人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並以該冒用身分行有公權力外觀之行為,是僅須行為人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並據此行公權力外觀施以詐欺行為,即構成該款之犯罪。

    三、相關考題: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試題(節錄)

    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一)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註:王皇玉,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0),2017 年 11 月,頁 72。

  • 冒用身分刑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19 2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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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8 #新書超前預告 https://bit.ly/2KF6t4m
    第一本以跳躍在局裡與局外的視角,
    解構「偵查困境」、「檢警關係」、「媒體幻象」
    的檢察官日誌《前傳》
    新書預計將於2021年新春過後與大家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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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公告:
    這個粉專是《檢察官日誌》小說的準備粉專。主要任務是以改編檢察官工作所遇到的案例(也會包含律師、法官、法醫與司法警察視角)來介紹檢察官的使命與工作、刑事法法普。
    當然,我們也會進行一些法律理念與理想、包含人權等相關議題的宣導、摘要分析作者在鳴人堂專欄的一些文章,也會轉貼、分享其他與司法及人權相關議題的好文章或書籍,也包含針砭時事,
    讓大家在小說出版前,能夠對小說內容所提到的法律及社會等議題有一些基本的前理解。

    1.我們 #不是營利性粉專
    我們從事法普工作純屬「做功德」,沒有任何營利,所以我們也不會從事任何律師業務推廣。
    作者辭去檢察官工作後並未從事律師業務。協助共同管理本粉專的小編中有2位從事律師工作,但小編都非常嚴格遵守律師倫理的規範,也不從事律師事務所的宣傳。且律師業務與粉專的管理無關,因此 #不提供任何個案法律諮詢,也不會透過這個粉專來接洽律師業務、介紹律師,請勿再來訊詢問個案問題,「特別是自己犯罪的案情」,否則我們都很困擾。

    2.歡迎 #一位港籍小編 短期加入我們協助確認相關民主活動與社運資訊正確性(歡呼~)
    最近因為香港議題涉及重要的人權、民主與法治議題,期間也有不少刑事程序與刑法問題(也包含不同國家制度的檢察官角色定位議題),
    因此我們有一位港籍小編、也是作者的同學,暫時加入我們,有空的話也會一起探討這方面的議題,
    但主要是協助確認相關新聞資訊正確性,不會回答大家發訊來的謾罵與叫囂(我們對於不知所云的謾罵訊息會一律封鎖)。

    3.粉專貼文轉載
    關於本粉專分享的貼文,只要是基於「非營利」目的,都「可以自由轉貼」(*分享必須註明出處),#麻煩不要再發訊來詢問徵求同意了,法普的工作,有賴大家一起努力熱心宣傳。
    如果是基於出版、網路傳媒刊登等營利目的,請業者發送訊息,我們會由專責小編協助處理。

    4.短期內不再接受稿約
    另,謝謝出版界的其他朋友青睞,作者的作品業已與出版社簽約,由於作者目前旅居國外,有更多重要的事情要思考、研究,時間有限,原則上不再接受稿約,感謝大家。

    5.💢我們會封鎖一些不當發言者💢
    經討論後,我們已經開始封鎖不講法律、不講道理、假裝看不懂司法文書,進行胡言亂語謾罵的「三盲重症患者」(法盲、理盲、文盲);或是跑來指名道姓謾罵執法公務人員而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留言者;也包含幻想「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自稱身體或家中、座車被警察植入監視器材的被監控妄想患者。

    但訊息眾多,難免有漏網之魚,就當隨緣,任何一位小編看到就逕行封鎖。
    這與言論自由無關,三盲重症患者可以去其他地方發功行使你們的言論自由,我們不會干涉,但不是這裡。
    如同作者 Hsin-Yin Wu 不斷強調的:「這裡不是神壇」,對於無可救藥的人,我們無從超渡,只能封印。

    以上內容公告寫得很清楚,請不要假裝不識字,謝謝。

    20200421 新增公告:
    1. 本粉專《檢察官日誌》系列以及與鳴人堂合作的專欄文章,目前已經有出版社簽約,無從與其他出版社簽約。
    2.近來收到幾位國會助理發訊諮詢,由於無從確認身分與來意,且本粉專尚有其他編輯,煩請出示證明或透過共同朋友與作者本人聯繫。

    20210106新增聲明:
    1. 有大量網友來訊告知,近來發現臉書上有某四處瘋狂鬧版「知名黑粉」創建小帳號並冒用本粉專作者相片作為假帳號大頭照,進行各種瘋狂留言與騷擾。
    本粉專作者只有使用一個帳號,並無創建其他帳號。
    請大家注意,勿受騙。如各位有發現盜用相片的帳號,得發揮公德心向臉書公司檢舉。 http://bit.ly/2XblldS
    2. 本粉專、作者與編輯群並沒有使用作者的相片成立任何小帳號,更不會使用作者或其他律師的照片與粉絲進行什麼「財物上的交流」,如發現有此情形, #那是詐騙,請勿輕信。
    如若不幸上當受騙,本粉專編輯不接受委任,請自行委任律師或報警循正規法律途徑處理。謝謝。 http://bit.ly/3bbjE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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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與第一線執法講義彙總:
    📣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http://bit.ly/2oFCKNX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g8epVU

    編輯公告:【網誌更新搬遷通知】
    因FB於2020年10月31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本粉專的網誌日後如有更新,將陸續搬遷至 方格子 vocus。
    看最新更新:http://bit.ly/301OJ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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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與小檢日誌相關:

    💖 鳴人堂 專欄:http://bit.ly/2XZwYDk
    💖 風傳媒文章:http://bit.ly/2SuZ07W
    💖 上報文章:http://bit.ly/2Z6IxcH
    💖【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http://bit.ly/2YtgVS4

    😭〈辭呈--告別檢察體系的一封情書〉:http://bit.ly/2se2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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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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