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冒名行為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冒名行為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冒名行為刑法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自由時報 3C 科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嚴守正確防疫資訊 別被假冒版無盾牌標誌騙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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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為 ,是指「假冒他人之名」而為法律行為,例如:甲自稱乙而與丙訂立契約。冒名行為,以主體之姓名對相對人是否具有交易上識別重要性,而區分成兩 ...
冒他人之名為法律行為是否生效,需視相對人是否重視行為人之個別性而定,若重視行為人之個別性,法律行為無效。反之,不重視行為人之個別性,法律行為 ...
【實務選擇題】. 有關冒用姓名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 (B) 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因管理。
... 刑法的規定也會有所不同… 偽造也分為有形偽造、無形偽造、偽造署押,並非所有冒名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必須還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才會成立…
刑法 上的偽造署押罪,除了有偽造署押的行為外,還有一個「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的要件,這要件中所稱的「公眾」,是指社會大眾來說,「他人」,自己 ...
冒名行為 ,是指「假冒他人之名」而為法律行為,例如:甲自稱乙而與丙訂立契約。冒名行為,以主體之姓名對相對人是否具有交易上識別重要性,而區分成兩種情況,加以處理。
刑法 第313條與第310條第1、2項分別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 ...
如果冒名的同時涉及到猥褻圖片,可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涉及個人資料( ... 法院也認為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關處罰這犯罪的刑法第. 三百十三條,訂在刑法分則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條文是這樣規定. 的:「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0225$]偽造文書罪與[$30023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前後兩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屬於罰前行為,故成立此罪。 另有民事賠償之請求,柯女所做所為實以 ...
倘若冒名者不只冒用陳樹菊女士照片、名義創立Facebook粉絲團,更 ... 進行公益的錯誤,進而匯款至冒名者帳戶,冒名者之行為已經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 ...
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院最後表示,男子冒用別人名義接受警方調查,並偽造簽名的行為,有害於 ...
冒名 交友會將他人的電話公佈,當然也會牽涉到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的問題。 ... 資料,顯然是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電磁紀錄的準文書,觸犯刑法刑法第216 ...
一般說來,違法行為可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部分,侵害國家法益者,應負起刑事 ... 又刑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
... 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民法總則, 冒名行為, 無權代理, 民法, 法律, 處分, 善意, 負擔, 分行, 交易, 姓名, 登記, 轉學.
(圖/翻攝「 上倫律師Shang lun lin」YouTube) 上倫律師近日分析館長與Toyz助理的「冒名」爭議,他說明如果是單純冒名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足以成立犯罪, ...
(圖/翻攝「 上倫律師Shang lun lin」YouTube) 上倫律師近日分析館長與Toyz助理的「冒名」爭議,他說明如果是單純冒名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足以成立犯罪, ...
林姓男子萬萬沒想到當初為了「保護自己」的行為,竟會讓自己吃上刑責, ... 刑法依照文書的特性不同,在刑法上基本分為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
Toyz 冒名 向國稅局詢問事件再度鬧得沸沸揚揚,此次事件有三大爭點。 ... 第二, 冒名行為 就是騙人、就是犯罪。我國 刑法 有這樣規定嗎?
關於你同事的行為,在民事法部分,可能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對你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 書面資料取得你的資料,然後再使用於網路購物上,因為依照刑法第220條規定, ...
指揮中心重申,冒名社群遂行詐騙行為,可能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又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法旨,係因行為人意圖使犯人脫罪,出而頂替,嚴重影響犯罪之偵查與審判工作之進行,至於是否以犯人之名義或本人之姓名出面頂替 ...
冒名 顶替罪与刑法第280条、第280条之一构成刑法中的“盗窃身份罪”体系,应将三罪理解为吸收关系,以厘清犯罪竞合问题,并加强本罪司法适用率。对顶替者适用刑罚应恪守宽 ...
被冒名之人既未親自亦未授權他人在票據上簽名發票,自不須負擔發票人責任,被冒名之人得起確認本票 ... 至於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的人,已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被冒名之人死亡時,是否影響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 ... 偽造行為係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其中「他人」所指之範圍為何?
冒名 顶替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但是我国《刑法》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只能根据冒名顶替者实施的部分行为,选择现行《刑法》 ...
就可以解決,但是小孟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依照規. 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真正行為人甲之酒醉駕車犯行,業經檢察官偵訊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因甲冒用 ... 所冒名)之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為每公升0.44毫克,經警以其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 ...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 ...
浅论欺诈、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A 是一位鉴古专家,在古董行业声名远扬。B自营一家古董店,对A 素来仰慕,但一直以来难窥其面。C与A同名,某日闲逛B 的 ...
近日在社群網路出現一則冒名創設陳樹菊女士的粉絲專頁,造成當事人的困擾,縣長 ... 觸法;冒名社群進行詐騙的行為,可能違反偽造文書、著作權法第91條、刑法第339條 ...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刑法上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造而言,因此,行為人盜用他人照片 ...
3.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刑罚,如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
告訴乃論是指刑法上的「某罪」由有告訴權人或被害人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希望可以追訴犯罪事實,檢察官、法官才能夠進行追訴與處罰行為人。 如果想要知道那些刑法上的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縱有代理權,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非以本人名義為之者,亦不成立代理;又雖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未明示其為代理人,而如,月旦知識庫-文獻 ...
倘行為人係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刑法§210「偽造文書罪」。 (三)實務認為: 1.只要行為人之冒名行為,在交易上會被誤認為該文書係由文書上之 ...
4惟所謂他人對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有製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製作, ... 機能,公共信用觀察,非不得認係具備文書性之特殊性質文書,2若有冒名刊登,即 ...
根據報導,這項刑法修正案的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 ... 報導指出,草案提到,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冒名頂替行為者,依照前述規定 ...
經常在校園中見到的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像是,在網路上留言嘲笑某位同學的長相或 ... 盜用他人帳號(以便冒名進行以上行為):刑法無故入侵電腦罪。
詐騙是最重要的,不管是冒名、真正符合刑法第339條的詐騙行為,在9月9日的消保處開會,我又提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第2章的合作範圍就包含 ...
為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人民警察的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 ...
... 參賽者而交付獎品,此行為構成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總結前述,多多一個冒充他人名義領獎的舉動,讓他前後觸犯了好幾項罪名。
形式上無製作權而冒名製作,即謂之偽造。」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行為當時之情狀加以 ...
可能涉及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民法侵權行為 ...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秘密罪. 盜用他人帳號(以便冒名進行以上行為).
您的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您只要具有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在公開的場合,表示對對方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 ...
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 ... 依題旨,本案為簡易程序案件之冒名情形,依實務見解(106台非16決參照):「因 ...
公平法與刑法對於誹謗行為各有規範,實有其各自的規範目的與意義。 ... 對手為「不肖廠商」、「冒名舉辦」、「心存欺騙」、「以達騙財目的」及「招搖撞騙」等情.
嘉宾: 杨林兵 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申同律师 ... 概括地说,冒名顶替行为可能产生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恢复、民事责任的追索 ...
第3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導讀──法律行為vs.意思表示/79 ... 三、條件成就前後,對於法律行為效力之影響/258 ... 三、隱名代理、間接代理、冒名行為/347 案例21 /347
青少年上網行為經常觸犯之法律條文 ... 刑法:妨害風化罪 ... 網路惡作劇(謠言、罵人、匿名冒名人身攻擊) 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冒名 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 ... 刑法罪名. 权威. 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偽造指無製作權而冒名製作不實內容之行為。刑法所稱之偽造,不以 ...
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 例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 ...
楊過的刑法總則祕笈*本商品頁為一版*本書目前已出二版*購買時請留意*. 楊過(郭文傑) · 2021司律一試民財X民訴X刑訴X公司考前重點整理.
如果經法院傳喚作偽證企圖頂罪被拆穿,還有可能會觸犯偽證罪,依刑法第168條 ... 秩序的混亂,因此刑法的確有必要介入網路言論犯罪行為,讓每一個人的權益得以保障。
委员郑功成说,现行法律中,刑法发出的信号最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最显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都被社会公认为是不可为的,刑法的宽严度决定了社会对犯罪 ...
何幸福为了救妹妹,拿起板凳砸伤万传家,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冒名顶替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 ...
律師高宏銘指出,「原則上他會構成刑法151條,這叫做恐嚇公眾罪。 ... 律師高宏銘強調,陳姓男子的冒名行為,除了吃上偽造文書罪,還冒名指述他人 ...
警方指出,若該名網友散布之假新聞或假消息,是以侵害特定個人之名譽為目的,此時可能涉及的責任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至少要提出 ...
林姓男子萬萬沒想到當初為了「保護自己」的行為,竟會讓自己吃上刑責,遭 ... 效果的「準文書」(刑法第220條),例如產品編號、戳章、數位資料等等。
今后,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大学有望被认定为犯罪行为。10月13日,南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当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8月7日上午, ...
有记者提及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
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8月7日上午, ...
教育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冒名顶替”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
到案的陳某面對證據,知道無法抵賴,就認了冒名打電話訂購飲料的事!檢察官告知陳某:所作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13條以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罪。不過此罪屬於「告訴乃論」的 ...
如案例三中,張姓工程師假冒調查局之名,對張女發出電子黑函。依據刑法的偽造文書罪,若冒名行使他人之事宜,不論是否行為涉及其他違法事項,其構成要件—行使偽造、登載 ...
【記者周佩怡綜合報導】1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中,將冒名頂替他人進入大學的行為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 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
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運輸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入刑。 冒名頂替他人並獲得各項資格入刑。 新增罪名,違反藥品管理罪。
侵占並盜刷之行為觸犯哪幾條刑法罪責? , 最新消息, 高雄律師陳政宏【免費線上法律 ... 除了買高價金項鍊外,連洗髮精、沐浴乳都拿卡片出來冒名盜刷。
同時,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網民對此反應不一,有人認為刑法增列罰算是亡羊補牢,但有人認為高考冒名頂替足可毀 ...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 ... 本案中冒名顶替者持续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过了16年,被冒名者仍可以 ...
刑法 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 這種冒名註冊的行為,臉書蟑螂通常不承認該項意思表示是其所為,該文書 ...
刑法 修正案十一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 由于没有单独的刑法罪名可以适用,冒名顶替行为只能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 ...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处罚。
對此,法官出身的立委吳秉叡表示,冒用他人名義觸犯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 ... 民眾的質疑在所難免,但他譴責這種不理性亦違法的行為,也奉勸民眾勿 ...
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如建议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增加组织、指使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
中国拟修法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 ...
鑒於現代社會高度經濟發展之情形,使得交易行為日益頻繁,為減少付款時攜帶大量 ... 濫用信用卡、冒名使用他人信用卡等問題,將其導入刑法中進行檢討可發現,以上行為 ...
... 連續告白失敗五十次以上,好人卡持續累積ing| 著作| 民法總則速成、刑法總則速成、刑法分 ... 法律行為04112 單獨行為vs. ... 無權代理20010 代理絍:冒名行為vs.
河南:3月1日起,冒名顶替行为触犯刑法.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2021年02月27日 AA.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
刑法 上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造而言,因此,行為人盜用他人照片,而以被害人名義玩交友軟體時,即屬無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準私 ...
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8月7日上午, ...
然而,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见解纷纭。 ... 言,“表见代理行为经常构成契约责任、侵权责任甚至该当刑法上背信、诈欺或 ...
下一步,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某甲利用網路平台系統,取某「A」姓名諧音某「A”」之名義申請帳號,並以嘲諷、粗鄙之言語,意圖貶抑某「A」之人格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
这些“大国重器”硬核! [朝闻天下] 刑法 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二审 冒名 顶替上大学 行为 拟入刑.
(2020) 冒名行为 的处理是【2021法考】韩祥波民法主观题案例解读的第10集视频,该合集共计47集,视频收藏或关注UP主,及时了解更多相关视频内容。
其中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各項文字記錄,所以小強偽造不實的猥褻言論於網路上,構成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越南《刑法》收賄罪規定,最低須達10 億越南盾(約新台幣130 萬元) ... 實際檢視法條內容,第一章第2 條〈貪腐行為〉,提到範圍包括侵占或濫用 ...
... 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本局除不予受理外;如涉刑法 ... 違規行為照片建議2 張以上;如您係以影片檢舉交通違規,請您擷取檢舉之 ...
3.陸海空軍刑法第73條第1項:. 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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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疫情重點【新增286本土案例,其中包含總統府志工,總統緊急採檢確認陰性;5家醫院院內感染,專家:病毒防不勝防,醫院內確診或院內感染難避免,建議採檢陪病者;疫情在社區爆發,陽性率增37倍至2.2%,千名病例中7成來自萬華相關】
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依舊嚴峻,除了各地方政府自行召開記者會之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19日)宣布,因全台升為三級警戒,會在每日午加開全國防疫會議後記者會,宣布每日防疫進度。
今日新增295例確診個案,其中286例本土、9例境外移入,新增確診個案中有一例死亡。本土案例中具萬華活動史者84例、台北茶藝館60例、獅子會7例、彰化水果盤商4例、宜蘭遊藝場2例、關聯不明者63例、其他已知感染源38例、疫調中28例。
今確診個案中,有一名是總統官邸負責照顧退役工作犬的志工,總統府緊急採檢總統蔡英文與其他幕僚、維安人員共25人,結果全數陰性。總統官邸昨日全面消毒,現也已經暫時停止志工相關支援作業。
此外指揮中心今日在記者會中證實,目前已有5家醫院出現病患在入院後確診、醫護在社區染疫,甚至院內感染的情形,包含北市和平醫院、板橋亞東醫院、高雄仁惠醫院、台北某洗腎中心,以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 新增286例本土案例、其中一例死亡
今(19日)日新增的本土案例中,有155例男性、131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到90多歲,發病日/採檢日介在5月1日至19日。居住地新北市157例(中和區40例最多)、台北市87例(萬華區40例最多)、桃園市17例、宜蘭縣8例、彰化縣6例、基隆市5例、高雄市及台中市各2例、新竹市及雲林縣各1例。(見今日全台新增病例圖)
今日新增的本土案例包含總統府志工,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在晚間6點50分臨時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該名總統官邸志工是負責照顧退役工作犬,平時住在新北市中和區,沒有萬華活動史,最後一次進入官邸在5月11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40分,期間沒有進入過總統起居寓所,也沒有與總統接觸。張惇涵說,醫療團隊已經組成專案小組,緊急採檢包含幕僚與維安人員25人,目前皆為陰性。
張惇涵進一步說明,目前有84名總統府員工為這波疫情的相關接觸者,已採取居家辦公、自主健康管理等措施,正密切監測總統與相關人員健康狀況。
另外新北市多日以來成為新增病例最多的縣市,市長侯友宜在記者會中表示,今日確診數比起昨日上升,中和40例(註:因計算時間不同,新北市統計為41例)、板橋35例、新店21例為最多的三個地區,侯友宜坦言:「各區有上升的趨勢,新北市的疫情非常嚴峻。」
不幸的是,今天新增一起死亡個案,70多歲女性在萬華工作且獨居,平時有心血管疾病。指揮中心發言人、疾病管制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此案15日出現虛弱無力、倦怠時,家人有去看她並聯繫防疫車輛送醫,但她拒絕就醫,因此最後家屬也僅協助提供生活物資後離開,兩天後(17日)去住所探視發現沒有生命跡象。目前家屬都沒有症狀,都會列為居家隔離,是台灣第15例COVID-19死亡案例。
■檢驗陽性率一週內暴增37倍至2.2% 1,286例本土病例7成來自萬華
行政院今天中午也召開院會後記者會,與會的衛福部疾管署署長周志浩進行簡報分析近日以來的疫情發展,他指出,一週前疫情控制平穩,通報陽性率(每檢驗100人中出現陽性的比率)僅為0.06%,上一週增加為2.2%,約增加37倍。自5月11日後,短短一周就累積1,286例本土病例,13縣市也都出現新增本土病例;其中萬華茶藝館相關者佔本土病例的7成,顯示各地區的案例大部分都來自於該處傳播而來。
周志浩也分析指出,這波本土病例中,40歲以上女性比例佔81%最多,數據比以前高,也擔心年紀比較大的人可能因慢性病而有比較高的機會產生重症。
■指揮中心再發布萬華區活動史細胞警訊
由於每日新增不少具萬華區活動史的確診者,莊人祥今表示,今天下午3點,會針對4月20日至5月19日之間在萬華熱區停留較久且有前往外縣市的民眾發送細胞警訊,提醒收到簡訊的民眾,如果近期有發生呼吸道症狀、腹瀉、嗅味覺異常等症狀,儘速聯絡當地衛生局進行採檢。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補充,這次的簡訊是以上次發送萬華區60萬人作為基礎,經過數據分析後,針對還是有較高風險者所發出的警訊,匡列時間則延長至5月19日。
今日全國防疫會議亦要求各縣市政府確認轄內是否有熱區(較多確診者前往的地區、確診數達一定規模比例),盤點設置採檢站之地點和數量,並將資訊回報指揮中心,以利評估和協助。陳宗彥呼籲,採檢以身體有症狀、去過高風險地區的民眾為主要對象,「不是大家一窩蜂去,效果不大,」且採檢站設置於熱區,無疑似症狀者勿前往,以免增加感染風險。
■增加各縣市熱區快篩站點 避免高風險者移動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疾病管制署副署長羅一鈞說,因應這次疫情加開的社區篩檢站,有台北市5個、新北市4個、桃園市2個、彰化縣1個(行動採檢站、其餘設在醫院內)等,其中雙北與彰化是使用快篩試劑,其他則是PCR檢驗。
至於是否由指揮中心每日統一公布各地採檢站的位置和數量,陳宗彥表示將與地方政府討論後再視情況處理,原則上尊重地方政府對疫情的判斷和考量。另外,指揮中心將儘速訂定採檢後送就醫之作業流程,供地方政府依循,原則上採檢後先至防疫旅館或檢疫場所等待,若確診,接到通知後6小時內要移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
陳時中也表示,觀察雙北目前設置快篩站的狀況,台北市快篩陽性率從10%以上,到昨天4.6%,篩檢人數也都有1,000至1,200人,找出來的確診個案有58人,快篩站的地點選擇得很恰當。新北市的部分,篩檢量能原本較少,昨日增加到一日可檢驗600人左右,陽性率也從5.5%下降到2.9%。不過陳時中說,板橋區的篩檢人數較多,陽性率也較高,加上新北市的範圍較大,建議可以再多設置篩檢站,避免高風險者大範圍移動。(見台北市、新北市快篩陽性率圖表)
因此,新北市長侯友宜也宣布再新增三處社區篩檢站,加上原有板橋、土城、永和、樂生四處篩檢站,總篩檢量能可達1,700人。新北市新增三處社區篩檢站如下,預計明日(21日)啟用:
〔泰山輔大篩檢站〕
*負責醫院:輔大醫院
*服務區域:新莊、泰山
*篩檢量能:每日300人
*地點:新北市泰山區貴子路69號
*服務時間:08:00發號碼牌,09:00開始依序篩檢
〔中和社區篩檢站〕
*負責醫院:永和耕莘醫院
*服務區域:中和、永和
*篩檢量能:每日200人
*地點:山北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中和區莊敬路49巷29弄2號)
*服務時間:08:30發號碼牌,09:00開始依序篩檢
〔新店耕莘篩檢站〕
*服務醫院:新店耕莘醫院
*服務區域:新店、中和
*篩檢量能:每日200人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362號
*服務時間:08:30發號碼牌,09:00開始依序篩檢
■5間醫院出現院內感染,和平醫院全面停診
由於近日多家醫院傳出院內確診與院內感染消息,羅一鈞今在指揮中心統一說明,他表示,院內感染的醫院共有5間:
〔新北板橋亞東醫院〕
5月13日指標案例確診,陸續有同病室、病房病患、家屬、看護,以及在急診隔壁床的病患確診。目前一共有14例確診,確診者都是在指標個案出現後匡列的範圍內,目前177人匡列中,中間也會不斷採檢至5月29日。
〔台北和平醫院〕
5月13日,和平醫院2名有萬華活動史的病人住院,19日新增2名確診病患、1名看護,前者與13日確診者之一為同病房病患,後者是同病室其他床的看護,總計5人屬於院內感染,和平醫院全面停診到5月28日。此外,有3人在全院800名員工篩檢時確診,他們都有萬華活動史,研判是在社區被感染,並非在院內傳染。
〔台北某洗腎中心〕
目前1人確診、4人快篩陽性,指標個案的護理師有萬華活動史,院內11名工作人員、71名病患居家隔離中,現已完成10名工作人員檢驗,等待結果。
〔台北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14日1名門診護理師因參與進香團確診,而18日、19日陸續檢出居家隔離中的1名醫師、1名護理師確診,一共3名醫護感染。
〔高雄仁惠醫院〕
維持2人確診,指標個案具有萬華活動史的行政人員,在全院擴大採檢後確診1名護理師,目前93人持續隔離中。
其他院內確診事件:
〔台北台大醫院〕
昨(19日)傳出10名工務人員確診,在全院進行抗原快篩後,傳出10名醫護抗原快篩陽性。羅一鈞說,為了解決偽陽性的問題,醫護篩檢時還會同時驗病毒核酸PCR,要等PCR陽性才會列入確診,目前先等結果再進行評估。
〔台北萬華社福機構〕
1機構住民曾在5月10日至13日在和平醫院住院,與和平醫院的最早兩名確診個案之一為同病房病患。13日該病患確診,衛生單位要匡列這位住民,當時他已發燒送醫確診,因此對機構進行匡列採檢。昨日一共採檢22人,包含3位住民、19位工作人員,PCR皆為陰性,會持續居家隔離。
〔台北榮總醫院〕
1名手術房清潔工確診,目前匡列接觸者採檢均陰性。
〔花蓮鳳榮醫院〕
1名護理師14日前往亞東醫院陪病,因此被匡列,在亞東醫院隔離,目前一採快篩陰性、二採陽性,後續會在進行第3次採檢,但初判應該算在陰性,居家隔離47人已解除隔離。
林口長庚醫院兒童感染科教授級主治醫師、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北區指揮官黃玉成表示,這確實是目前最困難的挑戰之一,社區出現許多確診案例,有各種可能會進到醫院,很難即刻找出個案。如果民眾有住院需求,已要求各醫院要篩檢病人陰性後才能住院,「但其實陪病者沒有篩檢,而且陪病者就算限縮成1人、採取實聯制,還是有風險,且陪病者不可能永遠固定同一人,是不是換了人就重新篩一次,這些都是執行困難的地方。」
此外醫護也有在社區染疫的風險,他坦言很難預防,「原本專家小組討論要讓醫院針對醫護每週都採檢一次,但大醫院全院就7、8,000人,執行上很有困難;目前是針對高風險病患的照護醫護,每5到7天採檢一次,只是病毒若從社區來,其他醫護染疫的風險也是一樣高的,現實跟實際還是有執行落差。」
黃玉成提醒,「我們現在最擔心的,參照國外的經驗,安養中心、護理之家還是最難處理的地方。這些住民幾乎沒有行動能力,在院內病毒若傳散出來會非常可怕,一定要小心謹慎。」而有沒有辦法積極預防?他表示美國針對公家機關、醫院等機構都採每2週篩檢一次,但台灣若要做到每2週採檢一次,就很難用病毒核酸PCR採檢,而得改用快篩,而且篩檢的頻率要更高,才能讓準確率提升,這樣或許就能達到防範院內感染的效果。
■ 全國防疫會議:公布中央、地方共同政策,澄清防疫假訊息
因疫情升溫,自今(20)日起每日上午固定召開全國防疫會議,由指揮中心與22個縣市政府之副首長和衛生局局長共同商討抗疫對策。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未來將確保中央與地方防疫資訊和作法一致。
陳宗彥說明,與各縣市的防疫會議後記者會重點是讓民眾知道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共識和決策,並澄清假訊息和錯誤資訊;若有急迫事項需要即時通知,亦會在上午公布,但與疫情最新進展之有關資訊仍留待下午記者會說明。陳宗彥重申,近期假訊息增加,危害整體防疫的措施和策略,將影響民眾正確了解疫情。指揮中心本日更正2則錯誤資訊:
●惡意人士冒用疾管署和疾管家名義成立社群,指揮中心呼籲疾管家LINE官方帳號(有盾牌標誌)僅有一個,民眾勿受騙加入冒名社群。冒名詐騙行為可能違法《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並無網路流傳之「政府不願購買某公司3,000萬劑COVID-19疫苗」一事,請民眾勿轉傳不實訊息,以免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最高可罰300萬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揮中心強調,若民眾不確定消息正確性,應保持「多疑、多查、不亂傳」的原則,可透過第三方查證工具(MyGoPen、美玉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LINE訊息查證)確認,或到疾管署官網澄清專區(http://at.cdc.tw/3pGv10)、地方衛生單位網站查詢。目前中央也請刑事警察局成立專責隊伍,與地方政府合作對抗假訊息。
■ 北市即日起飲食攤商改外帶或外送 強化篩檢並增設加強版防疫旅館
昨日台北市萬華區4個社區快篩站共檢測1,271人,陽性58人,佔4.6%。柯文哲說明病情潛伏期有2到7天,「現在看到的其實是一個禮拜前的狀況」,但至少顯示目前作法有效,疫情並未擴散,不過在全面施打疫苗前不可輕忽放鬆。
台北市發布行政命令,即日起超市、夜市、地下街、攤販和市場的飲食類攤商全面改採外帶或外送,避免接觸傳染,市府將加派人力稽查。黃珊珊也說明,針對佩戴口罩的取締,衛生局已授權各機關自行開單。
在篩檢方面,市府已要求醫院急診應同時進行快篩和PCR檢測,快篩陽性者搭乘防疫巴士送至集中檢疫所和徵用的「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以防PCR檢測者有2到3天的等待期,讓民眾緊張不安或確定PCR陽性後再耗費系統能量通知及後送。
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目前增加2家業者約250間房間,明中午後會繼續加開。防疫專責旅館安排醫護人員監測健康狀況,也有警察值班確保安全,並請國軍化學兵支援,在入住者離開後馬上消毒,提升房間週轉率並確保環境衛生。
昨日,台北市徵召退休醫護人員投入防疫前線,報名者有1,121人,市府將安排安心檢疫所人員提供訓練,完整訓練期原為1星期,將縮短時程,儘快到防疫專責旅館服務。
柯文哲表示,在全國防疫會議中主要向中央確認疫苗供給狀況,知道時程和數量才能安排施打進度。他也向市民解釋,疫情應會再延燒一段時間,但避免群聚就可阻斷傳染鏈,不過「疫苗才是最終解決辦法」。
■下一批疫苗何時再來? 五、六月皆有可能
COVAX平台配送的41.04萬劑AZ疫苗昨日抵台,外界關心再下一批疫苗何時來?
周志浩表示,衛福部每週都跟國外保持密切聯繫,努力進行磋商,希望儘早或是供應更多,還未簽約的部分是否能採購「談成一件事情其實很不容易,」他多次強調,疫苗還沒上飛機之前都是未知數,一旦確定會第一時間告知國人。
衛福部次長薛次元表示,台灣已採購訂有合約的部分,AZ疫苗有1,000萬劑、國產疫苗1,050萬劑,莫德納疫苗505萬劑,COVAX平台則有476萬劑,「五月有可能(來台),六月可能性更高,但多少(量)沒有把握。」
國產疫苗目前第二階段臨床實驗尚未完成,如何採購?周志浩表示,國外的疫苗也是採用預購制,買的時候也還在進行臨床實驗中。國產疫苗要等國內藥政機關許可後,才能交付。
莊人祥表示,昨(19日)接種1萬7,132劑AZ疫苗,也有較多的疑似嚴重不良反應通報,共有8件,其中一例接種41天後昏倒,診斷腦幹出血,現仍在加護病房。莊人祥記者會後表示,該案是一名60多歲男性,本身有高血壓病史,接種後沒有不適症狀,但41天時昏倒,送醫診斷為腦幹出血。「疫苗沒有類似的機轉,一般而言不會認為是接種疫苗導致腦幹出血,比較可能是個體本身的潛在疾病導致,因此初步研判跟疫苗無關。」他也表示若家屬有疑慮,同樣可以申請VICP(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由專家來研判。(文/陳潔、林雨佑、陳德倫;設計與資料整理/江世民、何柏均 ;攝影/楊子磊、余志偉、蘇威銘、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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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院不封院、防疫更細緻,從SARS到COVID-19,和平醫院為何仍是台灣疫情關鍵槓桿?】https://bit.ly/3uQGgC8
【從武漢到世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即時脈動】http://bit.ly/2HMR2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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