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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再審裁定抗告產品中有1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再審裁定抗告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16 13:24:16
#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實質裁定 我很少公開評論個案的判決或裁定,不過我今天看到這個裁定(我沒有說是我的案件),覺得很無奈。 ⭕️ 來龍去脈簡述 1️⃣ 對造是加害人(再抗告人)(#加害人之一已在刑事已認定有罪) 2️⃣ 被害人(94相對人)聲請民事假扣押 3️⃣ 原審一路准,加害人提再抗告(...
再審裁定抗告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19 05:40:09
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的肇事者李義祥,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一開始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並成功後,法院始改裁定羈押禁見。 在一開始法院裁定交保時,很多民眾議論紛紛,認為法院如此輕易以50萬元交保,「1條人命只值1萬元」這樣的聲音不絕於耳。 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法院後來裁定羈押的因素又是...
再審裁定抗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 前幾天發生的太魯閣號出軌案,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的包商負責人嫌疑重大,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衡量之後,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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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抗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1-03-02 21:36:45"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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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開發案,最近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環保署和國科會今天都表示,一定會抗告到底,目前進駐的廠商,包括友達和旭能光電,營運不會受影響,但是環保團體的律師呼籲行政機關,不要一錯再錯,應該依法停工停產,讓環評進入第二階段。
去年中科三期七星園區被法院裁定停工時,行政院長吳敦義形容它是一張符咒,沒想到舊的符咒才撕下半年,法院又貼上一張新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裁定、開發案的環評結論、和開發許可都要停止執行,而國科會也再度搬出停工不停產來因應,農民和律師倒是不意外,卻認為行政機關一錯再錯硬坳。
雖然這次裁定,法官並沒有直接裁定廠商友達和旭能,停止執行建築等使用執照,但律師認為,這無損於法院要求全面停工的精神,而台大教授李建良也肯定、法院能為了保護農民與環境,做出這樣的裁定,更認為,最大的意義在於這次法院引述之前的確定判例,再次否定環保署、不讓環評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的的做法。
面對自認專業審查通過的新環評、被停止執行,環保署說要抗告到底,並對法院的裁定頗有微詞,表示環評要不要進二階,是環保署的行政裁量權限,是法院對事實認知不實。國科會也表示告到底,而就算再來一張、行政院長所說的符咒,廠商的營運還是不受影響。
記者林靜梅邱福財台北報導。"
再審裁定抗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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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抗告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美齡樓 移轉國有已成定局,#婦聯會 誓言永不放棄,再次把希望寄託於將開庭的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本訴。然而最終裁奪還是 #最高行,如果 #小英表姊夫 真發功,結局可想而知,只是付出的代價將是人民對 #司法 的更加不信任!>
烟花颱風23日掠過北台,當國人都忙於防疫兼防颱時,#最高行政法院 刮起的颶風掃進婦聯會,摧枯拉朽逕為裁定,宣告婦聯會名下的美齡樓將移轉國有;婦聯會質疑這是 #吳明鴻 接掌 #最高行院長後,護航濫權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使然。如果婦聯會的指控有理,難道蔡總統的表姊夫真的發功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准美齡樓移轉國有部分停止執行,一度讓婦聯會燃起一線希望,沒想到曇花一現。該案經黨產會抗告進了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火速認定沒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情形,即使日後被拍賣出售或移轉登記,致使無法回復登記,國家資力明顯足以完全賠償。
婦聯會針對最高行逕為裁定的聲明指出:「最高行自最近一次人事改組後,已數度改變過去一貫的見解,以髮夾彎的邏輯為濫權的行政機關護航。最近對中華救助總會痛下殺手,已經送出明顯風向球,故對最高行的裁定震驚但不意外。」
婦聯會隱喻影響裁定的就是去年底接掌最高行院長的吳明鴻,而吳明鴻之妻 #林美珠 是 #蔡英文表姊。林美珠在2016年出任行政院政務委員,隔年高升勞動部長曾引發爭議;但勞動部長終究只是勞動部門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行處理的是行政權跟人民或團體之間爭議的最終裁判,首長動見觀瞻。婦聯會強調不接受最高行違憲、違法裁定,更不會向行政濫權的 #黨產會 低頭。婦聯會的指控賦予外界很大的想像空間,因指標人物吳明鴻是小英表姊夫,這場景如同電影《少林足球》經典台詞:「裁判、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
婦聯會的想像並非空穴來風,蔡總統兼任民進黨黨主席,不避嫌特任表姊夫當最高行院長,已有逾越憲政分際之嫌,更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且吳明鴻接掌最高行院長之前,最高行駁回婦聯會停止凍結資產聲請的合議庭審判長也是他,難怪婦聯會不服氣!
小英表姊夫發功了?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726000528-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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