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ma (野人)
看板DSLR
標題[問題] 著作權問題
時間Mon Apr 22 14:45:13 2013
各位先進好
小弟是攝影新手 昨天遇到一個狀況
FB上一位很不熟也沒見過面的朋友 將小弟拍攝的照片
用Line修改圖片再上傳到他的塗鴨牆
拍攝的照片是我家貓咪的特寫
她剛動過手術
而對方改圖的方式是在上面加上很囧又很累的表情
使得原本是想拍攝她可愛一面的照片 變成一張看起來會心酸的照片
因為心情大受打擊的關係
我請他針對侵權的部份 去做流浪貓的小額捐款我就不做追究
他反而提出他公司的律師說非營利使用就沒關係
在此例中他未經同意即修改圖片 轉載 並且扭曲相片原意
對話中感覺自己沒做錯 刪掉就沒事
請問如果提告的話 在前往保智提告前
我需要做什麼樣的準備?
目前已經有對方刊圖的截圖 還有原檔在我的相機裡
有沒有什麼有遺漏的地方需要準備跟注意的
還請各位給我意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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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臣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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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49.80
→ minipc:對方沒有拿來營利的話,通常只能要求撤除 04/22 14:52
→ minipc:想要求償要能證明對方有因此獲利或是讓你有實質損失 04/22 14:55
推 zooking1014:他有貼到FB公開的話應該跟著作權法第92條有關 04/22 14:56
推 zooking1014:不是沒有營利就沒事,總之原PO加油! 04/22 14:58
推 miname:提告刑事逼他和解就拿的到錢啦 04/22 15:03
推 minipc:3樓正解,可以提告了 04/22 15:04
→ hsinyeh:我打賭他公司的律師一訂不是這樣做的 04/22 15:10
→ hsinyeh:不是這樣說的 講錯 04/22 15:10
謝謝以上各位先進的意見
至於對方的回應 小弟就貼上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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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請教公司的法律顧問,關於您聲稱我侵犯您的著作權法之問題,以下以法律
調文解釋。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
在價值之影響。
法律條文連結: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76 ----
※ 編輯: Souma 來自: 210.61.49.80 (04/22 15:23)
→ Souma:朋友說別告相片侵權 要告非法重製 檢察官會幫我告他 (!! 04/22 15:38
推 zooking1014:我也認為是非法重製,第57條有針對攝影著作規範 04/22 15:40
→ cywangtw1990:很明顯他根本沒搞懂四十四到六十三的法條在幹嘛 04/22 15:40
→ zooking1014:我想他應該沒經過你同意吧!它上面貼的也都跟他的使用 04/22 15:41
→ zooking1014:方式有關...所以他理應是站不住腳的!尤其57+92條 04/22 15:41
→ zooking1014: ^無關^ (抱歉打錯字) 04/22 15:42
→ Souma:本來我在FB還跟朋友講得很熱烈 對方捐款也把收據貼上來了 04/22 16:43
→ Souma:事情就這樣完結了 感謝各位 意見中我也學到一些作品的保護 04/22 16:44
→ Souma:觀念 再一次感謝各位!! 04/22 16:44
推 doglegbow:可能是他也有看這個版XD 04/22 16:45
推 lef1986:好結局給推 04/22 16:45
推 esla:同是愛貓人推!自已的寶貝已經在受苦了,還被人亂搞會很火 04/22 17:39
→ Souma:有趣的是 貼完我原本在思考是不是把這個人的好友移除的同時 04/22 17:53
→ Souma:他在FB上敲我 開始抱怨我的語氣不好如何如何的 04/22 17:53
→ Souma:後來我仔細看了一下他的貼文 (阿我用編寫的好了) 04/2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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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 我本人致 (我) 先生我已經匯款了,請你停止切騷擾行為
我本人真的很愛貓,這些前當我捐給這些可憐的貓咪們
禮物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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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中我覺得還是誠意缺缺 而且像是他捐了一千塊
就跟我買斷作品了 做的事也沒錯了 (?
我從頭到尾只有說 捐了錢之後我就不提告而已
而且說騷擾的部份 我跟他的對話也才兩次
什麼連環奪命敲訊息啊的 從來沒有喔
我只說 如果到今晚12點他沒回覆我
那就是不用捐錢的方式處理
現在捐了錢 好像換我錯 (!?
接著我就把他封鎖了 唉....
以後發圖都記得要簽上名 寫上禁止轉載 免得又有事
※ 編輯: Souma 來自: 210.61.49.80 (04/22 18:00)
推 turtleknight:你還蠻無聊的 04/22 18:17
推 packie:我的照片都是歡迎轉載~XD 04/22 18:21
推 Epsilon:你是對的,該檢討的是對方,如果是我,我才不會要他捐什麼 04/22 18:44
→ Epsilon:款,直接告就對了。 04/22 18:44
推 vchenkoshe:再寄信給他 說法庭見 04/22 18:46
推 molukino:上面說無聊的可能很喜歡大家無斷用他照片喔 04/22 21:31
推 turtleknight:我確實常常在電視上看到我的照片XD 04/22 21:55
推 vchenkoshe:樓上被通緝中嗎?? 04/22 21:58
→ aurelius0216:唉,法院的人很忙好嗎,而且你跟本沒有所受損害 04/22 22:40
→ aurelius0216:很難請求損害賠償(認真) 04/22 22:40
→ aurelius0216:樓上一堆推提告的,不知道有沒有跑過繁瑣的訴訟程序 04/22 22:45
推 vchenkoshe:到時侯就應該會選擇庭外和解了吧,還要跑程序嗎?? 04/22 22:48
→ aurelius0216:看是調解委員面前完成和解或是訴訟上和解,都要進 04/22 23:07
→ aurelius0216:法院啊,訴訟上和解更麻煩 04/22 23:08
噓 warfarin:是我就陪你上法院 04/23 00:16
→ Souma:他事後的態度是讓我很想反悔 但是我覺得人說到要做到 04/23 01:40
→ Souma:捐助浪貓就不提告的方式是我提出的 我就要做到 04/23 01:41
→ Souma:如果當時是真的要告 我也做好準備了 他南我北 04/23 01:42
→ Souma:我就算告了 跑來跑去的也是他 讓他有得到教訓就好 04/23 01:42
→ Souma:至於是不是能拿到賠償我沒有很在意 04/23 01:43
→ thehospital:根據以原就被原則,原po你告他是你要去他戶籍地出庭 04/23 07:51
→ ds1441:車禍撞死人的案子法院都嫌煩了,省事事省啦 04/23 08:01
→ Souma:我打電話問過該單位 他說是可由我指定耶 04/23 08:39
噓 hsinyeh:著作權受侵害的本身就是一種侵害 何來的無侵害? 04/23 09:18
→ hsinyeh:調解委員會和解幹嘛進法院?和解書簽一簽,鄉鎮市調解 04/23 09:19
→ hsinyeh:委員會會自己寄到法院去,然後你就收到法院審核通過的通知 04/23 09:20
→ hsinyeh:原則以原就被 但是損害發生地跟結果地都有管轄權 04/23 09:21
→ hsinyeh:原可以選擇向任意一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04/23 09:22
→ hsinyeh: ^告 04/23 09:22
→ Souma:感謝hsinyeh的說明 我致電詢問就以告訴為前提 所以他沒有提 04/23 09:29
→ Souma:到調解的部份 是以我提出告訴的前提下來回覆我的問題 04/23 09:30
推 esla:這樣的結果已經很好了,就別再計較下去了 04/23 10:17
→ aurelius0216:被告表明不願意應訴管轄,應該還是有以原就被的適用 04/23 10:46
→ aurelius0216:以南來北往的車資,應該已大於他捐的金額了 04/23 10:46
→ aurelius0216:調解的話,只要他不爽去,調解缺席你也沒他辦法 04/23 10:49
→ aurelius0216:到最後結果還是回到法院見,不是一樣嗎 04/23 10:50
→ Souma:這點我有想過 最多就是常回南部家 當時覺得可以賭看看 04/23 13:28
推 hsinyeh:應訴管轄跟這有啥關係..... 04/23 15:48
→ hsinyeh:應訴管轄是讓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擬制取得管轄權 04/23 15:48
→ hsinyeh:除了普通管轄以外還有很多事物管轄規定,不只一個法院會有 04/23 15:49
→ hsinyeh:管轄權,只要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就沒有應訴管轄問題 04/23 15:49
→ aurelius0216:是否可以請教,網路犯罪侵權行為地應如何認定? 04/23 17:28
→ aurelius0216:究竟不原告所在地或是被告改圖的地點 04/23 17:28
→ aurelius0216:若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此時回規普通審判藉 04/23 17:29
→ aurelius0216:以原就被原則,此時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提告 04/23 17:29
→ aurelius0216:是否有可能原告所在地無管轄權,抗辯無管轄權 04/23 17:30
→ aurelius0216:而無民事訴訟25條應訴管轄的適用呢? 謝謝 04/23 17:31
→ hsinyeh:既然損害在每個角落都會發生,那就是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04/23 22:30
推 hsinyeh:就算不採取最廣義的 那主機位置所在的法院也應該有管轄權 04/23 22:32
→ hsinyeh:現在法院都很少採最嚴格的被告住所地才有管轄權的見解 04/23 22:32
→ aurelius0216:感謝你提供的資訊,不過我去查了一下月旦,雖然沒有 04/24 13:32
→ aurelius0216:專文,但是姜世明教授在月旦法學教室52期的結論上 04/24 13:32
→ aurelius0216:似乎採取保留的態度,另一個問題是刑事上管轄權是否 04/24 13:33
→ aurelius0216:可以直接在民事損害賠償中類推適用,尚待保留 04/24 13:33
→ aurelius0216:不過從結論而言,我認為這是對網路侵權很好的討論 04/24 13:34
→ aurelius0216:感謝你也熱心認真的回覆 04/24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