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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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9: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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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的父母多數是雙薪家庭,2個人同時在上班,小孩如果在學齡前,通常是送保母家,或是讓祖父祖母照顧,因此,隔代教養的情形在現代社會是非常普遍的,也因為社會經濟結構的關係,幾乎是很難避免的。

    隔代教養,對小孩的影響是什麼?是好是壞?我相信是見仁見智,但今天,我來從法院實務判決的角度為大家說明及分析:萬一夫妻2人離婚了,拿到監護權的一方,卻沒有自己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父母來照顧小孩,另一方可不可以用這個當作理由,請求法院改定監護呢?

    隔代教養,可以是改定監護的理由嗎?

    我們來看一個法院裡的實際案例。

    佩佩(化名)5年前跟先生阿海(化名)協議離婚了,離婚的時候,2人擁有2名子女,一男一女,而且都還年幼。佩佩雖然很希望可以自己帶小孩,但由於先生的傳統觀念根深柢固,堅持要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並且將小孩留在自己的原生家庭。佩佩急於結束不愉快的婚姻關係,於是萬般不捨下,答應讓先生擁有單獨監護權,而且擔任主要的照顧者,佩佩則享有探視權。

    沒想到,後來阿海因為工作被調遣海外,長期不在國內,都將2名子女留給母親照顧。而佩佩雖然忙於穩定經濟,努力工作,卻將餘暇時間都留給孩子,經常往返奔波探視2名子女。

    佩佩在探視子女時候發現,2名子女在前夫家狹隘的空間不僅生活品質不佳,學習效率一直都不是很好,加上平常父母不在身邊,前夫家的居住環境出入人士又相對複雜,種種狀況對孩子並不是個很好的選擇,於是希望可以將小孩帶回身邊照顧。

    佩佩的前夫阿海與前婆婆當然不太能接受,雖然現在社會風氣比較開放,但還是有不少人的觀念停留在「孩子屬於夫家的血脈,應該留在父方這邊照顧」,所以即使阿海沒時間陪在子女身邊,阿海家人還是堅持要單獨監護2名子女,不願意將2名子女交由親生母親來照顧。

    佩佩多次溝通沒有結果,決定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請求將2名子女由自己單獨監護,理由即是:阿海並沒有親自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母親隔代教養,這對孩子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可交由法院裁定

    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於離婚時父母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方式,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可以嗎?

    在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簡單地解釋給大家聽就是,如果夫妻2人在離婚時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的方式,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必須要原先監護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才可以。

  • 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5 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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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 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3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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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監護等於什麼事情都要對方同意嗎,有沒有破解方法?】

    📌莉莉和阿俊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妮妮,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 #離婚 收場,但針對妮妮的未來規劃,阿俊雖同意讓妮妮跟著莉莉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妮妮的 #監護權 ,而莉莉卻覺得任何關於妮妮的事情都需要經過阿俊同意很麻煩,兩人因而遲遲無法就妮妮的監護權達成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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