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職考試種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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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種類 在 精神科護理師陪你-絲絲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8: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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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種類 在 Chen Bo-Rui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36:41

防疫期間不能出門,好多原本要考的試應該都要延期了,而且不知道要延多久。 但整個心都靜下來了,感覺可以整理思緒寫一些過往。 剛好最近還有東西要報考,回了學校印成績單,想起學生對我來說那是什麼樣的一個詞。 「噩夢。」我會這樣回答。原因是對我來說在學生時代,生活只有無止境的書,書,書。還是讀書。很大的因...

  • 公職考試種類 在 Joyce看世界就是不一樣 - Joyce Ya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12 1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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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自己更努力,逼自己早起... —— 其實你知道嗎?逼也沒有用!你需要的是瞭解這一點! 】​

    #早起真的好棒棒嗎

    我們從小被灌輸的鐵則就是:早起好棒棒!早期的鳥兒有蟲吃!早起是勤奮的代表!早起是優秀青年!早起是。。。這個好處清單我可以一直列下去。

    然後我們還會看到網路上廣為流傳的“全世界頂尖CEO都是早上5點之前起床”之類的文章持續嚇唬我們,例如:股神巴菲特、蘋果創辦人賈伯斯、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等,他們奉行早睡早起,同時鼓勵大家養成晨型習慣,有助身體健康、思緒更清晰、工作更有效率。

    看到這些,就更加讓我們這些平常人,覺得羞愧難當,好像是一個證明…你看吧!就是因為我們無法早起,所以我們不能成功。

    🤓但是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早起不等於成功

    早起 = 成功,這個真的是定理,還是一種廣為流傳的迷思❓

    上周有一個粉絲私訊我,因為她看到了我寫關於自律的文章,她問了我拷問靈魂的問題🧐

    「我想要培養早起和運動習慣,目前給培養運動習慣設下的陷阱是「買教練課」,用花錢了就要認真上課的心態去逼自己,早起部分則完全想不到可以設什麼陷阱,因為我太喜歡睡覺了,不知道Joyce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

    我隔了好幾天才回覆她,原因是因為,她的問題我想了好幾天,但是一直覺得沒有辦法給她一個很好的答案所以遲遲沒有回覆。

    我花了好幾天認真思考,習慣的養成,還有早起這個永恆的問題。其實我認為早起也是喜歡養成的一種,所以我針對早起來說。

    #被早起折磨的人們

    小時候,我爸爸都是在5點以前起床,在吃早餐以前,他就已經完成了很多事情,讀書看報,準備公職考試…等等,他和我說,爺爺奶奶以前起的更早,不到五點就起來了,因為他們都是莊稼人,農忙總是有幹不完的活,然後爸爸就會和“訓練”和“期待”我也是這樣的,能夠早起讀書,這樣才是好孩子,這樣才是為了往不頹廢人生打下的基礎。

    然後,家裡的長輩們是不是還要和我說很多早起成功人士的故事,這讓很難早起,早起非常非常痛苦的我生理心理都感到非常煎熬,寫到這裡,我想讀者裡面,有很多是和我一樣的🥴

    #發現自己不是晨型人不是夜型人是中間型

    大學一年級的時候,我是和另外5個女同學住在學校宿舍,因為我們都是同系的,所以大家的課表時間差不多,作息上面互相影響約束,所以很很相近。一直到我出國讀書,在外面和室友合租房子住,大家都有不同的工作,有的同時在讀書,有的沒有,那個時候,我才真正有機會瞭解自己的生活作息,找到比較合適自己的節奏。

    大致上,早上9點以前起床對我來說是很勉強的,即便起來了,我也要很長的時間來“真正清醒”,所以當時我選的課幾乎都是在下午或是晚上上課。運動對我來說是下午5點以後是最能達到的, 比起晨跑,我更喜歡夜跑。

    但是從小到大的觀念還是影響著我,我還是對於無法早起耿耿於懷。

    #基因決定你是什麼類型的人

    後來,我看到許多科學家和醫生研究晨型人 vs 夜行人(還有中間型)的研究,就像是發現新大陸一樣的振奮!

    ✅成年人的作息型態(chronotype)是晨型、夜型,或是中間型,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遺傳決定的。

    所以說如果你是夜貓子,很有可能你的雙親之一或甚至兩人都是夜貓子。(二隻夜貓生出晨鳥的比例很低)

    簡而言之,為什麼人會分為: 晨型人、夜行人,還有中間型,因為在遠古時代,當人們還在打獵和茹毛飲血的時候,我們為了要抵禦猛獸的攻擊,把聚落裡面的人們分成好幾組來看守讓大家可以活下去,有的是早上的那一班,有的是日常的那一班,有的是晚上的那一班,像是醫護人員論三班一樣,然後我們的基因演變到今日,就造成了有晨型人、夜行人,還有中間型。

    「晨型人」,大約占人口比例40%。晨型人比較喜歡黎明起床,一點都不需要勉強,他們也在早晨有最佳的工作表現,大腦這個時候很靈活,我老公就是標準的晨型人。

    另一種是則是「夜型人」,大約占人口比例30%。他們自然而然偏好晚睡和晚起,有時甚至過了中午才醒來,他們在晚上的時候會爆發靈感,可以完成很多事情。而剩下的30%人,則是介於這兩型之間的不同地帶,有稍微偏向晨型的,也有稍微往夜型的,我自己本身就是比較偏向夜型的中間型。

    #無法早起不是罪

    當然,每種類型的人,都可以經過習慣的培養去調整生活作息,但是這裡說的調整,是“微調”,而不是整體改變你天生的“型”。

    ‼️所以,你是不是可以自動早起,大多數是卻決於你的遺傳基因,和你努不努力真的沒有什麼關係,放下你的負罪感吧!

    可是後來的歷史發展,大部分國家進入了農業社會,「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作息變成了絕大多數人所遵循的慣例,連商業活動、政治活動,以至於讀書考試,都是以這樣的時間表去進行。

    #為夜貓子正名

    夜型人長久以來背負著較多負面的評價,大部分的國家和社會給予夜貓子非常不平等的看待😢

    ⛔️最常見的標籤就是:夜貓子是懶惰的。

    因為他們晚起,然後到淩晨才能入睡,其他人(多半是早鳥)基於錯誤的迷思而覺得責備他們的生活作息是天經地義的,再加上整體社會運行的時間表,還有根深蒂固的觀念,偏執的認為喜歡晚睡晚起是出於選擇,如果不那麼懶散,他們一定也能夠早起。然而,夜貓子是夜貓子,是基因決定的,他們沒有錯,而是我們大部分的社會時間體制在建立的時候沒有把他們的天生作息考慮進去。

    有很多的夜貓子必須在社會期待下早起,而且心裡可能還會有負罪覺得怎麼自己無法早起,還必須在表現不理想的早上開始工作,而他們真正的潛力又在傍晚及入夜時發揮,但是標準的工作時間在那之前早已經結束了,老闆也看不到。最最慘的,是夜貓子通常很晚才能入睡,但是卻又必須與早鳥同時起床,於是他們可能面臨睡眠長期受到剝奪,因睡眠不足而導致的健康問題就比較容易會降臨在夜貓子身上。

    #為什麼彈性工作時間很重要

    我們在瞭解了不同型人時候,我認為整體工時和社會期待需要改變,有彈性的工作時間,可以讓各種作息型態的人們去選擇,而不是單單只偏向其中一個極端。

    #介紹幾隻世界級夜貓成功人士

    美國前總統奧巴馬、提出演化論的達爾文都是著名「夜貓」,他們不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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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職考試種類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3-09-14 1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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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舒博確認黨籍存在 地院一審判決勝訴 找不到高院判決
    應該是國民黨沒上訴吧
    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4227
    【裁判日期】 1000121
    【裁判案由】 確認黨籍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7號
    原   告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蔡良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為被告黨員,並當選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詎被告前提
    請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民國99年9月14日第18屆第5次委員
    會議決議,以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
    有罪為由,依被告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作成撤銷
    伊黨籍之處分。嗣經伊提出申訴,仍遭被告依黨章第35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伊黨籍之處分。惟
    前開決議違反被告黨章等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1.被告現行黨章係於97年11月22日修正施行,而伊被訴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行為則係發生於87年間,斯時被告黨
    章並無現行黨章第35條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自無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規定之適用

    2.況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 項係針對選舉提名作業之規定
    ,而同條第3項係接續第2項,自亦係針對提名作業之規定
    ,且係以第2 項規定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之接續處分。亦即
    黨員須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受停止黨權處分,嗣復經
    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始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
    分。而伊並未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係於第二審始遭
    判決有罪,尚未經任何處分,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3.另伊於第一審獲判無罪,斯時被告並未依現行黨章第35條
    第4 項規定對伊作成任何黨紀處分,顯見被告認定該案件
    並無損及其聲譽,其自亦不得依該規定撤銷伊黨籍。況該
    項條文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至於處分種類則非絕對為
    撤銷黨籍,而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黨員犯被告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罪者方應予以撤銷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則該黨章第35條第4 項既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自不
    應出現相同於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處分,是縱依被告現行
    黨章第35條第4 項對伊議處,亦不應為撤銷黨籍之處分。
    4.再者,依被告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提名辦法第3 條、第11條規定,該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在當選或就職後,如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中央委員會註銷黨籍。然伊雖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惟該案
    尚未確定,被告逕為撤銷伊黨籍之處分,顯與前開規定相
    悖。
    (二)又伊身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
    條規定,如伊喪失被告黨籍,即喪失繼續擔任立法委員之資
    格,而伊之被告黨籍既仍存在,對此實有確認以保權益之必
    要等語。
    (三)聲明為: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
    (一)伊前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伊之聲譽有損、對社
    會公義有害,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而依伊黨
    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
    籍之處分。其中作為處分依據之伊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
    於86年即列為伊黨章第46條第1項第2款;於89年乃列為第43
    條第1項第2款;於96年及97年則列為第35條第1項第2款。是
    前開規定僅係條號略有變動,內容則從未修訂,並無原告所
    指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伊依前開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
    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目的乃為續保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之資格。惟原告早於99年10月14日經伊撤銷黨籍而喪失其黨
    籍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
    委員資格於99年10月14日即當然喪失,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非法之所許。
    (三)再者,原告係經伊遴選,代表伊出任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竟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收受不當利益而圖利他人,此為法院
    第二審判決所認定,其違紀行為,對伊聲譽已造成重大損害
    ,伊依黨章予以處分,自屬有理等語。
    (四)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目前為我國執政政黨,為人民團
    體法所指政治團體(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 條、第44條、第45
    條規定)。而設立政黨,及嗣後黨員之加入等行為,乃設立
    人或黨員為達成一定目的而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
    法律性質,屬共同行為,是黨員加入政黨之行為,係基於法
    律規定而形成之私法上共同行為。原告與被告間因黨員身份
    而生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核屬私法領域,原告之黨籍是
    否存在,攸關原告得否以被告黨員身份對被告享有權利並負
    義務,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二)查原告為被告之黨員,並當選為第7 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
    查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案列96年度特偵字第1號、第6
    號),一審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案列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
    ),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8日以98年
    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原告有期徒刑7
    年6月。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乃於同年9月14日第18屆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
    第二審判決有罪為由,依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之處分。嗣經原告提出申訴,被告
    提請99年10月13日第18屆第5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仍
    以原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被告聲譽有損、對社會公
    義有害,且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為由,而依被告現
    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原
    告黨籍處分之決定等情,有原告之黨證、被告中央考核紀律
    委員會決定書、被告中央委員會函文及前開刑事判決書節本
    、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34頁、第10-17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正。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二審法院判處
    徒刑在案,業已損害其聲譽,並與其現行黨章所定懲處要件
    相符,其對原告作成撤銷黨籍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惟查:
    1.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3、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
    銷黨籍處分部分:
    查被告之黨章自民國13年至今曾多次修正,97年11月22
    日被告舉行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將黨章第35
    條第2 項修正為:「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
    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
    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
    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
    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
    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
    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
    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
    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
    3 項:「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
    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及第4 項:「黨
    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
    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
    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
    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之規定(見本院卷第86頁)。惟被告中央
    委員會於98年3 月11日致函其各縣市委員會,其中記載
    :「…二97年11月22日第17屆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
    過修改本黨黨章第35條有關『黨紀懲處』條文,此次修
    改黨章後對黨紀處理、提名規定採取更嚴厲標準,對當
    事人可能產生影響,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採取『從優、
    有利於當事人』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辦理,以避免爭
    議…」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當時之副秘書長
    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委亦對外表示:「不溯及既往是以
    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前,
    依修正前的黨章規定,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後,依修正後
    的黨章來適用」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媒體報導足憑(見
    本院卷第44頁),足證被告於97年黨章修正後懲處黨員
    時,仍應適用受懲處人行為時之黨章規定,但行為後之
    黨章規定有利於該黨員者,適用最有利於該黨員之黨章
    規定。
    原告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罪之行為,係發
    生在86、87年間,此觀該判決書即明,依前揭說明,被
    告於98年間懲處原告時,應適用86年時之黨章,而不應
    逕予適用97年修正後之現行黨章。而被告86年時之黨章
    並無與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4 項內容相同或類似之
    規定,有該年度之黨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64 頁
    ),則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間逕以
    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
    ,其中央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以相同理由,另引
    現行黨章第35條第4 項規定維持該處分之決定,均非有
    據。
    2.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原告處以
    撤銷黨籍處分部分:
    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係以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其中央
    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則另引現行黨章第3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維持該處分。而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
    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黨員有下列行為
    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二損害黨之聲譽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二停止黨職。三停止黨權。四撤銷黨籍。五開
    除黨籍」,前開規定於86年時之黨章則分別列於第46條
    第2款及第47條第1項。
    被告雖辯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
    係認定原告於第3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有接受中華民國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之賄賂,而於立法院
    為提案、連署提案、覆議、邀集或代表協商、發言支持
    、請同黨立法委員支持、贊成表決等職務行為,積極協
    助推動藥事法第103 條修正案之修法程序,使中藥商於
    修習一定中藥課程,無庸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從事調劑
    業務之行為,因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告之行為
    ,業已損害被告聲譽,被告得依前開黨章規定懲處原告
    云云。然「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
    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
    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
    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
    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
    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
    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
    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
    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
    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
    有理。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執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之理由,均不
    足採,前開處分決議核與被告之黨章相違。人民團體法中對
    於政黨黨員受不當懲戒處分時之救濟途徑未設明文,於此應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瑕疵如何救濟之規
    定以濟之。被告對原告施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既違反其章
    程,應屬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參照),原告之黨籍未因
    前開無效之處分而喪失,即可認定。準此,原告訴請確認其
    對被告之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公職考試種類 在 吳老師教學部落格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7-13 09:48:43

    國家證照(行政院勞委會)
    1.軟體應用乙丙級。
    2.網頁設計丙級。
    3.硬體裝修乙丙級。
    4.軟體設計乙丙級。
    5.網路架設乙丙級
    TQC考試趨勢分享:高階證照時代來臨TQC+
    近來TQC證照考試已漸漸朝更高階發展,由於考電腦證照已經成為時下年輕人的一股風氣,
    升學與球直沒幾張證照,似乎就不如別人,相較之下,OFFICE證照已經是人人必備的。
    但除了OFFICE類證照外,還是會被比較的,
    線在的觀念,已經有有證照,提升至有什麼證照的階段。
    除了要有證照,還要看有什麼樣的證照,
    因此,高階證照漸漸受到青睞,而哪些算是高階證照呢?
    以TQC的規劃,TQC-EC中考的都可以算是高階證照,EC系列認證包括:
    1.專業網頁設計工程師
    2.專業多媒體網頁設計工程師、
    3.專業電子商務應用工程師
    3.專業網站程式開發工程師、
    4.專業互動式網頁設計工程師、專業網站資料庫管理工程師、專業資訊管理工程師

    考試的內容屬高階證照有:
    影像處理:PHOTOTSHOP CS3或 PHOTOIMPACT X3
    多媒體:FLASH8 的進階級,會考到ACTIONSCRIPT
    程式設計類:VB專業及與JAVA專業級
    網頁設計:JAVASCRIPT專業級 與 PHP專業級
    工業繪圖:AUTOCAD 2010、2008與 SolidWorks

    以上幾張證照都是很不容易取得的,能通過的算是鳳毛麟角,也因此若能取得這些證照其中之一,
    一定能因此在升學上得到肯定,
    職場上受到一定的重視,
    即使沒有直接加分,至少升學時可以得到多一點得注意與討論。
    求職時,能多一點被口試到的機會。
    所以要能在競爭者之中脫穎而出,高階證照是時勢所趨,
    所以高中高職生若能利用暑假參加暑期密集證照達人班,
    相信除了對未來升學有助益,對未來就業更是取得入門卷。

    最近也是因為郵局招考才讓 TQC-EC 受到很多人的注意,
    其實TQC-EC考試科目出來已經有一段時間,
    只是因為大部分的人都對只知道程式設計類只有國際證照,
    可能是因為宣傳不夠吧!所以一般人不知道原來 TQC 也有辦成式設計的認證,加上 TQC考場大多還停留在 OFFICE考試為主,
    實在是高階的考試除了要花時間去研究考式的環境,包括硬體與軟體和許許多多的設定;

    1.硬體設備需要更高階的電腦才跑的動。
    2.軟體要裝許許多的的套件,還要確定裝了之後能跑得出來。
    3.監評老師本身的功力要夠,不是都裝好了就沒事,若是臨時考式有問題,還要懂得如何解決。
    4.監評老師要能隨時回答考生的突發問題,也就是老師自己也要考過這個考試,或是曾教授過這門科目才行。
    5.最複雜的設定要以PHP為最,光是WEB網站設定,又不能與IIS衝突,APPACHE只好掛在8080PORT,加上PHP與MYSQL也要掛載正確,裝完畢之後,還是設定MYSQL的資料庫管理員,確定MYSQL有裝好等等設定,這些都不簡單啦!
    不過設定好之後考生考起來就很得心應手了!

    我覺得因應大環境的改變如ECFA的簽訂後,高階人力需求大增,快快充實程式設計的能力是有必要的,除了公職考試需求,高職生也可以利用平時開始準備,把 TQC-EC 當成努力的目標,在畢業前拿到這張證照,除了升學加分外,未
    來就業也會有幫助。
    湜憶溫馨考場就在[民權西路捷運站]正對面

    (吳老師提供)

    吳老師教學網:
    http://3cc.cc/10g
    部落格:
    http://terry55wu.blogspot.com/
    溫馨論壇
    http://10g.10g.com.tw
    湜憶電腦[民權西路捷運站]正對面
    http://www.10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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