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4萬的網紅遠見雜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市場顯學的 #ESG,其中的G是 #治理,而不是 #政府‼ 】 📍 #銀行 公營並非 #自由經濟 的常態, 麟洋配所屬的 #土地銀行,早於2002年時即應民營化。 📍 同一梯次的 #合作金庫,不但在兩年半內,完成公司化、上市、民營化、購併、及資本市場募資,而且資本適足率也達到國際標準。 ‼ 但...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在 遠見雜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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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顯學的 #ESG,其中的G是 #治理,而不是 #政府‼ 】

    📍 #銀行 公營並非 #自由經濟 的常態,
    麟洋配所屬的 #土地銀行,早於2002年時即應民營化。

    📍 同一梯次的 #合作金庫,不但在兩年半內,完成公司化、上市、民營化、購併、及資本市場募資,而且資本適足率也達到國際標準。
    ‼ 但經營上卻沒有真正民營化,也就是無法凸顯 #企業化 的效益,法律名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可曾真正移轉過?

    #華人精英 #陳冲
    本論壇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05 2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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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信,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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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年前的昨天,時任行政院長謝長廷宣布中華電信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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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誰掌權?

    早期的電信服務是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負責,政府開放電信產業後,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讓電信事業由民間企業經營,而電信總局的營運部門也在 1996 年獨立成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初期雖然是交通部百分之百持股的國營企業,但也朝著民營化的方向前進。

    2005 年 8 月 12 日,政府總共賣出 17% 中華電信的股份,加上開放給民眾購買的部分股份,政府對中華電信的持股降到 50% 以下,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中華電信已經不是公營企業。2012 年 1 月底,政府持股比例只剩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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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營後,就不是公務員?

    按法律規定,公營企業在民營後又繼續留用的人員,將會喪失原本公務員的身份,當然,就不能享受原有待遇。員工們相當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他們還是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不過最後都敗訴收場,法院認為既然中華電信已經不是國營事業,所以原中華電信員工的身份性質,也從公務員變成一般吃人頭路的員工。

    訴訟一路輸,最後這群員工認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關於公營事業變成民營事業的時候,留任員工喪失公務員身份,而且年資就此結算的規定違憲,提起釋憲聲請。而釋憲的聲請人總共有 13,564 人,創下司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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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合憲!」

    2018 年 5 月 25 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64 號解釋,確認相關法律「合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既然憲法都開了公營事業轉民營的門,那麼公營事業的員工也不能期待他們不會被民營。

    而且,大法官認為服公職權利沒有厲害到像吃了無敵星星一樣,只要有適當的配套過度法律規範,國家還是可以限制相關的權利。

    所以,在中華電信轉型的過程中,也有配套的法律規範,保障原本中華電信員工的權益,所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

    公務員或許是鐵飯碗,有些人的鐵似乎還是會生鏽,沒辦法一票玩到底。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03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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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可以兼任勞工身份嗎?】

    看起來好像有,但如果有,那我們究竟該怎麼理解呢?

    公營事業人員因為其所屬組織的特殊性,進而造就了其身分上的特殊性,即便運用了大量篇幅介紹其背景、任用以及所屬,最後在實務運作層面上真正要處理的問題仍在於,究竟應如何決定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的權利義務?

    此問題具體化後,成為在勞動法令與公務員法令間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該如何選擇適用的問題,勞動法令主要係勞基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公務員法令主要係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為解決選法適用問題,勞動基準法規定:

    原則上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話,就用那個更好的規定。

    究其緣由,公務員兼勞工身分者多係採取與公務員相同或類似的方式,例如經國家舉辦之考試錄取,此時既然在任用方式上與一般公務員無異,則任免、獎懲、退休等事項上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辦理,較能保障其權益並充分表彰其具公務員色彩之面向,前述立法理由亦提及此類事項為維持公務員管理體系之完整,應適用公務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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