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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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外送員在鴨肉飯店等候取餐,因等候期間有三名順序在她後面的人都取餐了但女外送員還沒有取到餐,女外送員便詢問店家,但卻遭一名自稱老闆的男子😡嗆「不爽就不要做熊貓啊😡」、「妳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很跩捏齁,馬的咧,破查某咧,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每次都在檢討機車,好好的直直騎直直走也會碰到大爺,拜託各位大爺不要雙重標準好嗎? 將心比心很難? 讓一下就好了啊!! 以下為後續,BY 當事人 在107年7月2日的時候在淡水區公所開調解委員會 他到現場的時候還死不認錯 以下對話讓大家笑笑 大爺:我真的在趕時間,我還要去別的地方施工 我:所以...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Joanne Chou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9 14:51:22

下篇 - 前情都在上篇(2018/4/22的貼文) 2018/4/22那天半夜她從晚上11:00不停的發出我所有私下跟她的對話包括我的個人隱私跟生活,一直到隔天早上9:00才停止,總共一百多篇限時動態。只因為我4月發了一篇澄清文,那篇澄清文是為了澄清在那個月她不停的發影射、罵我的限時。 當天凌晨...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1 06:38:51

近日很遺憾,在雅芳粉絲團遭遇一件個案,疑似在候選期間支持同區競選對手,而公然在粉絲團留言,其內容無法提出指證的文字。因以涉嫌達妨害名譽之實,又適逢選舉期間已違反選罷法,本人於107年10月14日星期日,已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律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全年無休的,所以順帶一提,不用等星期一上班時間,雅...

  •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05 22:04:38
    有 223 人按讚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外送員在鴨肉飯店等候取餐,因等候期間有三名順序在她後面的人都取餐了但女外送員還沒有取到餐,女外送員便詢問店家,但卻遭一名自稱老闆的男子😡嗆「不爽就不要做熊貓啊😡」、「妳在外面不要給我遇到!很跩捏齁,馬的咧,破查某咧,沒有被人家打過是不是」「我老闆啦,怎樣😡!來啊來啊!來告我」「妳想紅,我會讓妳紅」。

    消息一曝光,大票網友以1顆星⭐負評灌爆店家,截至1月4日凌晨有高達8,778則留言,但現在在Google Maps已經找不到該店家資訊。

    據新聞報導,這名女外送員已經對該名男子提起刑事上的 #公然侮辱 及 #恐嚇 的告訴。這點沒有問題。但是對於大批網友以1顆星負評灌爆店家,有沒有問題呢?

    謝憲愷律師表示,如果網友沒有實際在這個店家消費過,卻在不特定人都可以閱覽的該店家Google Map評論區,給一顆星⭐並發表類似「人家留負評還會洗別人評論」、「不推不舒服,不知道好評是不是自己洗的」、「老闆態度不佳」等等。如果被店家提起刑事告訴,曾經就有法院判決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佈文字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當然,如果你確實在店家消費過,並且在Google Map上為適當的評論的話,就算店家覺得你在「誹謗」,因為對於店家的服務態度、店家品質等的消費評論,屬於可受公評的事項,原則上不會成立誹謗罪。

    另外要提醒民眾,隨意在店家的Google Map上惡意評論,除了可能會有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外,店家甚至還可以對惡意評論的民眾提起民事求償,法院除了判民眾賠償一定金額外,通常也會應原告請求要求被告將評論公開頁面所發表的評論刪除。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24 10:30:00
    有 310 人按讚

    【網路亂講話,小心賠大錢】
    
    南港小模案中,程宇的女友 B 一度被懷疑參與其中,進而引來許多網友與鄉民大量的謾罵與攻擊「灌爆」臉書,內容包含謾罵的字眼包括「爛人」、「廢物」、「垃圾」等難聽措辭。
    
    隨後事件大逆轉,許多網友趕緊刪留言怕被告,實際上不論梁姓小模有罪與否,這樣的謾罵行為都可能惹禍上身。
    -
    🚄在臉書開噴有可能會被判「罪」
    
    刑法上處理妨害名譽案件有「公然侮辱」與「誹謗」兩種罪名,差別在「公然侮辱」是抽象的謾罵,而「誹謗」的內容有具體的「事實」。
    
    看不懂嗎?沒關係,我們解釋給你聽:
    
    例如上面提到的「廢物」、「垃圾」就是沒有任何「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所以是「公然侮辱」;如果今天網友造謠 B 曾做過什麼壞事,這時候提到了「具體事實」(雖然是不存在的事實),就是「誹謗」。
    
    此外公然侮辱的「公然」不只包含不特定多數人,特定的多數人也符合這個要件,所以大家在臉書與 PTT、巴哈或是 Line 群組,發言的時候還是要記得尊重包容友愛。
    -
    🚄民事刑事左右連拳
    
    網路的謾罵行為除了可能吃上刑事官司之外,同時也可能要負擔額外的民事賠償。
    
    民法規定,這樣的行為構成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所謂的人格權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當人格權被侵害的時候,民法規定可以請求行為人賠償一定的金額,如果被侵害的是「名譽權」,還可以請求法官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等)。
    
    像本案中被辱罵的 B 除了刑事告訴之外,也能一起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進而向網友求償,甚至是要求公開道歉。
    
    像 PTT 上常有鄉民一時衝動在推文中辱罵公眾人物,之後具名發文公開道歉的例子(然後下面推文就會刷一排 OO 打球你當球)。
    -
    🚄我的言論自由ㄋ
    
    如果常在關注臉書、PTT、巴哈等論壇的話應該會發現,只要留言或推文吵起來,就一定會有人講自己有言論自由你憑什麼限制我。
    
    但他們不知道的是,言論自由雖然是你的權利,但絕對不會是阻卻違法的金鐘罩,當你的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的重要權利時,言論自由就必須退讓。
    
    多元的聲音與討論固然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內容,但並不是無限上綱。

  •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03 22:39:58
    有 36 人按讚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對於使用他人頭像變造(捏假)有違他人身分的不實照片,變造者與散播者同為假消息同處分!

    ➥立法院公告(編號:R00573)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1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573
    一、題目: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染病防治法、證券交易法、著作權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媒體報導假新聞、假消息干擾施政、中國「網軍」製造假新聞有國安疑慮,引起各方重視,尤其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行九合一選舉,情況恐更加嚴重。行政院表示,將盤點法規,確立修法方向。本院委員亦已分別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以下爰提出研析意見:
    (一)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其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
    (三)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第9)屆委員為反制假消息提出修正草案者,其修正重點包括:
    1.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的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已不再限於實體,並已擴及至網路領域,有委員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2,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予以處罰。有委員提案認為,假新聞、假消息屬於「謠言」的一種,為明確且有效規範、處罰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故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
    四、建議事項
    (一)依現行法律,針對網路上假新聞、假消息,已有各種處罰規定。惟查緝此種行為,各種網路平臺例如Facebook、LINE、Google等各有查帳號IP規定,公文往返耗費時間,而依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發通訊監察書的要件之一,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之罪幾乎未符合要件,另法院是否核發亦為問題。至於若為國外IP,尚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跨境偵辦,困難度更高。目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特別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其加強查緝之決心值得肯定。據報載,刑事警察局表示,該小組與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各縣市警局受理有關選舉人控告誹謗、網路假消息等相關案件,該局會派員專責協助地方警局,若公家機關或候選人直接到該局提告,會主動偵辦;依刑事警察局統計,至10月18日,各警局已偵辦移送選舉誹謗案件56件67人,其中屬網路不實言論,如假消息案件35件41人,目前已查獲包括總統蔡英文南下勘災時,雲豹車上官兵荷槍實彈等4件網路不實訊息,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爰此,藉由專責小組加強偵辦網路假新聞、假消息,以降低危害。
    (二)行政部門目前建立政府資訊發布窗口,除透過發言人制度澄清外,另於網站上設闢謠專區,並適時發布新聞,包括宣導及處置假新聞等措施。而有關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部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07年10月17日新聞稿,該會係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辦理,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本項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電視臺設立之自律規範機制應為事實查證,並藉此責成電視臺自我檢視其製播內容之妥適與否。就此廣電業者查核及自律機制,目前輿論批評尚有改善空間,亦即業者常未踐行新聞查證,導致現行新聞亂象。故NCC就此重要之監理項目,應持續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規範內容,進而落實查證機制,據以報導正確新聞以打擊假新聞、假消息。
    (三)因網路內容樣態多元,先進國家並未就網際網路制定單一規範,而我國應否制定專法進行規範,目前各方意見不一,行政院亦擬先盤點法規後再議。本院目前修正草案,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係擬將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明列為國家主權所及;而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則係為更明確將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予以規範。該二修正草案均可提高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規範之明確性。

    撰稿人:呂文玲

  • 公然侮辱罪賠償金額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3-31 18:17:28

    每次都在檢討機車,好好的直直騎直直走也會碰到大爺,拜託各位大爺不要雙重標準好嗎? 將心比心很難? 讓一下就好了啊!!

    以下為後續,BY 當事人

    在107年7月2日的時候在淡水區公所開調解委員會
    他到現場的時候還死不認錯

    以下對話讓大家笑笑

    大爺:我真的在趕時間,我還要去別的地方施工
    我:所以趕時間還可以逼車然後拿球棒打我?

    大爺:我也很怕你會拿機私下來,現在的年輕人都很兇,動不動就拿開山刀
    我:那你不要攔車不就好了?

    最後公然侮辱的部分我跟他用五萬元和解,強制罪以及恐嚇的部分我打算再跟他請求民事賠償
    不意外的話大概再加告他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讓他吃點苦頭
    最後聽說逼車罰單已寄出,金額不低於2萬

    再繼續逼車啊!看我怎麼搞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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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RANAIKA ► https://youtu.be/ZcZ5MKECHB0
    Nessun dorma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6SssLxzg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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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__________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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