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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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236的網紅楊朝鈞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罵人真的有價目表嗎❓ 前陣子網路瘋傳一張罵人價目表(🔍「罵人價目表」),稱是經過法官認證。 不少人真的認為可以依據此表,提告公然侮辱罪、請求賠償金。或是認為可以選擇付得起的項目去罵人(跟餐廳點菜一樣?),反正賠得起就好。 但實際上這麼做的話,結...

  • 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04 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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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人真的有價目表嗎❓

    前陣子網路瘋傳一張罵人價目表(🔍「罵人價目表」),稱是經過法官認證。

    不少人真的認為可以依據此表,提告公然侮辱罪、請求賠償金。或是認為可以選擇付得起的項目去罵人(跟餐廳點菜一樣?),反正賠得起就好。

    但實際上這麼做的話,結果很可能讓你失望。

    為什麼呢?

    這個價目表有什麼問題嗎?

    📙問題1:只要罵價目表上的話,必定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光是說價目表上的話,不見得就會成罪,還須判斷是否符合其他要件。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侮辱,才會成立。若像在簡訊中罵人,或用fb、line一對一私訊罵,這樣的方式一般皆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不符合「公然」要件,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且說了價目表上的話,不一定就是「侮辱」行為,「侮辱」行為是指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那怎樣算足以貶損他人評價呢?這需要參酌「個案」罵人者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不可用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此外,公然侮辱罪要成立,還必須罵人者有故意,也就是罵人者知道場合屬於「公然」,罵人的話屬於「侮辱」,且仍想要侮辱他人。

    如果都符合上述要件,最後還須判斷是否有刑法第311條規定所列之不罰事由,若都沒有,才有可能成立此罪。

    因此不同情況、不同人說了同樣的話,可能有的人成罪,有的人無罪。

    📙問題2:法官真的會依照價目表核定賠償金額嗎❓

    首先要先了解,罵價目表上的話,是否一定可以請求賠償呢?

    這是不一定的。

    因為依照民法規定求償時,雖然沒有公然侮辱罪這麼多嚴格的要件,但仍須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程度,有到情節重大的情況,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至於怎樣算情節重大呢?光看這個要件這麼模糊,就知道這在每個個案中又有的討論了。

    若真的被認定達情節重大,法官是否會照價目表認定精神賠償金額呢?

    不會的。

    精神賠償金額的認定,需由法官參酌「個案」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多項因素,綜合判斷出一個相當金額。

    也就是說,不同人間罵了相同的話,判賠金額不見得會相同。

    所以,這個價目表看看就好了,別太認真。

  • 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25 2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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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天看到這則新聞也是讓我一肚子氣,氣到我都想吉死那個傳訊息者。
     
    案件裡的行為是「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以及「在Instagram公開自己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這舉動說穿了是在羞辱聽障人士,因此可能走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訴訟途徑,以及提告刑事的公然侮辱罪。
     
    過去在判決實務上,侵害名譽不見得是要用講的才會成立,用各種行為來羞辱人,都可能成立。
    像是直接朝別人身上潑滿水(台南地院106年度新小字第97號判決)、賞巴掌(嘉義地院104嘉小字第41號判決)或是吐口水、比中指(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判決)都曾經被判決認為是侵害名譽的行為。
    若法院願意承認這種非言語的羞辱行為構成侵害名譽,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去請求精神賠償。
    而且,雖然當事人不是公開侮辱,但先前在新竹地院有判決認為私訊罵人也構成侵害名譽,不見得要公開。
     
    但走侵害名譽權的途徑,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證明損害,也就是名譽的受損程度。法院通常會衡量雙方(加害人、被害人)的所得、地位以及個案的情況,用心裡的一把尺去訂定賠償金額,因此比較不好證明與預測。
    若把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一併納入考量的話,很可能在費用的上面並不划算;但如果當事人想要出的是一口氣的話,就另當別論。
     
    同樣地,民事上構成侵害名譽,刑事上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若私訊者與發IG的是同一個人,就有可能構成公然的要件,就看檢察官願不願意承認這種羞辱特定族群的行為算是法律上的侮辱。
    有鑑於實務上公然侮辱罪的成罪率相當高,如果檢察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個惡作劇的人應該是會受到處罰。
     
    上面的分析是以律師的身分來思考,如何從實務上曾有的案例、可能的權利基礎去提告。
    但若撇去訴訟可行性來講,我覺得:
    這些聽障者自己活得很好,他們的名譽才不會因為無聊人士的小動作而受損。這樣的行為不是侵害名譽,是歧視。套一句大法官常講的詞,侵害的是「人性尊嚴」才對,這時應該依據「其他重大人格法益」的侵害來請求賠償,才能符合傳訊息者的惡質行為。
    可惜的是,「歧視」在法律上並沒有意義,「人性尊嚴」在法律上更只是個虛幻的名詞,除非額外立法(像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才會有明確的定義。目前雖然也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它規範的目的在於保障權益(像是考試、補助),沒辦法處理像這個案件裡的歧視問題。而實務上也少有判決因歧視而判准賠償的案例,如果不走侵害名譽而是重大人格法益,那就是一步險棋…
    雖然前陣子有消息說要推動反歧視法,但雷聲大雨點小,至少在通過以前,被歧視的人可能就很難單因歧視去進行訴訟。
     
    也許有人會覺得地獄梗不過就是個梗,純屬幽默為什麼要這麼認真?但句話應該要建立於地獄梗真的只是梗的前提之下。把地獄梗變成現實,做出傳語音訊息給聽障人士的低級舉動,那不就是把地獄帶來人間?

  • 公然侮辱精神賠償金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4-08 21: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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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一些民眾的口頭禪,比起罵三字經更琅琅上口,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霧沙沙。
     
    🎸經典款: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精神賠償(法律上稱「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告。依照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最常見的,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他方的身體、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體的修理費用,還能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而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要依照傷害程度來區別賠償金額,輕傷就判賠的較少。
    第二常見的,例如侮辱、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進階款: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如果你受害的不是上面列舉的幾種,也沒關係。如果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的話,也有機會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過往判決認為包含「居住安寧」,以及「遷葬」。
    例如,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你的生活起居,就是侵害你的居住安寧,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也不是任何噪音都賠喔!像是士林地院103年訴字953號判決,認為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通常來說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能判賠,不是單憑原告的主觀認定。
    至於遷葬,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裡,殯葬管理所沒事先通知親人,就擅自將祖先火化、遷葬至他處,這些親人提告精神賠償最後獲准。
     
    身分法益的部分,目前廣泛承認的是「配偶權」。若有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影響配偶之間的相處,受害者就可以請求小三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這一部分的賠償,有些法院認為不需要到「通姦」,過度親密就可能成立了,像是 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363號判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小三與出軌者親密出遊、互稱公婆也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賠多少?
     
    精神賠償不像是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來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
    至於怎麼判斷,法官會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該賠多少。
    簡單來說,精神賠償的請求不是讓你獅子大開口,除了考量你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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