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察而開口大罵會有法律責任嗎 ?
有人喝醉酒後大鬧,警察會到現場控制狀況,然而卻遭到喝醉的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以不堪的字眼辱罵,有的還會對警察動手動腳,而這樣的行為除了有可能妨礙公務,還會有什麼問題呢?
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到的 #侮辱公務員罪!
今年四月有個喝醉的男子載超商大鬧,在被警察逮捕...
#不滿警察而開口大罵會有法律責任嗎 ?
有人喝醉酒後大鬧,警察會到現場控制狀況,然而卻遭到喝醉的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以不堪的字眼辱罵,有的還會對警察動手動腳,而這樣的行為除了有可能妨礙公務,還會有什麼問題呢?
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到的 #侮辱公務員罪!
今年四月有個喝醉的男子載超商大鬧,在被警察逮捕後,在警局大吵以外,辱罵警察三字經,結果遭到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 #判處拘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年簡字第1939號刑事判決)
我們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 #刑法第140條有寫到,其 #構成要件: 🔺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
例如:
像是警察來依法臨檢時,辱罵警察;或是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在一旁辱罵,都是會成立的喔!如果違反此條,可是會被處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是 #100元以下的罰金。 🔺我們拿兩個最近剛出爐的判決來說明一下: ◆ 第一個案例是:
因發生糾紛,對方到警局求助,警察在進行處理時,王男在警局外對員警辱罵「流氓」、「X你老師」等等難聽的字眼。
警察在接受民眾的求助,基於職務上的必要,#依法處理,然而王男卻因心生不滿而在派出所外對員警辱罵,這樣的行為除了極為不妥外,也構成#刑法第140條的要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 #公然侮辱,因此最後王男被法院判處拘役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簡字第 1459 號刑事判決) ◆ 第二個案例是:
廖男因與他人發生糾紛,以工具破壞他人田地,警察接獲報警後到場處理,卻遭廖男當場以五字經、「畜生」等詞辱罵。
警察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便是 #依法執行其職務,而廖男卻當場對員警們辱罵,這樣的行為便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侮辱,因此最後廖男遭法院判處#罰金2000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港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像上面所說的案例屢見不鮮,所以我們還是要呼籲大家,對於警察執行職務時,千萬要心平氣和,乖乖配合,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開口辱罵,辱罵他人並不是正確的行為,如果不服警察,應該要以正確的管道去申訴,而不是侮辱警察,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唷!!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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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87602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北檢政治辦案,司法癡漢惡名再添一樁】
動物在水裡排泄,你一輩子就喝屎水了。
即使淨水處理過。
多年前喝過酒,你一輩子就開車酒駕了。
即使酒測未檢出。
飼養餵過萊劑,你家一輩子就用萊牛了。
即使SGS未檢出。
民間業者兢兢業業煮麵,只因行政院要攻擊柯文哲,店家慘遭飛來橫禍,北檢又千方百計為丁怡銘脫罪。
請注意皇家傳承牛肉麵這一段:
「❻以下為偵訊時的其中一道題:
11/12發言人所提的『萊劑美牛』所指的是
(A)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牛肉
(B)曾食用過萊克多巴胺,但已代謝掉的美國牛隻
我的回答是𝐀,但他們與我解釋了一小時,顯然希望我在筆錄中回答𝐁
❼對我而言,他們只想要找到他們要的答案,我的商譽,我提供的資料似乎沒有參考價值」
如同柯建銘之子大麻案,不是等著對方領件人贓俱獲,而是主動通知柯鈞耀,改以傳約到案,給予充分串供空間,果然是黨證無敵。
過去,我會為司法人員說話,畢竟法律構成要件時常與一般人想像不同。
但是,我親身領教過北檢的黑,推翻地檢署與法院標準,惡意切割脈絡而起訴。一審法官又公報私仇判公然侮辱,所幸二審逆轉還我清白。
試問我要如何再幫司法人員辯護?這種政治辦案的敗類不除,人民當然無法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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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又遲到了
日前,前立委羅淑蕾與前立委黃昭順對已故台北市議員李新女友郭新政與知名主持人盛竹如提起的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案,告訴人對此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已臻完備,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全案確定。
這則新聞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和立場,這邊就不多做評論,不過可以藉由這則新聞向大家介紹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還有誹謗罪要如何才會構成,詳以下說明。
首先,「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抽象謾罵」,而後者是對於事實的「具體指摘」,例如:罵人「王八蛋」、「垃圾」就是屬於侮辱的行為,而罵人「你是不是當妓女的?」就有可能構成誹謗,公然侮辱保護的是人的「主觀感情名譽」,而誹謗罪則是保護人的「客觀評價名譽」,簡單來說,如果你只是被罵的當下覺得很丟臉、很不爽,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當然還要符合公然的要件:三人以上),但如果對方罵人的內容會影響到其他人對你這個人的評價,會造成你客觀名譽的減損,就可能是構成誹謗的相關罪責。
經過上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應該可以明瞭這則新聞中就是涉及妨害名譽中誹謗罪的相關爭議,不過由於民主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避免大家因為怕不小心說錯什麼話,就被刑法處罰,造成寒蟬效應,我國對於誹謗罪的成立也設下了許多限制,以下著重說明主觀上行為人有沒有誹謗故意的認定。
誹謗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當然要有誹謗的行為以外,主觀上也需要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並散布於眾的故意,若是不小心說錯話造成他人名譽減損,是不在處罰範圍的!又就算符合上述處罰的所有條件,仍有一些例外情況是不予處罰的,第一類是所謂的「善意言論」,其中包含「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四種情形,這些狀況因為都有高度可能面臨不得已的事由,所以刑法例外不罰。第二類則是「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若不屬於第一類,只要能證明你所發表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不純粹只涉於他人私德且言論為真實者,刑法即不予處罰,而其中「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並非百分之百的真實,而是依所發表言論的公益性高低及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由法院認定,是否有意圖貶損他人名譽的主觀意圖。
以上大致就是妨害名譽相關罪章的簡單介紹,現在社會中因為許多人常常都有類此相關的紛爭,先事前稍做了解一下,不但可以避免無故消耗司法資源,也可以對自身權益更有保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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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國的 #司法 真的能相信嗎?真有所謂的 #司法獨立 嗎?未來 #人民 要對 #警政署 #警察局 #潑漆 的話也能夠和 #民進黨 享受同樣 #免罪 待遇嗎?>
民進黨幹部吳濬彥等6人,3年前到警政署大門警徽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等文字,再於大門上潑灑紅漆,一審依毀損罪判6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逆轉,都判無罪確定。
高院認為,吳男等人分別在警政署大門、圍牆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但並未使其本體、外形受損壞,亦未使該等物品用以屏蔽、管制之效用喪失,難認有毀棄、損壞之情。
高院指出,這些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但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未使該等物品「致令不堪用」,不符合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合議庭表示,吳濬彥在警政署大門、圍牆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323」及「四周年」等文字,非屬抽象謾罵或嘲弄詞語,至潑灑紅漆部分,依常情觀之,亦難謂寓有何貶損、污衊評價之意,不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
檢方起訴指控,吳濬彥、張迪皓及張耿維等6人,在2018年到警政署大門警徽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等文字,再於大門上潑灑紅漆,並在行政院之4號門、5號門前,再將紅漆潑灑於擺放在該處的鐵拒馬。
民進黨6幹部潑警署大門紅漆 二審竟大逆轉無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3001980-260402
#民進黨幹部 #吳濬彥 #張迪皓 #張耿維 #檢方 #潑灑紅漆 #高等法院 #公然侮辱公署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