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然侮辱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然侮辱告訴乃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然侮辱告訴乃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然侮辱告訴乃論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

  • 公然侮辱告訴乃論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2 20:59:01
    有 1,322 人按讚

    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以強暴、脅迫、恐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罰金30萬元。萬一,因此造成醫事人員重傷,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也都明文規定⚠️

    這些刑事責任不管輕重,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等待被害的醫事人員提告,檢警就要積極偵辦,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讓他們負起應有的責任。

    在這個疫情危急時刻,許多醫護人員在醫療前線堅守陣地,協助被感染的病患,他們是我們健康與生命的守護神。對這樣殘忍的醫療暴力行為,我們予以譴責並絕不容忍。

    讓我們一起維護醫事人員,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

    #挺醫護
    #保醫護

  • 公然侮辱告訴乃論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16:50:04
    有 488 人按讚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

    ■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

    ■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 公然侮辱告訴乃論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11 17:57:25
    有 221 人按讚


    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

    原討論串:

    【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0292693763470

    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

    9月12日週六下午,歡迎響應國際挺核活動,跟北極熊出來走一走!

    👉立刻點選參加:2020 Stand up for Nuclear (Taipei)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33122707811677/

    💧定期小額捐款,支持以核養綠,對抗利益團體!
    https://p.ecpay.com.tw/6DB4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