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隱私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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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隱私權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護台胖犬 劉仕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監察院下設 #國家人權委員會 昨天發出新聞稿如下: 「標題:人權會:個人隱私為公政公約所保障 內文: 有關防疫期間個人隱私權之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 說明如下: 一、 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高之際,台灣仍維持相當之日常生活與經濟發展,不僅獲國際各界肯定,台灣人民之生...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隱私權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05 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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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下設 #國家人權委員會 昨天發出新聞稿如下:

    「標題:人權會:個人隱私為公政公約所保障

    內文:

    有關防疫期間個人隱私權之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 說明如下:

    一、 在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高之際,台灣仍維持相當之日常生活與經濟發展,不僅獲國際各界肯定,台灣人民之生命、健康與財產權等保障,也遠優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防疫成就。國家人權委員會站在保障與促進人權的職責,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全體國人的共同努力,表達肯定與感謝。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有關個人隱私之保障,向來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所關注。惟有鑑於全球疫情仍屬嚴竣,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仍應兼顧全體國人健康權,因此將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以維人權。」

    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對此公開在臉書上表示:

    「第一次聽説有國家人權委員會面對自己察覺的人權侵害疑慮,公開説是該讓人權侵害繼續發生、坐等人權侵害結束再處理的⋯⋯」

    ***

    「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這句話,真是說不出的怪。

    講真的,大多數人民都很肯定政府的防疫成果,但有沒有侵害人權這件事,應該可以理性討論吧?

    人權會發篇短短的新聞稿,大半篇幅還不忘記要先肯定政府防疫成果,只用「在疫情緩和後,再全面檢視政府作為」一句話輕輕帶過。這實在是......

    人權會自從去年設立之後,能否有具體作為,全民都在關注。但這次的回應,我想不只是我,許多人都感到傻眼。

    台灣的獨特性,正在 #民主 與 #人權。

    衷心期盼人權會能對此有更具體的表態。

    我並未說「已經有侵害人權」的事實,有沒有這部份應該由人權會來認定。

    我只是不解,人權會應該現在就開始調查展開認定過程,而非等到疫情緩和後。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隱私權 在 Pazu 薯伯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03 0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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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牆內看真實世界,用三大方法:反轉、放小、放大

    最近跟香港朋友談起中國牆內消息一事,說消息封鎖嚴重,我倒是想起很多年前,有一位身處中國的朋友曾經跟我說過:「在牆內也可以看到真實的新聞,只要反著去看,就能幾乎瞭解全局了。」

    而在中國的輿論系統,不論是對外還是對內,由於有官方鼓動,必須適當地方放大,適當地方放小。例如平台禁制某類聲音,所以當你看到異見的聲音,就要在印象上放大百倍,才能反映較符合實情的輿論。又例如政權有計劃地操控對外對內的宣傳,所以在臉書上看到小粉紅,也要壓小百倍(或以上),才能知道實際的民意。

    有關反著去讀新聞的方法,以中國外交部在 2020 年 7 月發表的一篇萬四字長文為例,該文題為《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及事實真相 》,看這種文章,只要看小標題已經知道中國的政事。

    當中列舉 36 個所謂的「謬誤」,其中「7」提到,「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中國外交部辯解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乾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局面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既有權力也有責任及時填補漏洞、彌補缺失。」

    讀來讀去,好像就是證明瞭中國中央政府把國安法單方面強加於香港,那又何以稱之為「謬誤」?

    還有「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其辯解也真的一如所料,套用上由建制派發起的「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的發水聯署作為理據,聽起來也覺可笑。「香港各界代表第一時間表達支持態度。近300萬港人聯署『撐國安立法』簽名行動,超過128萬港人參與『反美國等外部勢力乾預』網上聯署。」

    另一例子是「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然後又說「李文亮是眼科醫生,不是『吹哨人』,沒有被拘留。」直頭是昨天的我打倒今天的我又一見證。

    中交部《聲明》大篇幅提及香港、武漢肺炎、新疆等,但沒有提及西藏。

    大家就一起看看,由華大媽同事整理的 2020 年年中的中國大事回顧,以是是《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由中國外交部發表,長文可見於:https://www.fmprc.gov.cn/web/zyxw/t1794112.shtml (文章日期為 2020 年 7 月 2 日)

    1: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香港居民人權和基本自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涉港國安立法可能列入定義模糊的罪行,並被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濫用以壓制民眾。
    3:涉港國安立法令在港外國企業難以依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履行尊重人權責任。
    4:香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處(包括使用化學制劑對付抗議者、在警察局對女抗議者實施性騷擾和侵犯、騷擾醫療工作者等)。
    5:中國政府鎮壓香港的抗議活動和民主宣傳。
    6: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方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和義務。
    7: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
    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
    9:涉港國安立法意味著「一國兩制」終結,剝奪了香港高度自治權。
    10:涉港國安立法危及香港繁榮穩定。
    11:中國試圖掩蓋疫情,導致疫情擴散蔓延,全球超過一千萬人感染病毒。
    12:武漢採取「封城」的強制措施控制疫情,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國政府報復在網上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記者和醫務工作人員,導致信息不透明。
    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
    15:中國借疫情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大規模監測,侵犯公民隱私權。
    16:新疆教培中心是「集中營」,關押了超過100萬維吾爾族人。
    17:新疆教培中心對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進行「政治灌輸和恐嚇」。
    18:教培中心條件惡劣、醫療設施缺乏,學員被強迫政治教化,遭受酷刑,宗教習俗、語言自由等權利被剝奪。
    19:新疆大規模拘留營中的被拘留者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外國永久居民。
    20:新疆嚴厲打擊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是以打擊恐怖主義為藉口鎮壓少數民族。
    21:中方以反恐、去極端化鬥爭為由,限制新疆維吾爾族人的通訊、行動自由等權利。
    22:新疆大規模監控當地少數民族。
    23:新疆存在針對少數民族的大規模強迫勞動現象。
    24:新疆大規模拆除清真寺。
    26:新疆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是為了監視新疆少數民族。
    27:新疆政府把維吾爾族孩子強制送進寄宿制學校。「強迫」他們與父母分離。
    28: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人及其他少數民族實施強制絕育、墮胎和計劃生育。
    29:中國政府殘酷鎮壓「穆斯林」,是二戰以來從未見過的侵犯人權行為。
    30:中國政府利用新冠病毒「消滅」穆斯林。
    31:境外一些媒體和社交平台有「尋人貼」,海外維吾爾人稱自己在新疆的「親人」「朋友」「失聯」「失蹤」。
    32:「中國以拒絕換發護照為武器,迫使海外維吾爾人回國接受法外拘留或監禁」。
    33:《墨玉名單:關於中國在新疆拘留運動的剖析》研究報告。
    34:熱比婭的30名親屬未經審判被關押。
    35:甫爾海提·教待提、艾拉帕提·艾爾肯和早木熱·達吾提等所謂「活躍人士」家人「遭到騷擾、監禁或者任意拘押」。
    36:木他力甫·努爾麥麥提從教培中心獲釋9天後死亡。維吾爾族著名作家努爾買買提·托合提在拘留營死亡。沙依拉古麗逃離中國前在拘留營看到有人遭受酷刑。維吾爾音樂家和詩人艾依提被判處八年監禁,在服刑的第二年死亡。
    37:漫畫《發生在我身上的事——維吾爾女子的證詞》講述新疆維族女子米日古麗·圖爾蓀從教培中心出逃的經歷,自稱在關押期間目睹9名女子死亡,還稱其弟在教培中心被虐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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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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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世界人權日

    #修憲完善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升級質量並進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七十週年!1950年起,聯合國大會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提出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
    響應世界人權日,日前我已草擬好修憲草案,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很高興獲得其他33位立院同仁共同提案、連署,我已正式提交草案,明天如果能在院會順利報告,即可一讀付委!

    #既有憲法人權保障應補充

    目前台灣所遵循的憲法公布施行於七十多年前的1947年,早於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保障的人權較為有限,但歷次修憲也都未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清單。長來已來,都仰賴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來擴充增補。

    然而這數十年來,不僅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資訊權等新興人權逐步被重視,,我國也早已通過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多個國際人權公約,並也配套訂定多個施行法。

    這些國際人權趨勢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早就應該增補到我們的憲法中,提升對人權的保障。

    ✍️我提出的「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包含三個主張:

    ❶ #人性尊嚴入憲
    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就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作為德國對納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的檢討與警惕。

    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應該在憲法明定:尊重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因為人民永遠應是國家的目的,而非國家機器或執政者的工具。

    我也主張,應比照德國基本法規定,配套修正修憲門檻,明定違反人性尊嚴的修憲案無效,民主鞏固與人權保障不能走回頭路。

    ❷人權保障 #量的提升完善
    既有的憲法權利清單並不完整,參考歷次大法官解釋與兩公約,我主張下列人權也應入憲:

    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隱私權、個資權、資訊權、生命權、人格權、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人格權、語言自由、思想及良心自由、藝術等其他表現自由、婚姻權、家庭權、兒童權、工作權、適足生活水準權、居住權、身心健康權、文化生活參與權、身心障礙權、社會保障權、學習權。

    ❸人權保障 #質也要同步強化
    除了增補權利清單的「量」,也要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的「質」。

    譬如目前我國平等權的規定,只規範了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現在的國際人權思潮中,國家已不只該 #消極確保法律上的平等,甚至要 #積極有所作為去消除不平等 #消除一切歧視。

    因此我主張,憲法不只要消極保障平等權,憲法也應明定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積極消除一切歧視、積極保障各項權利的義務。

    而且,平等權保障的面向,也要從既有的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個面向,擴及到性別、性傾向、年齡、語言、族群、膚色、信念、出身、社會地位、生活方式、身體、基因特徵、疾病或身心障礙等面相。

    參考各國人權趨勢,人權的法律效力不應只發生在國家與人民之間,也應視權利的性質,適用於私人之間的關係。

    #珍惜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
    我也呼籲各黨,尤其是國民黨,珍惜難得有共識的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打造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與國際人權潮流的憲政架構。

    希望將來某一年的世界人權日,我們可以慶祝,台灣有了一個更完善保障人權的新憲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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