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445的網紅黃土條,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進黨別怕,建請立院提核四公投對案】 消息傳出,面對828公投,府院黨高層考慮提出對案。雖然主攻派和避戰派的名單虛實混雜,但蘇貞昌確實無意由行政院提起。既然如此,只能由立法院民進黨團發動。 若要提公投對案,確實可依公投法第14條及第15條,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立法院決議直接交付公投,就不需要...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2 15:13:24
    有 163 人按讚

    【民進黨別怕,建請立院提核四公投對案】

    消息傳出,面對828公投,府院黨高層考慮提出對案。雖然主攻派和避戰派的名單虛實混雜,但蘇貞昌確實無意由行政院提起。既然如此,只能由立法院民進黨團發動。

    若要提公投對案,確實可依公投法第14條及第15條,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立法院決議直接交付公投,就不需要連署階段。

    時程上,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在15日內議決,交付中選會;由立法院提出,院會通過10日內,交付中選會。所以如果要併8月28日公投,中選會又要在90日前公告,民進黨最晚在「四月中」就必須正式提案。

    ■ 中選會可以進行「合法的」作弊

    這裡有一個立法漏洞,此途徑提出的公投,「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規定,原意指的是不適用連署。但修法後的第9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因此民進黨提出的三接公投,可以在主文寫供電穩定、減煤減碳、兼顧生態等,不簡明、不清楚、不客觀中立的字句,理由書也不一定要與主文一致,可以將大量篇幅用來攻擊藻礁公投和核四公投。

    惟須注意公投法其它條文之限制,以下分案說明。

    ■ 「公投法」公投對案

    江啟臣所提之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若要提對案,維持公投脫鉤大選,兩年舉辦一次,即是2019年6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投法之現況。

    按公投法第19條,「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必須沒收該對案。

    ■ 「反萊豬」公投對案

    林為洲所提之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若要提對案,維持開放瘦肉精豬肉進口之現況。2020年12月24日,立法院通過政府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的九項行政命令及兩項法案。

    同樣按公投法第19條,「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沒收該對案。

    ■ 「珍愛藻礁」公投對案

    潘忠政所提之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若要提對案,維持觀塘三接政策。查立法院紀錄,未有院會正面決議於觀塘興建三接,僅有否決國民黨團提起藻礁公投前三接應停工,故不受公投法第19條限制。

    又因不受公投法第9條限制,公投主文可放入不客觀中立字句。

    例如「穩定供電」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於桃園觀塘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確保供氣時程,穩定供電?」

    又例如「增氣減煤」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於桃園觀塘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加速增氣減煤之能源轉型?」

    然按公投法第2條,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僅有: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觀塘三接是政府現行方案,無重大政策之「創制」。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駁回該對案。

    接著是最重要且最精采的橋段。

    ■ 「重啟核四」公投對案

    黃士修所提之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若要提對案,維持廢止核四政策。同樣按公投法第2條,非核家園是政府現行方案,無重大政策之「創制」。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駁回該對案。

    等等,請不要這麼快放棄,還有一個辦法。

    ■ 「廢止核四」公投案復活

    反核人士高成炎提過兩次反核四公投,原始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能四廠裝填核燃料棒?」意圖使用正面命題,故意造成公投不通過,塑造民意反核四之假象。

    第一次在2014年,公投審議委員會指出主文與理由書矛盾,而被駁回。當時連聽證會上的反核團體簽到,都混淆要簽同意方或反對方,遑論真的走進投票所的民眾。

    第二次在2019年,中選會依照同樣理由要求補正,高成炎補正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廢止核四計畫,其廠址作為再生能源(地熱、海洋能、太陽能等)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等用途』的政策?」

    「廢止核四」與「改作再生能源」顯然為一案兩事項,違反公投法第9條「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之規定。但此大幅改寫的主文,中選會未再召開聽證會,逕自予以通過。

    2019年10月,台灣環保聯盟宣稱僅得10萬份連署,未達門檻的三分之一,逾期未送件放棄連署。

    ■ 法律漏洞卻讓國民黨解套

    然而,利用前述法律漏洞,立法院提起之公投,不受公投法第9條限制。民進黨立院黨團,可大喇喇採用高成炎所提之公投主文。被質疑時也可辯稱,「這是2019年中選會已審議之主文,絕對沒問題」,且立法院提起之公投,本來就無須召開聽證會。

    看到這裡,你一定覺得奇怪,黃士修不是重啟核四公投領銜人嗎?怎麼會主動提供大大有利於反核利益團體的方法?

    那是因為我從來沒在怕,我的策略一向正大光明,不怕對手知道,只怕對手不知道。2018年公投自始至終,我都不擔心支持率,只擔心投票率,2021年公投也是如此。

    民進黨立院黨團若採用此方案,勢必完全激化對決,大幅提升投票率。而且吃相極其難看,社會大眾都看在眼裡。在野黨和公民團體,在催票上也更容易,「通通蓋同意」。國民黨免去是否對核四公投表態的麻煩,直接解套。

    ■ 大法官釋憲遇到重大困難

    「重啟核四」和「廢止核四」公投同時通過,就是我最想看到的公投結果。如同我曾經對「愛家公投」和「平權公投」的期望一樣,兩項相衝突的公投同時通過,我國法律又沒規定票數多者勝,勢必會鬧到大法官釋憲。

    試想,有超過五百萬選民同意,同時有超過五百萬選民反對,再現實的政客都不能不認真重視這個議題。

    大法官釋憲上還會遇到重大困難,在重啟核四案,選民顯然是因為「支持重啟」而同意。但在廢止核四案,選民是因為「廢止核四」而同意,還是因為「改作再生能源」而同意?

    前者「廢止核四」不是大法官能下定論的,後者「改作再生能源」與「重啟核四」並不矛盾。所以最好的結局就是:重啟核四,同時廠區預留機組的大量空間,都可以拿來「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等用途」。

    如此發展再生能源,避免大規模開發破壞生態的問題,完美實現「以核養綠的綠,不只是綠能的綠,更是生態環保的綠」之精神。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堂而皇之,每天努力Hack國家,才是一位真正的Hacker。

    黃士修觀點:民進黨別怕,建請立院提核四公投對案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52818

    --

    🙏贊助以核養綠公投團隊委託民調費用
    https://p.ecpay.com.tw/A52BDAA

    ⚡️定期小額捐款,贊助核四公投經費(2021元/月)
    https://p.ecpay.com.tw/B457051

    ⚡️定期小額捐款,贊助核四公投經費(828元/月)
    https://p.ecpay.com.tw/DBDB79E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01 10:20:25
    有 157 人按讚


    選後那天,雖然今周刊以法操的文章澄清"公投無法律效力說",如今事實查核報告也出來了,供各位朋友參考。

    ....................

    【錯誤】新聞媒體引述某臉書發文,並質疑「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

    經查核中心求證哈佛法學博士、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蘇彥圖:

    1. 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公投,都不是「諮詢性公投」。

    2. 公投提案通過後,就會依其類型而產生《公民投票法第30條》所定法律效果,而且這些法律效果對政府是有拘束力的,政府將因為公投提案通過後而負有一定的義務。

    因此,公投在我國並非僅供政府參考之「民意調查」。
    此說為錯誤訊息。

    #公投 #公投效力 #查核報告 #15億大型民調

    【錯誤】新聞媒體引述某臉書發文,並質疑「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

    經查核中心求證哈佛法學博士、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蘇彥圖:

    1. 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公投,都不是「諮詢性公投」。

    2. 公投提案通過後,就會依其類型而產生《公民投票法第30條》所定法律效果,而且這些法律效果對政府是有拘束力的,政府將因為公投提案通過後而負有一定的義務。

    因此,公投在我國並非僅供政府參考之「民意調查」。
    此說為錯誤訊息。

    👉👉完整報告請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279

    ☀️背景

    某公眾人物在社群網站上貼文,宣稱11月24日舉行的10項公民投票中,除了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以外,其他9案「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這一切就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大型民調而已」。多家媒體加以引述、跟進報導,民眾也向本中心提出申訴要求釐清事實。

    ☀️查核

    🌎爭議點一、公投「只是民意調查」?

    1、查核中心諮詢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蘇彥圖(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蘇彥圖表示:

    「在民主社會的公投制度類型中,的確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諮詢性公投的結果對政府只是建議性質,沒有拘束力,若是那種公投被稱為大型民調並無不可。

    但是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公投,都不是諮詢性公投!

    因為一項公投提案通過後,就會依其類型而產生《公民投票法第30條》所定法律效果,而且這些法律效果對政府是有拘束力的,政府將因為公投提案通過後而負有一定的義務。」

    2、根據公投法第30條,公投之後政府機關的作為義務如下: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3、蘇彥圖以這次公投案中的婚姻平權議題為例,來解釋公投的效力:

    「根據大法官748號解釋,要以修改民法或者另立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婚姻,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公投第 10 案與第 12 案在性質上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

    這兩項公投案通過之後的效力就是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不能以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之。

    所以,公投通過後,基本上就意謂著在公投效期內,立法者必須而且只能以另立專法這種方式,而不能以修改民法婚姻規定的方式,保障同婚自由。」

    🌏爭議點二、「公投法沒有罰則,所以沒有拘束力」?

    對於此種說法,蘇彥圖表示:

    「關於國家權力的規範,許多都是沒有罰則的,但我們並不會說這些法律只是擺在那裏好看而已。

    例如,選罷法也沒有處罰不承認選舉結果的人,但我們不會說選舉是沒有拘束力的。有沒有罰則並不是一項集體決策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必要條件。」

    ☀️結論

    1. 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政府對於公投案之結果,不論其是為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或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皆負有一定之義務。

    例如:「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

    2.公投結果依法具有拘束力,並非僅供政府參考之民意調查。而有無罰則並非法律具有拘束力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為錯誤訊息。

    ——
    相關報告:
    * 【錯誤】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請見:
    https://www.facebook.com/216153715706427/posts/279969345991530/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2-01 17:43:39
    有 524 人按讚


    【時代力量聲明】2018-02-01

    「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中選會勿技術杯葛」

    針對中選會今日(2/1)召開委員會討論時代力量所提出之兩題公投題目,並做出應舉辦聽證會之結論,然而對於聽證會舉辦之時間及需舉辦之理由,隻字未提,時代力量三點聲明如下。

    一、主文符合人民期待,中選會切勿技術性杯葛。

    時代力量本次公投複決《勞基法》修正內容之主文,乃是修法過程中,人民普遍共識的具體呈現,是符合人民期待與實際需要的可行方案。過去一段時間,許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政黨的相關言論都指出,《勞基法》修正並非不可討論,但應在民主程序完備、政策評估充分、符合《勞基法》基本價值等前提下進行審議。

    因此,廢止目前修正通過的條文,由立法院重新審議,是人民對政府的合理要求,也是時代力量這項公投的目的。

    基於這樣的共識,我們也要呼籲中選會,秉持專業及行政中立原則,來處理公民投票作業,沒有理由、沒有期限,僅以聽證會來暫停公投提案流程,就是以技術性杯葛的手段,延宕公投時程,並將若無法合併大選舉行之社會責任,推諉給人民。

    二、主文內容明確,符合「一案一事項」原則。

    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同條第四項:「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也就是說,唯有中選會認為提案不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違反(第三款「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前條第六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等原因,應召開聽證會,並且需要「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以釐清爭點。

    然而,本次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兩個提案,案一:「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訂『最低工資法』,保障最低工資應滿足勞工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此為清清楚楚的法律創制案,毫無模糊空間。

    案二:「您是否同意,應廢止立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就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之修正,由立法院重新討論審議?」為清清楚楚的法律複決案。有關勞基法複決一案之公投主文標的清楚明確,並未違反現行《公投法》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一案一事項」之限制。事實上,當初「一案一事項」之立法理由,乃是為使「連署人對於公民投票案,能明確表達其連署意願。」本次公投主文意旨相當明確,就是要廢止於今年1月10日三讀通過、現已由總統公告生效之《勞基法》修正條文,由立法院重新討論審議。這樣的公投主文,並沒有前後矛盾或語意不明之處,在實際連署過程中,民眾亦可通過主文文字,清楚理解公投通過之效果,自主進行判斷、選擇連署及投票,應無任何疑義。因此,時代力量所提複決《勞基法》之公投主文,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中選會亦應積極作為,避免陷入文字遊戲、進行不合理的限縮解釋,影響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三、堅持捍衛人民主權。

    《公民投票法》被戲稱為鳥籠公投法,憲法所賦予之人民直接主權無法得以施行,向來是台灣社會長期所努力突破的。在這麼多年後,終於在今年的1月10日得以大幅度翻修通過三讀,若中選會仍無法跟上台灣人民之心之所向,無法清楚認識到台灣民主的關鍵時刻已然來到,時代力量表示遺憾且不解。敬請中選會即刻公布要求無法同意公投主文之理由,並迅速決定聽證會日期及相關事項,切莫以技術杯葛妨礙直接主權之行使。時代力量也將堅持推動《勞基法》複決及創制《最低工資法》公民投票之決心。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