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平交易法第3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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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平交易法第30條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3萬的網紅ETtoday分享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會罰嗎 ... (#豬頭皮)...

  • 公平交易法第30條 在 ETtoday分享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5 0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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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罰嗎 ... (#豬頭皮)

  • 公平交易法第30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5 15: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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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透過契約將我的零售價綁死行不行?
    腹二代貓助理在我國販售「高熱量肥宅快樂水」,由於喝起來實在讓人感到身心富足,在市場上極度熱銷,便成立了「腹二代」之獨資商行,並開始將其商品售出給多家經銷商,並簽立經銷契約,且在契約中約定售價每瓶不得低於40元新台幣,如有違反,貓助理將停止供貨並終止契約。
    經銷商告狀俠由於市場競爭太過飽和,為了促銷自己生意時,提供促銷價每瓶30元之促銷活動,由於太過熱賣而遭貓助理發現,遂以售價過低違反契約約定,停止供貨與告狀俠,告狀俠一氣之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舉發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禁止限制轉售價格。

    Q:請問貓助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嗎?

    A:如果貓助理不能提出合理的正當事由,貓助理的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規定問題!
    👉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法是在規範上、下游事業間之垂直價格限制行為,即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如果事業透過限制手段剝奪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則交易相對人將無法依據其各自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這樣的情況將導致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

    👉那甚麼是限制價格的行為呢?
    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成立,並不以交易相對人實際上是否有因違反配合措施而蒙受任何不利益或事業之限制手段是否具有實效性為必要,亦即事業對交易相對人銷售商品時「在心理上形成壓迫,致有維持轉售價格效果之虞時」,即構成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

    然而如果一昧的禁止所有限制價格手段亦可能有反面效果問題,故如果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在此限制之但書規定,而所謂的正當理由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中之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例如:甲經銷商強調服務及資訊之提供,因而訂價較高,乙經銷商因不提供服務及資訊,產品售價較低,結果使得消費者至甲處取得產品資訊或服務,卻因價格考量轉往乙處購買,如此,將會使甲失去加強服務品質之意願。因此,自防止搭便車之觀點而言,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對於服務品質之維持將有所助益。

    不過對於正當理由的之提出並不是嘴巴講講,或釋明理由就好,而是要由事業提出一定證據證明,透過限制轉售價格或有相較於自由訂價,更具促進競爭效果時,方例外得依該條項但書規定主張其正當性。

    所以回到本文案例,貓助理和告狀俠約定轉售價格之限制時,貓助理雖然並非約定以違約金的方式處罰告狀俠,然而約定停止供貨之手段,實際上已經影響告狀俠對於其轉售商品定價之自由,如果貓助理並不能證明在限制轉售價格或有相較於自由訂價,更具促進競爭效果之正當理由時,貓助理即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之問題,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且如經命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後,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公平交易法第30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8 1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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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1.文心大慶,不可
    2.勝美有禮,不可
    3.和宜極美,不可
    4.和築好好窩,可
    5.長虹天擎,可
    6.富宇凡爾賽,可
    7.遠雄之星8,可
    8.鼎泰中城,可
    9.誠邑築,可
    10.惠宇G0系列,可
    11.達麗,綁約(一年)
    12.藏富滿滿,可
    13.聯悦聚,說不可但合約沒寫
    14.微笑之心,可
    15.豐謙蜜之地,可
    16.惠宇千曦,可
    17.總太洲際W,可
    18.鉅虹水岸岩,可
    19.精銳萌未來,可
    20.昂峰謙若樹,可
    21.碧根21,可
    22.國泰plus, MEGA,可
    23.精銳fun未來,可
    24.黎明觀邸,?
    25.沅林築青 ,可
    26.昂峰鉑麗 ,可
    27.順天謙華,可
    28.順天豐華,可
    29.富宇峰景/松禾苑,可
    30.新業築願景,可
    31.浩瀚森之道,可
    32.總太陞霖太美,可
    33.鴻邑晴川硯,可
    34.泓瑞水美捷堡,可
    35.新業自由居,可
    36.大鑫大心,?
    37.惠田森聆苑,?
    38.元城文學苑,?
    39.寶睿新湛,可
    40.達麗居山 ,可
    41.大城樂好事 ,可
    42.東方博舍,可
    43.小時代2,可
    44.大毅人人幸福,不可
    45.順天景美,?
    46.勝美新東區,不可
    47.麗寶微笑世界,可
    48.鉅虹森CASA 可
    49.大毅家幸福 可
    50. 崛世回興大,可
    51.富宇海德公園 可
    52. 富宇中央公園,可
    53. 總太覓蜜,可 但綁一年
    54.佳鋐科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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