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3期 📍由於康友掏空案,檢調約談會計師,因此會計師懲戒的相關規定以及審計失敗,成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的話題。本月企劃針對此議題,規劃了四篇相當有深度的文章供讀者參讀。首先,王明勝與楊宜樺兩位會計師先分析審計品質與懲戒原因之類型;由於審計尚有先天限制,難達絕對之結論,甚至各人風險...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2 09:32:45
    有 25 人按讚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3期

    📍由於康友掏空案,檢調約談會計師,因此會計師懲戒的相關規定以及審計失敗,成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的話題。本月企劃針對此議題,規劃了四篇相當有深度的文章供讀者參讀。首先,王明勝與楊宜樺兩位會計師先分析審計品質與懲戒原因之類型;由於審計尚有先天限制,難達絕對之結論,甚至各人風險評估之依據不同會有不同結論,因此許柏參會計師亦從財報不實之交易因果及損害因果關係,來解析會計師的審計風險。此外,為了能提供實務判決為例,周佑達會計師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為中心,提醒會計師日後可能面臨潛在臨訟之風險;而郭大維教授亦針對會計師懲戒處分制度進行探討,並提出證交法第32條第3項中可增列一款的建議,實在精彩。

    📍本期時論部分,則由王彥鈞會計師就目前成長發展迅速的5G產業為例,說明臺灣的產業究竟有何新契機。另外,有關以遺囑方式成立的信託,常因國人對於相關法令規範的不了解,而造成許多無效爭議與訴訟案件,為此,吳任偉會計師在本期時論中亦有進一步討論。最後,沈碧琴副營運長及陳仕凱協理也與讀者們分享董監酬勞、報酬與業務執行費用三種支出在法令面及稅務面之差異。而在執業進修單元中,本期提供了兩篇文章,其一是由連世昌律師針對租賃專法相關法律疑義進行評析;其二則是由謝金賢副校長與張志揚教授介紹公司重整制度及相關會計處理,使企業重整成為企業真正重生。

    📍在「公報釋讀」單元裡,本期由呂信瑩會計師為我們解析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而「國際經貿時論」單元中,則有王樺宇副主任等三人以案例方式,為讀者分析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如何解決在此期間的用工問題,既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靈活變通,又能有效遵循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此外,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中,賈棕凱律師提供企業併購法第12條之公平價格實務見解分析,相當實用。最後,在「函令解析」單元部分,為了因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本刊編輯部提供了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的詳盡介紹。

    愛之花開放的地方,生命便能欣欣向榮🍀🍀🍀。有《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刊的地方,生活便能更超絕卓越。謝謝讀者們的一路陪伴,請繼續給我們支持與鼓勵。

    📍訂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好禮二擇一👉http://qr.angle.tw/eoo

    好禮一:#新書兩本,書單➡http://qr.angle.tw/0fa

    好禮二:#元照讀書館影音2場➡http://qr.angle.tw/vir

    【#本期精彩內容】
    《#本月企劃》會計師懲戒的相關規定&審計失敗

    ✒審計品質與懲戒原因之類型分析/王明勝、楊宜樺

    ✒會計師審計風險—財報不實之交易因果及損害因果關係/許柏參

    ✒會計師懲戒與審計品質之評析──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為中心/周佑達

    ✒我國會計師懲戒處分制度之探討──以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為核心/郭大維

    【#月旦時論】
    ✒董監酬勞、報酬、業務執行費用之法令及稅務差異解析/沈碧琴、陳仕凱

    ✒5G 發展,台灣產業新契機/王彥鈞

    ✒遺囑信託的法律思維/吳任偉

    ✒境外電商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以Facebook 案為例/謝如蘭、魏馬哲

    【#執業進修】
    ✒租賃專法相關法律疑義評析/連世昌

    ✒公司重整制度及相關會計處理/張志揚

    【#公報釋讀】
    📄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解析/呂信瑩

    【#國際經貿時論】
    ✒疫情時代企業復工復產典型勞動爭議解析/王樺宇

    【#學習式判解評析】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訴訟上之運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簡析/尚佩瑩

    【#函令解析】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張本德

    📍訂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好禮二擇一👉http://qr.angle.tw/eoo

    👨‍🏫#月旦講座 線上自我進修學習,#隨選上課,#跨領域增進職能實力👉http://www.angle.com.tw/event/media/

    📖「元照讀書館」單場9折,任三場 #享合購價2500元👉http://www.angle.com.tw/event/library/media.asp

    【#10月新書推薦】👉http://qr.angle.tw/i6e

    【#9月新書推薦】👉http://qr.angle.tw/3et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3 19:00:17
    有 718 人按讚

    【頂好跟 JASONS 都要變成家樂福了?!】

    ▌ 事情是 John 的

    昨天家樂福公布要併購台灣的頂好跟 JASONS 超市,小編嚇到吃手手。

    家樂福集團目前在台灣有 137 家分店,其中有 69 家是便利購超市,而這次的併購則包含了 199 間的頂好跟 25 間的 JASONS 超市,還有物流中心的資產及土地。

    家樂福說:我們簽好協議嚕!透過整合可以加速家樂福在台灣的超市發展,家樂福將會成為台灣超市通路市占率第二的通路,全聯你給我把屁股洗乾淨等著!哇哈哈哈哈!(設計對白)

    針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我還沒收到申報案,什麼都不知道不要問我。

    ▌ 人家併購,干公平會什麼事?

    顧名思義,#公平交易法 的使命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跟消費者利益,確保 #自由與公平競爭。因此,只要市場上有發生 #限制競爭 或 #不公平競爭 的狀況,它就會跳出來 say something。

    有點像是遊戲公司會適時觀察是否有玩家利用遊戲 bug 或外掛程式,成為破壞遊戲平衡的存在,如果有,就會進行調查或封鎖帳號等制裁行為。

    #限制競爭 的部分主要規範了 #獨占 #結合 #聯合行為 這三種情況。家樂福這次併購頂好跟 JASONS,就是「事業與他事業合併」而屬於 #結合。

    結合,簡單說就是 1+1 > 1。
    是指一個事業與別的事業發生實際上控制從屬的關係。

    其他也屬於結合的情況例如「事業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份的營業或財產」、「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10條自己看。

    如果事業的結合「改變了市場結構」,就有可能會因為影響力太大而造成限制競爭的結果,這時公平會的雷達就會「叮!」的響起,像烤好麵包的烤箱一樣。(抱歉小編最近太愛烤箱了必須業配烤箱)

    具體的說,並不是所有結合都需要被公平會的雷達偵測到,只有當事業因為結合而市場占有率達到1/3、參與結合的其中一個事業本身市場占有率達到 1/4 等情形,才必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 不管!我們就是想要結合啦!

    很久很久以前,事業結合是採 #申請許可制,意思是「公平會沒說可以就是不行」,申請人提供資料申請後,公平會要給出核准或駁回結合的處分書,但這樣就很花時間。

    後來因為政府要拚經濟,就修改了有礙經濟發展的法律,變成原則上採 #申報異議制,意思是「公平會沒說不行就是可以」,這樣業者就能把握時機結合,不過也有可能事後被認為結合不 OK,要再花錢回復原狀。

    因此依照目前的規定,原則上事業在提出完整申報資料的三十個工作日後就可以結合了,不像以前要等到公平會審完才能動作。

    至於實體上公平會要怎麼判斷這個結合是否 OK 呢?

    #公平交易法第13條 說,如果這個結合對「整體經濟的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就不行禁止這個結合。

    不過膝蓋告訴我們,併購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當然不可能只從這個短短的條文就能作出這麼複雜的判斷,因此公平會制定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裡面有更詳細具體的判斷方式。

    去吧孩子!公平會把寶藏都藏在裡面了!小編要先去烤麵包吃了。(AFK)

    ▌ 更多公平會,公平多更多
    林紘宇|衛生紙漲價延長戰:「聯合行為」的判定分析
    https://buff.ly/3aTxTMs
    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https://buff.ly/2REapUh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6VxAiF
    ✍️書寫我們自己的法律故事,《臺灣法曆》上下冊,法白官網限定特典,限時優惠中🎉
    📖即刻擁有🛒➡️ [https://buff.ly/2yDK5lR]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理原則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8 15:33:58
    有 24 人按讚

    #包款抄襲

    沒有設計專利,可以直接主張著作權侵權+公平法不當競爭?

    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以及學者 楊智傑 評論!
    ----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認為 #包款設計不是美術著作,#不會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這個見解屬於正確見解。這樣才可以避免產品設計者都不去申請設計專利,而想用著作權法不用申請就可直接獲得50年保護。

    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論理還是有問題。

    1.#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感情才是重點
    第一,二審判決說,只要是「商品之實用功能性形狀」就不是美術著作保護的範疇,這點太過武斷。有的盤子、器具很精緻美麗,雖然具有實用功能形狀,但本身仍然是藝術品。

    其實二審判決是將兩個標準同時混用:「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型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者。」重點應該是後面的「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而 #不在於是不是物品形狀之具體設計,#也不在於到底有沒有實用功能性形狀。

    2.#不應該擴大公平交易法攀附的概念
    第二,二審判決最後改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欺罔或顯示公平之行為中的「顯示公平」,認為攀附他人包款設計努力成果,就是一種顯示公平。有問題的是,如果攀附他人的設計,他人的設計都不用去申請設計專利,就可直接用公平交易法補充保護?

    其實「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對於 #攀附,只提到「#攀附他人商譽」,#而非「#攀附他人設計成果」。雖然過去台灣判決和公平會常常講「攀附他人努力成果」,但如果某種創新設計努力成果應該去申請專利才會獲得保護,筆者認為,就不應該將公平交易法中的「攀附」的概念擴大到這些創新設計努力成果。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