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寓大廈 檢舉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寓大廈 檢舉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uckyStrike7 (別搞笑了)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 社區住戶被檢舉樓梯間...
公寓大廈 檢舉 在 許淑華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15 16:09:01
😤柯文哲市長兼主席,黨也管不好,市政一團糟,違法亂紀的事層出不窮!!😤 台北市政府自105年起,為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推行「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計畫」‘’免費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而連續4年皆由同一業者得標辦理。不過這樣的政策還是很多民眾不知道是免費的! 我就接獲多位民...
事實經過:
今天進電梯,看到管委會貼出市府來的公文,說有某某住戶被檢舉在樓梯放鞋櫃,
對於被檢舉這件事沒什麼意見,只是好奇公文內的字句/法條,
因自己非法律專業,以下列出公文內容,想來請問一下專業的看法,謝謝
問題:
(一)公文內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
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依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
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個人解讀:
依法規,有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時,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制止,制止不遵從者,
得報主管機關處理。可是"得"的意思不是你高興要或不要都可以嗎?
(二)公文內寫依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
相關資料之提供。
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管委會應書面通知違規人,若經通知仍不改善,
請貴會檢送下列相關資料報本府依規處理。
黃字是公務員自己寫的,這樣有強制力嗎?
而且16條第5項都說"得"報主管機關處理了,
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制止無效就不管了,也不要報主管機關?
(三)公文內寫倘貴社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
第36條第5款之職務,本府將依第48條規定處1000-5000罰鍰。
如前述問題,管委會是否可以只制止(例如口頭講一講、貼個公告之類),
但不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
以上問題再麻煩法律專業的板友幫忙解惑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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