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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在 何文海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06:32
惡鄰退散!建請市府擬訂「惡鄰居自治條例」 文海時常接到民眾陳情,有一大部分是有關惡鄰居的荒謬行徑,舉凡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或擅自於公用樓梯間擺滿雜物,阻礙出入動線,甚至是堆滿垃圾,導致環境髒亂、臭氣沖天。但此種類似事件,據以往民眾陳情所述,就算報警處理也難以有效解決,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俗稱的「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在 台中市議員何文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惡鄰退散!建請市府擬訂「惡鄰居自治條例」
文海時常接到民眾陳情,有一大部分是有關惡鄰居的荒謬行徑,舉凡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或擅自於公用樓梯間擺滿雜物,阻礙出入動線,甚至是堆滿垃圾,導致環境髒亂、臭氣沖天。但此種類似事件,據以往民眾陳情所述,就算報警處理也難以有效解決,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俗稱的「惡鄰條款」通常是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住戶要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等情況,管委會促請改善期間內未改善,得召開會議並表決通過後,才能訴請法院強制惡鄰遷離。民眾只是想住的安心,卻要花上大把的時間及精力在處理複雜的行政程序上,因此許多人會選擇忍氣吞聲。
但也有很多住戶在遇到惡鄰時苦無管道申訴,因目前「惡鄰條款」的適用範圍較為侷限,若是住在獨棟單獨所有權且僅有單獨一戶使用、與他人無關,或是未成立管委會,基本上在遇到惡鄰居時是無法可管的。
因此文海於第3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中,建請 盧秀燕 市長能召集相關局處研訂「惡鄰居自治條例」,以符合現今社區所需,讓不適用惡鄰條款的民眾,即使在不幸遇到壞厝邊時,也能有法規可循,藉此捍衛自己的權利。
我也在此呼籲,美好的住家環境是需要你我共同維護的,尤其在住宅的公用空間,像是防火巷、樓梯間等,有可能會因為少部分人的不良行為,因而導致更大的災害。誠摯希望各位能將心比心,一同打造優良的住宅環境,別成了別人口中的壞厝邊。
#惡鄰退散
#守護居住安寧
#惡鄰居自治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童遊戲場,安全無「法」管?!
目前台灣臨時兒童遊戲場如雨後春筍般林立,不管是在一般夜市還是在百貨公司,都有設立,而前一陣子 更發生購物中心的兒童遊樂設施意外,有兒童因為「飛天椅」器材突然失速而摔落腦震盪、撕裂傷,同時也有家長為救援兒童而受傷。另外,根據2017年消基會抽查,雙北公園的兒童遊樂設施也有高達93%不合格!立委王育敏、林為洲、楊鎮浯國會辦公室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兒福聯盟今(12)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內的兒童遊戲場,不論營利或非營利,機械式或非機械式,都暗藏風險,尤其是近年來大賺親子財的臨時兒童遊樂場,甚至沒有主管機關,也無「法」可管,親子前往消費,其實危機四伏!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三大修正重點:
1、"營利與非營利的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一併納管",適用範圍除了餐飲業、百貨賣場、旅宿業等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戲場外,也擴及公園、學校、公立幼兒園、公寓大廈、兒少福利機構等地的遊戲場,"並增訂最高三萬元罰鍰之罰則";
2、"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每年須實施安全稽查,並要求兒童遊戲場設置者事故發生之緊急處置流程";
3、"落實源頭把關,兒童遊戲設施出廠前即完工後檢驗,須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通過";兒童遊戲場的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都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完工後亦須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通過,兒童遊戲場始能開放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