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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同共有移轉產品中有9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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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12:28:4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提到萬華你首先想到的是什麼?#疫情與萬華汙名化〕 從萬華區的茶室爆發新冠肺炎群聚感染後,5/24三立新聞台某節目在節目標題中使用「萬華病毒」引發爭議,遭民眾向NCC檢舉有污名化萬華之嫌。 ▌什麼是汙名與汙名化? 汙名一詞原意是熱鐵烙下的標記。這些標記通常被打在奴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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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14:13:40
#hollywoodwalkoffame 📍#hollywood #LA 。 - 👁 ⬛️ #好萊塢星光大道 (Hollywood Walk of Fame)是條沿著美國#好萊塢 的#好萊塢大道 與藤街(Vine_Street)伸展的人行道,上面有2000多顆鑲有好萊塢商會追敬名人姓名的星形獎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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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08:27:11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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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19:15:21本集主題:「蒙古帝國三部曲:《成吉思汗》《成吉思汗的女兒們》《征服者與眾神》」新書介紹
專訪企劃:林進韋
本書特色:
在全球化的世界,你不能不讀史上第一個跨洲帝國──蒙古帝國的故事
成吉思汗開創第一個橫跨太平洋至地中海的全球性帝國,他的後世繼承其理念,透過貿易自由、減免稅賦、宗教共存、法治政府,改寫全球秩序,影響了近代世界的形成。
《成吉思汗:近代世界的創造者》
從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寫下「暴躁易怒……良田因他而盡成荒野」的《中國孤兒》為始,原先藉成吉思汗諷刺法國君主的戲劇,反倒成了世人對成吉思汗及蒙古帝國負面印象的開端,「一心要將帝國的宏偉都城,變成遼闊的荒漠」、「不知宗教、道德、禮貌為何物,以打家劫舍為業。」此後相關戲劇、文學未曾斷絕。十九世紀的科學家更將蒙古人塑造為智力遲緩、殘暴的人種。二十世紀初,蘇聯封鎖了成吉思汗的出生之地為「大禁忌」,流放並殺害成吉思汗的後裔,從此,蒙古歷史幾乎淹沒於一片荒野之中。
數十年後,蘇聯解體,蒙古重獲自由,不僅「大禁忌」重新開放,就連佚失數百年的《蒙古祕史》也終於破譯。人類學家魏澤福,為了一探部落民族的在世界商業史上的地位,走訪絲路、沿著馬可‧波羅的航道航行,並深入蒙古「大禁忌」,探查成吉思汗的出生與死亡之地。他對照《蒙古祕史》與志費尼等西方編年史家的記述,以驚人的說故事本領,將成吉思汗與其後代的事蹟,轉化為一個個彪炳戰功的故事,以及他們如何締造並經營這個世界上最遼闊的古國。
全書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談成吉思汗在草原上崛起與稱霸過程,他從出生到統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國的這段期間,形塑其一生與性格的外在因素。第二部則描述蒙古人征伐波斯、歐洲等地,將故事切入世界史的舞台。第三部檢視和平年代與蒙古帝國的經營之道,尤其著重成吉思汗如何打造世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降低負稅、創立史上第一個國際郵遞系統、容納多元宗教、奠定法律等現代化的治理方式,證明近代世界的基礎架構,幾乎由蒙古帝國之手完成。
《成吉思汗的女兒們》
十三世紀時,不知名者刪除了《蒙古祕史》裡成吉思汗論功行賞女兒的片段,僅留下「女子每行,賞賜咱」(給本族的女子們恩賞吧)語意前後模糊的文字,就連成吉思汗共有幾位女兒、她們各自的名字,都未被史冊詳加記載。儘管編年史家拉希德丁寫道,「關於這些女兒,傳說頗多。」然而現今傳說幾乎已全數佚失。在掌權女性的權力移轉間、以及男性後嗣的爭名奪利中,成吉思汗女兒們的事蹟,逐步被蒙古編年史家與學者刪去。
繼暢銷書《成吉思汗:近代世界的創造者》後,獲獎無數的人類學家魏澤福,為了找尋被歷史掩蓋的皇室女性真相,他挖掘中國朝廷的外交報告、寫給梵蒂岡的信件、穆斯林史、亞美尼亞王室編年史、馬可‧波羅等商人的回憶錄,以及道教與儒家寺廟的碑文,拼湊出蒙古皇后們的故事。她們或見於喬叟的詩和普契尼的《杜蘭朵公主》,或見於波斯手抄稿繪圖和藏族喇嘛廟的唐卡,在被世人遺忘許久之後,魏澤福以其文史考證及生花妙筆,證實了世界卻未曾忘卻她們。
全書共分為三部,第一部主要描述成吉思汗建國後,如何利用自己的婚姻,女兒與部屬、異族的聯姻,藉此擴張並穩固蒙古帝國。第二部則由窩闊台繼位寫起,將視野推及兩百年來蒙古帝國的興衰,以及諸位掌權的皇后們如何為己位子籌謀權力。第三部則著重於復興蒙古帝國的皇后「賢者」滿都海。在她的努力下,蒙古帝國維持了三十多年與明朝共存榮的局面,直到她死後的十七世紀,才被滿清所滅。
魏澤福這本為蒙古皇族女性翻案的非虛構大作,書寫範圍超越《蒙古祕史》,補足了正史中缺乏的女性歷史。正如其所言,本書是為了重新拼湊《祕史》裡遭刪除的那幾頁、為了讓受人冷落的章節重見天日、為了看到過去七百年來人類無緣一見的片段,付出綿薄心力,「這些蒙古王后仍在某處,八百年來只等我們再看她們一眼。」
《征服者與眾神:成吉思汗如何為蒙古帝國開創盛世》
十三世紀,成吉思汗攻克每個已知的世界角落、開創橫跨太平洋到地中海的空前帝國,他勇於在馬背上打下大片江山,但下馬治理天下卻成為他的棘手難題:究竟如何讓龐大帝國內形形色色的子民,生活在同一個團結社會中?
藉由打造自由貿易國度,成吉思汗開創了全球性帝國前所未有的榮景;然而,各宗教信奉者的衝突一觸即發,危及帝國的分裂。「只要任由人為了信仰殺人或被殺,沒有哪個帝國能長治久安」,為了延續盛世,他打破過往以教立國的藩籬,將世俗法律凌駕於宗教律法之上,解決帝國裡日益緊迫的政教對立。
人類學者魏澤福在爬梳成吉思汗歷史時,意外發現史學大家吉朋認為成吉思汗與美國的宗教自由精神深有淵源,引起了他的好奇:為什麼十八世紀起草「獨立宣言」的建國先賢傑佛遜等人,會深受成吉思汗十三世紀宗教寬容觀的影響?看似不相關的兩者,如何產生連結?為了撥開歷史的迷霧,他花了超過十二年的時間深入研究《蒙古祕史》文本、啟蒙學者的論著和彼時流行於北美殖民地的成吉思汗傳記,在解開謎題的過程中遂發現——成吉思汗給予現代世界的「宗教自由」,於焉現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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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15:55:25【中市精密園區炒地皮?議員:3成已轉手】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一期在民國94年出售土地給廠商,當時土地一坪4.3萬元,如今漲到近30萬元。市議員張耀中表示,園區有高達3成廠商資料已變更,將用地資格轉售或出租他人,獲利比生產更好。
張耀中說,精密園區一期計有93家廠商核准進駐,截至去年7月底止,共有27家和原始中籤廠商登記資格有異,經實地查訪都是沒有進駐,就把用地權利資格賣掉,或拿到用地資格而不進駐生產,坐等工業用地價格上漲,民國94年,精密一期用地一坪4萬3000元,廠商抽到籤,離開會場立即有仲介開價7萬9000元承購,現在地價接近30萬元,漲了超過7倍,利潤比生產更豐厚。
張耀中指出,還有整廠建置完成後出售或出租,更甚者變更股東名冊,幾乎和原遞交市府的審查資料完全不符,另有在精密一、二期皆取得資格的廠商,在二期用新成立的公司參與遴選抽籤,中籤後歇業轉售或轉租他人,這些亂象讓有心「鮭魚返鄉」卻找不土地的中小企業心灰意冷。
經發局對此表示,市府對於精密一期、二期用地移轉均有相關規定,且市府權管的工業園區內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檢附該局出具同意移轉證明文件,藉此嚴謹審查控管園區內工業用地所有權移轉行為。
經發局長呂曜志也說,產業有景氣循環,企業有經營良莠,十幾年後來看進駐廠商的變化,光就地價差異來定義炒作,也不盡客觀,但議員的提醒有道理,該局一定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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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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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最末一段
《舊金山和約》簽署七十週年,對台灣命運影響重大♡
補充說明: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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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澎法理地位有關的問答: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Q&A19光復節等於台澎主權移轉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3376373695278/?d=n
Q&A31開羅宣言了解一下啊中美英三公報不就是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5963593769889/?d=n
Q&A32 中華民國可依開羅宣言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8512726848309/?d=n
Q&A33日本降伏文書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1312156568366/?d=n
Q&A34 中華民國政權佔領台澎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3847962981452/?d=n
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26285760737672/?d=n
Q&A52: 中日和約寫馬關條約失效主權回歸給原本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6503688264853/?d=n
Q&A131: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跟《奧本海國際法》可以來說開羅宣言是有效力的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1778000404088/
Q183:皮筋兒 Journey 不管你怎麼吹,台灣主權早定論囉!開羅宣言就嗯!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2657223982832/?d=n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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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小堅果🌰直播重點整理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ROC政權慣用語的背後意義與建國派的建議用語 https://wp.me/pd1HGm-g7
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建國前如何強化台澎的軍事防務、建國前後ROC軍武的移轉 https://wp.me/pd1HGm-np
公同共有移轉 在 桃園市議員陳雅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坪頂公園 預定地因為仍有許多部分是私人地主尚未徵收,因此無法全面開發,基地內長期雜草叢生、環境髒亂,破窗效應恐成為治安死角,且產權公私共有管理不易,因此4月份雅倫與 #文化里 #黃明助里長 有先來初步勘查,後來疫情嚴峻推動就暫緩,現在疫情趨緩趕緊再來會勘,現勘也從穿長袖變成穿短袖😆今日終於討論有個結果。
雅倫與黃明助里長希望短期上,針對公園預定地,市府已取得完整的部分先做簡易綠美化與環境改善,後續會由養工處與交通局共同評估兼具停車空間與開放型簡易綠草皮公園的方向來進行,若順利簡易公園可能9月份就可以進場施工❤️
長期開發仍要看土地取得的進度,所幸現在容積移轉的狀況還算熱絡,對於大坪頂公園土地取得有很大的幫助,雅倫會繼續追蹤整體土地取得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