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租金支出報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司租金支出報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司租金支出報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司租金支出報稅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萬的網紅呱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一周,有兩件有關居住正義的新聞,一個是中央積極推出各式「打炒房」政策、另一個是柯市長和蔡總統對於社宅一事隔空交火。 要先定義清楚政策目標,才能夠知道自己是否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居住正義」的目標,不是讓大家都能輕鬆住豪宅、也不是讓大家都可以在捷運站旁買房子。這個政策目的是讓所有人都可以用合理、可...

  • 公司租金支出報稅 在 呱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7 16: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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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周,有兩件有關居住正義的新聞,一個是中央積極推出各式「打炒房」政策、另一個是柯市長和蔡總統對於社宅一事隔空交火。

    要先定義清楚政策目標,才能夠知道自己是否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居住正義」的目標,不是讓大家都能輕鬆住豪宅、也不是讓大家都可以在捷運站旁買房子。這個政策目的是讓所有人都可以用合理、可負擔的價位買(或租)的起房子。

    我認為房子本身不該是投資炒作的商品,因為它是所有人都需要的物品和權利。

    這個目標乍看之下很難做到,特別是台灣在過去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及土地房屋可以保值的邏輯下,許多投資和金錢不斷湧入房市。許多台商、外商帶著資金回流或進駐台灣、許多人看到房價攀升急於進場的預期心理,也是近期房市過熱的原因。

    所以對於許多追求居住正義的代議士和倡議者而言,看到近期政府終於出手,也不禁鬆一口氣。

    由於針對法人和自然人,不限區域的限制貸款和無寬限期,確實會讓投資客基於自備款上升、後期還款利息增加,讓獲利空間變低而打消炒房念頭,預售屋紅單是有可能受到影響而降低許多;實價登錄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以及預售屋納管等,可以看到交易和報稅透明、法律漏洞補齊等嘗試。

    近期央行、行政院的種種政策及修法,可以看到政府的決心,我也給予肯定,來的遲總比不到好。地方議員的權限能做的有限,但只要中央可以落實承諾,檢討囤房稅率和針對法人購屋有更多限制,那地方上可以使用的打房手段也就變多了。

    從這些政策手段可以看的出來,達成居住正義的管道是多元的,但每一個手段都用上的話,會離目標更近。

    另一方面,社宅的興建則是我從上任前就追蹤至今的政策,每次質詢我都有問及相關問題,至現場工地和完工的社宅會勘、視察也都沒少過,這一塊就真的是地方做得多、中央後來才準備居上的政策。

    截至目前為止,中央政策目標的12萬戶的社宅,已完成或規劃中的4萬戶,都是由地方完成的;8萬戶的包租代管,也僅累計完成1萬2千戶左右,是否真的能如期完成,還是讓人懷疑。

    雖然中央打算在明年推出自建的1萬5千戶社宅,但我深知興建社宅的挑戰,也希望住都中心和地方可以保持相當的溝通、增加地方的參與、並汲取地方的經驗。而如果要增加興建社宅的效率,以市議員的角度出發,我希望中央盡速核定北市社宅管理行政法人的需求,以及針對住宅法等相關法規修法,讓社宅等公有土地可以減免國有土地租金、以及更多的租稅優惠。

    和前幾天發文的概念相同,我認為無論是中央或地方興建經營的社宅,應該當成是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的一環,永續的經營有其必要,但不能用「自償」的邏輯去思考,我們應該要想的是,正如同政府許多透過稅收才能達到的公共財一樣(各式津貼、警消等公共服務),社宅也理應是其中一項;可以透過針對不同收入的租客來調整租金,來達到部分自償,但追求社宅百分之百的自償、甚至期望政府無需支出任何一毛錢,出發點根本就錯了。

    居住正義,政府可以做的很多,中央地方應該攜手合作,從供給面興建社宅、提供租金補貼、修法讓房東出面繳稅納稅,從需求面減少炒作投機,讓建商快速脫手、減少觀望和囤房等,多管齊下才能讓政策目標達成。

    最後,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民間組織的倡議也相當重要,我們相當需要像崔媽媽基金會及OURs都市改革組織這樣的組織,我也支持他們所推出的「天龍房屋」募資案,用一個實體店面,讓一般民眾更容易獲得租屋資訊;也讓居住正義的法案,可以持續在國會和地方議會有所斬獲。希望跟我一樣支持囤房稅繼續三讀通過、租屋黑市可以透明揭露的你,可以一起支持NGO的倡議行動:

    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CelestialDradonsHouse

  • 公司租金支出報稅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19 1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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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718蘋果 豪宅招租比價拼內料「文華苑」管理費看誠意可免「昇陽國寶」住就旺
    新聞網址→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90718/38394453/

    《591租屋網》日前刊登1筆出租資訊,為北市知名豪宅「文華苑」10樓戶,以每月55萬元招租,若有誠意,管理費13萬元可免,房東正是精英前董座蔣東濬。無獨有偶的,《591租屋網》也有另一豪宅「昇陽國寶」11樓戶求租,房東則是創見集團束崇萬家族。想和富豪攀關係,可以試著先當房客。

    【唐家儀╱台北報導】……↓

    位於慶城街、文華東方酒店旁的「文華苑」,屋齡6年,樓高15樓,1層2戶,總戶數26戶,比照文華東方酒店規格的物業管理,包括請飯店主廚到府外燴,或是禮服送洗等特殊需求,吸引精英前董座蔣東濬、國巨董座陳泰銘搶買。

    寧租不空待價上漲
    目前陳、蔣各持有8戶,蔣東濬所持有的是4樓2戶、5樓1戶、6樓1戶、7樓1戶、10樓2戶、12樓1戶,主要以面對公園景觀的上下樓為主,而此次出租的就是其名下擁有的10樓戶,出租物件格局為5房3廳5衛4陽台,總坪數340.92坪,含平面車位月租55萬元,不能養寵物。

    蔣東濬是「文華苑」的原始住戶,預售時已買3戶,再逐步收購,最高紀錄持有9戶,估砸20多億元;今年3月,他將持有的13樓戶轉手賣給陳泰銘,賺逾2億元。

    事實上,這並非蔣東濬首次將名下物業出租,《蘋果》在3月間也曾報導「文華苑」4樓戶、10樓戶,都以月租55萬元價格出租,顯見蔣的理財手腕高明,「寧租不空」,待房價上漲才脫出,堪稱最大贏家。

    仲介表示,「費用都可以談,有誠意的話,管理費13.6萬元可含在租金裡,房東對租金不是很在意」。繳交租金可選擇境外、境內匯款,月繳、年繳都可以,若需要報稅,開立發票證明都能配合。仲介強調,目前裝潢很新,包括地板、櫥櫃、隔間、燈光等,均已完備,但沙發、床等家具及部分家電則需自行添購,還強調看屋要快,因為「文華苑通常一釋出,很快就租走了。」

    不只菁英前董座蔣東濬出租名下豪宅,創見集團束崇萬家族也當起房東,《591租屋網》出租訊息上面也列有「昇陽國寶」11樓戶求租訊息。「昇陽國寶」位於信義區松勤街,是經典豪宅,屋齡約28年,樓高14層、每層2戶,總戶數22戶,規劃176坪、181坪、276坪及278坪4種;住戶包括綜藝大哥胡瓜、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等,其中創見集團束崇萬家族是最著名住戶,於「昇陽國寶」共擁有7戶豪宅。

    束家目前持有7、13、14樓整層以及2樓、10樓各1戶,以及今年1月,以總價3.25億元,最新入手11、12樓的樓中樓戶。目前共持有7戶,推估買進該名宅的產權比率將近5成。

    但束家右手買進、左手出租,根據《591》資訊上顯示,束家出租的11、12樓戶,7房4廳6衛2陽台,總坪數278.58坪,含車位月租要55萬元,不含管理費6萬4828元,可以養寵物。經手仲介表示,「已經出租一段時間了,該屋沒有家具、家電,裝潢、屋齡雖然有點偏舊,不過住進來的住戶、租客,運勢真的蠻旺的。」記者發現該物件3月就曾在《591》求租。

    《蘋果》針對「昇陽國寶」、「文華苑」這2筆交易物件做一比較發現,都是豪宅出租,月租都是55萬元,但蔣東濬的「文華苑」為5房3廳5衛4陽台格局,權狀坪數為340.92坪,扣掉33%公設,實際使用坪數約為228坪,不但包含16萬元管理費,室內還有衣櫃、熱水器、冷氣、天然瓦斯、冰箱、洗衣機等基本配備,更別提其擁有文華東方酒店規格的物業管理,奢華公設配備多功能景觀宴會廳、空中花園、中庭花園、健身房、游泳池、頂級水療SPA等。

    反觀束家出租的「昇陽國寶」,公設雖然只有18%,實際使用坪數也約是228坪,但僅有熱水器和冷氣,且屋齡偏舊,社區附屬游泳池、健身房、宴會廳都比較陽春,兩相比較之下,「文華苑」無論是租金、公設、配備都大勝「昇陽國寶」,難怪仲介會說,「文華苑只要一釋出,很快就被租走。」

    無人入住不利屋況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豪宅出租報酬率多偏低,屋主看重的並非租金收入,若轉手沒有獲利空間,富豪們寧願以租待變,等待時機。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也說,多數豪宅屋主不會將豪宅出租,一是報酬率不高,二是怕遇到惡房客,但蔣東濬選擇將「文華苑」出租,主要考量可能是閒置房子太多,且「文華苑」已有裝潢,空租無人維護反而不利屋況,因此希望找個好房客幫忙愛惜,租金只是其次,且收租金額不無小補,蔣東濬可同時收租,邊等待房市回春,再一舉高價賣掉。

    此外,陳泰源也指出,豪宅不附裝潢、家具,多半是因為「有錢人都有極度主觀的審美觀,有特定偏好的品牌、款式、顏色。」他補充,豪宅租客會透過專門的租賃公司、房仲幫忙選擇物件,而8成是用公司名義承租,得以申報營運支出,可扣抵稅務,另外承租豪宅的租客,多希望戶別單純,單層4戶都嫌多,也較注重物業管理、公設的豐富度。

    挑租客方面,陳炳辰說,豪宅屋主對於房客篩選嚴謹,以長期穩定、外商高階主管或做客戶招待之用的企業主最符合,看屋前也會過濾身分背景,避免招來意不在租屋的假觀光客;此外,租約也會公證,保證買賣雙方權益。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7/190718.html

  • 公司租金支出報稅 在 House123 我有好室告訴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5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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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租賃新制下,我是房東/房客,如何保障權益呢?]筆記來囉!

    室友們久等呀~~~~

    [直播重點統整✍]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常見QA:
    Q:如果我跟建商買預售屋或買新成屋,簽買賣合約時,我是不是有合約審閱期?
    A:若是B2C,建商對消費者,就有合約審閱期,因為要保護消費者

    ➡若是跟一般的人/一般的法人(不是以賣房子為業)簽中古屋的買賣合約,基本上就沒有合約審閱期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常見QA:
    Q:我一定要用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基本上是!合約有效性:須用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Q:那可以改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可以改:可自行排版、可增加「特別約定事項」(須符合應約定與不得約定的規範,不能違反,若違反,該約定失效,不是整份合約失效)、

    Q:在107/06/27新制上路前,已經簽好的合約,我需要重簽嗎?
    A:不需要,新制施行前已簽約的租約仍有效,房客不可要求換約,房東也不可要求換約

    🔺合約下載:
    (請見留言區)

    🔺不得約定事項:
    1.廣告僅供參考
    2.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能限制房客不可報稅)
    3.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不能限制房客不可遷戶籍,房客需要遷戶籍一定會告知房東,因為需要租約、與房屋稅單影本)
    (Q:本身房東的戶籍在該房子怎辦? A:建議出租的房子,房東的戶籍不要在那,因為相關政府文件會送至戶籍地址,容易有隱私問題;同址分戶:戶政事戶所辦理)
    4.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房東的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有增加,不可由房客負擔)
    5.押金最多2個月,違約金最多1個月 (僅「違約金」。設備、房間損壞賠償金額可另計)
    (提前解約,僅能賠償1個月押金,若是電費沒繳、設備壞、垃圾清運、欠繳管理費、欠繳租金,的求償費用不包含在1個月押金)

    🔺轉租規定: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限制不得轉租,否則皆可轉租
    107/06/27新制上路以<現在>:需取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才可轉租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房客毀壞房子
    🌟2.遲繳租金>2個月 (不含押金扣抵)
    3.未經同意而轉租
    4.未經同意而裝修(裝修不是修繕;裝修是變動格局、拆牆等等)
    5.建物改建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要有醫院證明)
    2.房子該修繕而未經修繕(Ex:漏水,請房東修,卻不修繕
    3.房子滅失(發生天災人禍,房子無法住)
    4.房子有其他人主張使用權(Ex:一屋二租、侵占;買賣不包含)
    5.承租人死亡

    🔺常見QA:
    Q:我是個人房東,委託代租公司出租,那麼,我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我是個人房東,租給包租業者,我跟包租業者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承上,包租業者跟房客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B2C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她是企業經營者

    🔺工商時間:
    吉姆羅傑斯-趨勢投資講座 :
    9/07 (五) 高雄 13:30-17:30
    9/08 (六) 台中 14:00-18:00
    9/13 (四) 台北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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