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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2條第5項 在 立法委員 沈發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視訊輔助股東會上線,應儘速完備視訊股東會法制!
視訊輔助股東會平台今天(8/17)首度上線,共計3家公開發行公司經由集保結算所的視訊股東會系統完成召開,接下來還有10多家公發公司股東會,也將陸續透過平台以視訊輔助方式來舉辦。
對金管會踏出一小步,在現行法制下積極作為,我仍給予肯定。就法規來說,現行公司法172之2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第三項卻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因為修法不及,因此今年金管會也只能先以「視訊輔助」讓股東會召開多一種管道,來照顧股東權益,同時也期待透過平台來測試視訊股東會在台灣實施可能面臨的各種問題。
事實上從COVID-19疫情爆發後,去年3月到今年5月,我多次在質詢時就要求主管機關應儘快評估視訊股東會的可行性,以因應防疫需求。參考全球主要經濟體的法規,多半許可股東會採取純視訊或以視訊輔助的混合型股東會,以因應防疫需求,但台灣受限於公司法規定,如今也只能便宜行事。釜底抽薪之計,還是要儘快完成公司法172之2條修正,我也已經提出修法版本,希望立法院新會期能儘快處理,讓視訊股東會法制更加完備,進一步保障股東權益。
公司法172條第5項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股東常會知識充電站📈
股東常會⛔️不得以臨事動議提出⛔️之召集事由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以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減資、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4️⃣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 董事競業許可
6️⃣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7️⃣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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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分派股票股利、有價證券私募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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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要認真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