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負責人變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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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法負責人變更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竹科大小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令宣導】 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 為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修正為「以技術、勞...

  • 公司法負責人變更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0 1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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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宣導】
    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

    為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修正為「以技術、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二、附表六修正要點如下:
    (一) 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
    (二) 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資金查核報告書」,並修正備註9之文字。
    (三) 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分公司廢止(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記表內容,故予以刪除應檢送「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件。
    (四) 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事處(原無在臺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原統一編號,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三、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及新增備註「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文字。

    其他相關資料,請至下方連結參閱: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https://reurl.cc/ZQZL3M
    經濟部公告:https://reurl.cc/3N6q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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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報報

  • 公司法負責人變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1 18: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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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負責人變更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19 1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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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今年受到疫情影響,有部分公司可能會因業務性質變更或改組轉讓等的情況而變動勞工的工作,那麼勞工的相關權益該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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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面臨這類調整時,有非常多種態樣,但我們可以大致上列出以下幾種狀況:
    ❶在同一事業單位內調整工作(調動):假如今天是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中遭到調整職務,這樣的情況則為常見的「職務調動」,除了年資應合併計算外,雇主在調動時也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的員工權益。
    ❷在不同法人間調動(轉出):若今天原本任職在A公司,但卻被要求要到B公司工作,但這兩間公司實際上是不同的法人,也並非互相隸屬的關係的話,那麼理論上不應存在調動的可能(例如在7-11工作,總不能調你到全家吧),但實務上還是可能會有這類情況,這時候勞工可以向原公司主張應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結清特休天數,然後再到B公司任職重新計算年資。
    ❸在明明是同一個老闆的不同公司間調動:有些老闆會成立好幾個公司(法人),雖然會以不同人掛名負責人與董監事,但實際上的經營者都是同一個,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而被不同公司調來調去或轉移勞健保,便可以主張這些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而年資應合併計算。例如我們上面的例子7-11跟全家都是同一個老闆在經營而只是掛名的負責人不同,那麼被調動時,就可以舉證並主張年資應合併計算。
    ❹公司被賣給下一個老闆(俗稱頂讓):這種情況下,就應回歸到勞基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應先商定留用勞工,而留下來的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而如果員工不願留用(或資方不願繼續聘用),雇主即應依法辦理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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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提醒一下,無論是何種情形,實務上有發生勞資爭議時,建議還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約定與爭議,並提出訴求。覺得這篇貼文實用的話,請幫我們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祝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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