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印章法律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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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法律效力 在 一天一Google / 知識型instagram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9 11:05:22

#agad579 #20200109  印章可作為一個人、一間公司,甚至是一個國家的身分證明,具有宣示身分地位之用途,也有不少人將印章與個人的運勢相連結,有圓印滾財、方印鎮財等開運的說法,無論是否為真,你手上的那顆印章都極其重要,好好保管、別搞丟了唷!  第2⃣️、3⃣️頁補述: 封蠟與印...

  • 公司印章法律效力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5 12: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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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判刑確定
    #更重要的是制度
    #一個判刑兩種法規

    立委傅崑萁因為於1997年間炒作多間公司的股票,在纏訟超過20年後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在昨日確定了2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罪名包括了證卷交易法、洗錢等等,而根據我國的法規,傅崐萁得以保有立委的身分入獄服刑,繼續在監獄中行使立委的職權。

    而在2018年時任花蓮縣長的傅崐萁委員,就曾因為違反證交法判刑確定,即刻解職,入獄8個月並沒收了不法所得6300萬元。

    #地方民代要被解職,中央不用?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如果地方的市議員被判刑確定,是會同時解除職務並且進行補選的,並不會放任擁有不良前科、明顯不適任的官員繼續為民喉舌,這讓人不免提出質疑,為什麼一樣的情況底下屬於中央的立法委員可以獨善其身?

    作為影響的範圍更廣、代表著更多選民利益的立委,在出現不適任的表現時不是正應該用更嚴謹的方式放大檢視,確保人民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害嗎?當初人民是因為信任立法委員才賦予了他更多的權利,當委員無法承擔因此相應而來的義務時,收回這些權利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在獄中服刑繼續當立委
    #開啟代理模式
    #薪資照領

    實際上即便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傅崐萁委員依然可以透過他的辦公室行使絕大多數的立委職權,包括以下幾點

    👉用辦公室代替發文的模式,傅崐萁可以用書面質詢的方式取代需要親自到場的質詢,而需要的資料也依然可以利用立委的權力委託辦公室進行調閱,受刑人質詢法務部長的荒謬畫面將成為現實。

    👉雖然無法親自到場對議案投票,但傅崐萁卻仍然保有了議案提出的職權,僅需要透過他的辦公室助理代理使用辦公室的印章,提出的議案仍然是有效的。

    👉包括開啟協調會、進行選民服務,傅崐萁可以透過他的辦公室代替本人承辦,效力等同於與傅崐萁立委親臨。

    👉當然,就算刑期超過了任期的一半,傅崐萁立委的薪水仍然每個月照領,不會出現任何改變。

    #立委判刑,有前例可循
    民進黨籍高志鵬在去年仍然擔任立委時就曾因為離譜的關說、收取不法利益被判刑了四年六個月,與這次不同的是高志鵬在被判刑的同時也同樣承受了褫奪公權的懲處,因此不能如傅崐萁一般在監獄中行使立委的職權。

    國民黨籍邱毅則曾經開著車衝撞高雄的地院鐵門,造成多名警察受傷,在因此而入獄後卻與傅崐萁同樣能夠在監獄中繼續行使立委的職權、享受納稅人的薪水,雖然邱毅聲稱他入監時未支領立委的薪水,但這起案例也證明了目前僅針對地方議員而未擴展到規範中央的法律制度仍然有許多改進跟討論的空間。

    👉圖片來源
    傅崐萁委員臉書
    蘋果日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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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王」傅崐萁又要入獄,凱聚炒股案判刑2年10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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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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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鵬貪汙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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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撞法院判刑確定 邱毅判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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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印章法律效力 在 余莓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3-28 1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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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美河巿案,昨日中國時報二版頭刊出的馬英九專訪中,報導指稱:「對於柯市府質疑,美河 市弊案在馬市長任內簽約,當時為何給日勝生較值錢的住宅,北市府卻只分到不值錢的商辦,背後是否有圖利財團之嫌?馬總統駁斥,美河市當初簽約,是由副市長決行,【我只是知道,但詳細內容確實不瞭解!】」。這真是可恥加可鄙的回應,國家有這樣的領導人,是人民莫大的悲哀。

    請問當年的馬市長,依據媒體披露的「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文件,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簽訂美河巿聯開案正式契約案白紙黑字載明,簽约人甲方:「台北市長馬英九」,那是正式的契約書,不是一般的市府公文,訂約甲方既是馬英九,當然代表的是馬市長本人的意志,馬英九應負起絕對的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請不要諉過推給所謂的公務體系分層負責,白紙黑字的契約文書物證俱在,不容狡辯。

    其次,馬英九還辯稱,契約書上蓋的是「藍色簽名章」,非親自簽名,這更是天大的笑話, 簽名章不是簽名,難道是乩童上身畫下的咒符?一般私人或公司法人對外所簽訂的正式契約,都一定會蓋有私章、公司及其代表人的大小章,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實務上的認定上,往往比簽名更具有證明力,許多契約未必會要求簽名,但會要求蓋章,因為筆跡有時會改變或刻意掩飾,但印章卻無法造假。這份契約,臺北市政府官印與馬英九的簽名章俱在,馬先生還想抵賴?

    馬先生完全推卸,只求自保不願負責的說法,無以服眾。以美河市那樣大的案子,市長會不知道?可能不知道?若果如此,只有一種可能,馬英九是空前絕後的昏庸市長,昏庸無能到下屬膽敢拿著市長的簽名章蓋在正式契約上,讓責任由市長承擔。昏庸無能到他所任命的副市長敢一手遮天隱瞞長官這樣金額龐大的巨案,讓台北市府蒙受這樣不公平的權益分配,而馬市長完全對此一無所知。政治任命的下屬敢獨斷獨行至此,可能嗎?合理嗎?其孰能信?

    更不可思議的是,從馬市長到馬總統,擁有無上權力,口說視清廉如生命,聲聲大是大非言猶在耳,卻是副市長歐晉德卸任後,於100年12月就獲聘擔任日勝生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的委員,此職位據悉是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決定公司董監事的薪資,歐晉德與日勝生高層關係密切可見,馬先生在把責任歸諸當時副市長歐晉德的同時,對此不震怒、不聞問,不徹查,是不是因為其中有著不可告人的內情?是不是看起來似乎是作為馬市長的防火牆的歐晉德副市長,若把實情供出,只怕當年的馬市長恐將難逃牢獄之災,所以馬先生對此不敢問也不敢查,只能藉由媒體專訪大言不慚地說謊卸責,用一句[不知道]企圖換得法律的無法咎責。

    便縱退一萬步,依照馬英九天方夜譚的說詞,真的是昏庸無能愚蠢到真是什麼都不知道,那麼套一句柯P的話,市長什麼都不知道,那才是問題的所在。果如此,看來擔任首都市長的馬英九,果然只是很知道要時常穿著短褲慢跑,到擔任馬總統時也很知道要每天管理自己的體能,一天量三次體重,其餘什麼都不知道。所以小自不知道鹿茸為何物,大至人民為何悶為何痛惡他的執政,他通通不知道,甚至反其道而行,運用手中的權力把人民推向更痛苦的深淵,真是人間極品的[奇葩]啊!

    走筆至此,心頭突然掠過一句多年前朋友碩過的話:莫把瘡疤當奇葩。看來台灣今日一身的傷痕,果真是多年來把這瘡疤當奇成葩放在神壇上供養,這,才是問題的所在。走下神壇的假奇葩真瘡疤,需要徹底的清瘡與割除,台灣才能長出全新而健康的血肉,迎來國家靈魂遼遠又清亮的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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